10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商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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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150
三等考試
公證人
商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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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 101 9月間,委請乙運送人自日本承運 20 個已裝貨物之貨櫃至我國高
雄港。在運送途中,因遇強烈颱風,致 10 個貨櫃落海。請問:
乙運送人得否以承運貨櫃之貨輪係民國 100 12 月始出廠之新輪,領有檢查合
格之船舶安全構造證書,而主張該貨輪具有適航性及適載性?(13 分)
若經證實乙運送人對於貨櫃之堆存未為必要之注意,乙運送人得否主張免責?(12 分)
二、A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共有甲、乙及丙三名董事。A公司於民國 101 620
召開董事會,丙董事因故無法出席,另開會當日乙董事並未親自出席,而係於民國
101 616 日出具委託書,委託甲董事代為出席。致使 A公司召開此次董事會
僅甲董事一人實際出席。並於董事會會議中通過增資之議案,嗣後再送經濟部辦理
登記。A公司之股東丁認為該增資議案侵犯股東權益。試問 A公司之股東丁得否主
張該董事會會議決議無效?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甲簽發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予丙給付貨款,系爭本票之正面除甲於發票人欄
位簽名外,由於乙與丙係舊識,甲請求乙見證,並於本票發票人欄處請乙簽名,乙
於簽名之上記載有「甲之見證人」五字。嗣甲交付系爭本票予丙,丙與甲雖不認識,
但基於對乙之信任乃接受該本票。嗣系爭本票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丙因而訴
請甲、乙二人應負擔共同發票人之責任。試問除甲之部分外,乙是否亦應負擔本票
發票人之責任?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甲於民國 102 210 日以其子乙為被保險人,與 A保險人訂立終身壽險契約附加
醫療保險,並於民國 102 210 日依約繳納保險費。乙於民國 102 61
因頭痛急診住院治療,於民國 102 65日向 A保險人請領醫療保險金。A保險人
查知乙曾於民國 102 111 日至 14 日因頭痛前往 B醫院住院治療,乃以甲要保
時違背據實說明義務為理由,於民國 102 620 日以存證信函解除保險契約,
拒絕保險理賠。試問:A保險人主張甲違背據實說明義務,解除契約是否有據?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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