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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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經建行政
科目: 商事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B二股份有限公司均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一職,甲同時為 A、
B公司之董事長,A、B公司間長期有業務往來,今 B公司開立給 A公司的票款未付,
A公司對 B公司取得執行名義,於 A公司對 B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將甲列為其代表
人。試問,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B公司究應以何職位之人作為 B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試陳述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未成年人甲參加乙所開設美容中心的高價美容美體訓練課程,簽發面額新臺幣 25 萬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給乙,並同時另紙附上甲之法定代理人丙同意甲簽發
該本票之同意書。今乙於該本票到期日提示未獲清償,聲請法院裁定該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甲、丙抗辯發票行為無效,法院不應准予強制執行。試問此一抗辯有無理
由?(25 分)
三、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壽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保險。今甲搭姪兒丙
之便車參加姪女婚禮,因丙開車不慎導致甲嚴重受傷,扣除健保給付後,乙尚須給
付甲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金 30 萬元。乙為保險給付後,以該保險屬補償性質保險為
由,依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向丙主張代位求償,試問乙對丙之請求及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
四、甲工廠自日本進口高精度 CNC 切割機乙台,委由乙貨櫃航運公司承運來台,貨物抵
基隆後,暫存位於桃園的貨櫃場,貨櫃場為丙公司營運,丙為乙的合約櫃場。該機
器貨櫃於儲站期間因丙櫃場工人丁的操作過失,貨櫃翻覆,貨物全損,貨價損失新
臺幣 4,000 萬,按該 CNC 機器重 500 公斤,甲於託運前未聲明貨物之價值。試問:
乙、丙、丁是否應對本件貨損負責?基於那種法律關係?(10 分)
如乙、丙、丁三者應負責本件貨損,該三者是否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如有權,
單位責任限制如何計算?(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