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優秀師資提供優良課程
服務電話:2331-6611
應考
要領
102 年 初等考試
鐵路特考
101 年 地方特考
線上解題:http://www.ezexam.com.tw
❏
申論題解答
一、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之簡易合併與股東異議權
【擬答】
雖然配了 40 分。但是從事實部分來看並沒有太過複雜之情形,最需要注意者應該是控制公司股東 A之異議與股
份收買請求權與從屬公司股東 B之股份收買請求權有何不同。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之程序:
從題目所設定之條件來看,甲公司依據公司法第 369-2 條第 1項之規定,依其高度持股比例,為乙公司之控制
公司:且依據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1項之規定:「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
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
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故其合併決議,應經控制公司及從
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
控制公司股東 A的股份收買請求權與從屬公司股東 B的股份收買請求權
股東 B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依據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2項之規定:「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 30 日以上
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現股東
B已經依法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則依據本項之規定,即有股份收買請求權。此外,本條另有規定其他應注意
之部分:
從屬公司股東與從屬公司間依前項規定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
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第 316-2 條第 3項)
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股東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期間內不為請求或聲請時,亦同。(第 316-2 條第 4項)
股東 A無股份收買請求權:
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依據公司法第 317 條第 1項之規定:「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
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
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然而,依據公司法第 316-2 條第 5項之規定:「第三百十七條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
公司不適用之。」因此股東 A並無股份收買請求權。
二、利益償還請求權之運用
【擬答】
利益償還請求權,並非票據上之權利。從概念上來看。本題發票與承兌行為均無瑕疵,僅執票人於票據權利時
效期間經過,而票據權利消滅後,仍未為付款之請求。依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1項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
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題係爭匯票到期日為民國 98 年5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