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司法特考 三等 公證人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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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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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調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別:司法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目:民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使
使
代號:
10140
10540
-
10640
頁次:
2
1
一、甲餐廳向食品原料商乙購買辣椒粉一批,雙方交付商品及價金後,辣椒
粉檢驗出含有工業用染劑蘇丹紅色素,甲以乙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以郵
寄掛號信函至乙住所方式,欲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
賠償相關費用惟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之信箱
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
試分析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生效?25 分)
二、甲駕駛 A運公之營大客某日行經某段附近時,因 B工程
司未依定封施工現場且有起重機臂過之人為疏 B
起重機臂失掉落大客車之車因而損並造成乘客死亡B賠償
乙之繼人新(下同)450 並與乙承人簽訂解契
容記載「…和解不包含乙依保契約請領保險金乙方
受領和金後不再對本程相單位任何之請求或等語A
投保之制汽責任保險 C公司法賠付被害人乙之繼 150
萬元後 B償。 A依運契約否對負賠償任?B與乙
繼承人訂之解契約有影響 C位對 B權?25 分)
三、甲為 A 5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建物 5樓自民國 110 年起有室內漏
水問題經委請 B專業公司鑑定漏水問題確定係因建物頂樓防水失效
所致。甲即前往建物 1 4樓拜訪區分所有權人乙、丙、丁、戊,以
討論修繕頂樓漏水事宜,惟乙等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共同分擔修繕費用。
幾經申請至區公所協調乙等均避不見面甲遂委請 B進行該頂樓修繕
漏水工程共計支 45 萬元試問依民法規定甲得否主張修繕費用應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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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56 年間結婚,婚後育有 11,自 80
間起經常爭吵 89 年間簽立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甲於
95 年起定居臺北,乙則選擇居住在嘉義。甲於 107 年間訴請裁判離婚,
並自承於 98 年間與丙女交往法院認為甲乙長期分居為事實但其婚姻
發生破綻之原因甲仍有責任,故判決甲男之請求無理由。試分析本件法
律適用及當事人法律關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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