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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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140
10340
1044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
科目 民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於民國(下同)104 9月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將其所有之
一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出售予乙系爭契約並約定:
「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權利人之名義由乙方(買受人)指定,甲方(出賣人)不得干
涉。被指定人亦有權請求甲方為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甲於 104 11 月間將系爭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所指定之丙並交付該地予丙時乙僅支付價款 500 萬元104
12 月間,甲發現該土地買賣受乙詐騙之情事,乃於 105 1月發函給乙,表明撤
銷其出賣系爭土地之意思表示。三個月後,甲起訴請求丙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所有
權登記予甲。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委由乙營造廠興建一座工廠(下稱系爭工廠),並安裝發電機,已於民國(下同)
102 110 日完成驗收。因乙之偷工減料,系爭工廠多處漏水且內部之發電機先
後於 102 610 日(第一次)、102 88日(第二次)故障。發電機故障部
經發電機製造廠商至現場檢修測試後依序於 102 77日、102 92
恢復運轉。漏水部分則經乙於 102 10 1日完成修補。甲因上開二次故障事故及
工廠漏水,受有修復期間營業之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5510 萬元,且第二次故
障時並引起火花,燒毀現場原料,損害額 300 萬元。甲於 105 55日起訴請求
乙賠償上述損害(失)共計 5810 萬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三、甲為 A屋及 B地之所有人並將 A屋及 B地分別出租給乙及丙然乙及丙未得甲同
意下,私下各將 A屋及 B地分別全部轉租給丁及戊。當甲得知該二轉租情事時,
立即分別向乙及丙表達反對轉租之意思然乙及丙均以原租賃契約並無明文約定禁
止轉租為由,不理會甲之反對。試問:甲得否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丁及戊返還 A
屋及 B地?(25 分)
四、甲於民國 105 1月因車禍死亡,遺有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金 50 萬元,且另有已
屆清償期之 50 萬元債權,對丙則負有 300 萬元債務。甲與其妻乙生有一子 A,而乙
A於得知甲死亡後,共謀將現金 50 萬元加以隱匿。試問:乙與 A就甲對丙所負
債務之清償責任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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