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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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三等考試
科: 公證人、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
目: 民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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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若符合民法所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時,法院可否對該未成年人宣告
監護或輔助?(25 分)
甲收養 A為養子後,與乙結婚。某日,乙與 A發生爭吵,甲與乙竟聯手將 A打傷。
三年後,A成年時,以甲與乙為共同被告,請求三年前被打傷之損害賠償。試問:
A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 A屋遺贈給乙。其後,甲以 A屋為其友人提供擔保,設定抵
押權給丙。惟 A屋竟被丁放火燒燬,甲逃出火場後,送醫急救,不治死亡。試問:
乙與丙對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四、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對乙負有債務 600 萬元。甲將其價值 600
萬元之房屋贈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其價值 200 萬元之古董贈與丁,
並交付之。半年後,甲死亡,留有財產 200 萬元,但對乙之債務尚未清償。丙依法
拋棄繼承。丁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試問乙對丙、丁、戊有何權利得以主
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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