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公證人、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
科 目: 民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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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輔助宣告之某甲,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在銀行活期存款 100 萬元。試問:甲每
月欲提款 1萬元作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此提款是否仍須徵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又乙為保障甲之利益,基於輔助人之地位,得否主動代理甲提款?(25 分)
二、A為甲地所有權人,B為A之女,A出資在甲地上興建乙屋,並以 B名義為建築執照
之起造人。乙屋建築完成後,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
以下簡稱)前,A以自己之名義將乙屋出售予 C,並將起造人名義變更為 C,C即
以自己名義辦理保存登記。嗣因 A經商失敗,甲地遭查封拍賣,由 D拍定並取得
所有權,D乃以 C無權占有為由,訴請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A、B係甲地共有人,兩人於民國 70 年間訂立分管契約,約定甲地東側部分由 A使
用,西側部分由 B使用。A乃於其分管土地上種植竹木,並於分管後隨即向 B借用
西側部分使用,期限 5年,A復於 72 年間擅自在西側部分興建乙屋。75 年底借期
屆滿後,A仍繼續使用西側部分。嗣 B於85 年間死亡,繼承人 C、D均未發現上
情。迨 92 年間,C、D發現上情,乃於 94 年初起訴主張 A無權占有,訴請拆屋還
地,A於被訴後,遂主張已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是否有理由?(25 分)
四、甲夫乙妻因感情不睦,乃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離婚,由於乙妻體弱多病且無工作,
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乃酌定未成年人丙子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其後
乙恢復健康,並覓得待遇較甲優渥之工作,乙乃聲請改定親權人,試問:法院應否
准許乙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