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制 商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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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1350
3145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制、經建行政
科目 商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B二股份有限公司均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一職同時為 A
B公司之董事長AB公司間長期有業務往來 B公司開立給 A公司的票款未付
A公司對 B公司取得執行名義 A公司對 B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時將甲列為其代表
人。試問,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B公司究應以何職位之人作為 B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試陳述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未成年人甲參加乙所開設美容中心的高價美容美體訓練課程簽發面額新臺幣 25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給乙,並同時另紙附上甲之法定代理人丙同意甲簽發
該本票之同意書。今乙於該本票到期日提示未獲清償,聲請法院裁定該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甲、丙抗辯發票行為無效,法院不應准予強制執行。試問此一抗辯有無理
由?(25 分)
三、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壽險公司投保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保險。今甲搭姪兒丙
之便車參加姪女婚禮,因丙開車不慎導致甲嚴重受傷,扣除健保給付後,乙尚須給
付甲傷害醫療費用之保險金 30 萬元。乙為保險給付後,以該保險屬補償性質保險為
由,依 53 條規定向丙主張代位求償問乙對丙之請求及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
四、甲工廠自日本進口高精度 CNC 切割機乙台委由乙貨櫃航運公司承運來台,貨物抵
基隆後,暫存位於桃園的貨櫃場,貨櫃場為丙公司營運,丙為乙的合約櫃場。該機
器貨櫃於儲站期間因丙櫃場工人丁的操作過失,貨櫃翻覆,貨物全損,貨價損失新
臺幣 4,000 萬,按該 CNC 機器重 500 公斤,甲於託運前未聲明貨物之價值。試問:
乙、丙、丁是否應對本件貨損負責?基於那種法律關係?(10 分)
如乙丁三者應負責本件貨損三者是否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如有權,
單位責任限制如何計算?(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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