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140 
10340 
1044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科目: 民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9月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其所有之
一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出售予乙,系爭契約並約定:
「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權利人之名義由乙方(買受人)指定,甲方(出賣人)不得干
涉。被指定人亦有權請求甲方為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甲於 104 年11 月間將系爭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所指定之丙並交付該地予丙時,乙僅支付價款 500 萬元。104
年12 月間,甲發現該土地買賣受乙詐騙之情事,乃於 105 年1月發函給乙,表明撤
銷其出賣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三個月後,甲起訴請求丙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委由乙營造廠興建一座工廠(下稱系爭工廠),並安裝發電機,已於民國(下同)
102 年1月10 日完成驗收。因乙之偷工減料,系爭工廠多處漏水且內部之發電機先
後於 102 年6月10 日(第一次)、102 年8月8日(第二次)故障。發電機故障部
分,經發電機製造廠商至現場檢修測試後,依序於 102 年7月7日、102 年9月2日
恢復運轉。漏水部分則經乙於 102 年10 月1日完成修補。甲因上開二次故障事故及
工廠漏水,受有修復期間營業之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5510 萬元,且第二次故
障時並引起火花,燒毀現場原料,損害額 300 萬元。甲於 105 年5月5日起訴請求
乙賠償上述損害(失)共計 5810 萬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三、甲為 A屋及 B地之所有人,並將 A屋及 B地分別出租給乙及丙。然乙及丙未得甲同
意下,私下各將 A屋及 B地分別全部轉租給丁及戊。當甲得知該二轉租情事時,
立即分別向乙及丙表達反對轉租之意思,然乙及丙均以原租賃契約並無明文約定禁
止轉租為由,不理會甲之反對。試問:甲得否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丁及戊返還 A
屋及 B地?(25 分) 
四、甲於民國 105 年1月因車禍死亡,遺有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金 50 萬元,且另有已
屆清償期之 50 萬元債權,對丙則負有 300 萬元債務。甲與其妻乙生有一子 A,而乙
與A於得知甲死亡後,共謀將現金 50 萬元加以隱匿。試問:乙與 A就甲對丙所負
債務之清償責任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