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2070
32370 全一張
(正面)
類科: 法制、經建行政
科目: 商事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A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召開股東常會,其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得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並將其行使方式記載於召集事由中。持有A公司股份10%之大股東甲,
於開會前依法行使股東提案權,建議公司應強化對於非洲等國之布局,投資非洲B公
司(甲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對此提案,董事會將之納入股東會之討論事項。於該次
召集通知上記載股東會討論議案為:
討論關於對 B公司之投資
討論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臨時動議
另一個大股東乙事前以電子投票方式,反對A公司所有之提案。於股東會當日,乙認
有不妥還是親臨股東會現場,當場表示:甲之提案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該提案不合
法,並否定全部議案。此外並提出臨時動議:董事會於30日內,應立即召開股東臨
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主持A公司股東會之董事長丙,以乙股東所提之臨時動議,非
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予以否決,並宣告此次股東會結束。試問此次股東會程序
中有無瑕疵?請依公司法規定說明之。(25分)
二、甲居於臺北市,為支付購買名畫之價款,於民國(下同)107 年1月2日簽發記載乙
為受款人、發票日為 107 年3月22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付款人為 A銀行
臺北分行之劃平行線之支票一張,交付予乙。甲為避免該支票轉讓至第三人,並於
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再簽名於旁。嗣後乙需金孔急,遂於民國 107
年2月1日將該支票移轉背書給好友丙,乙為求謹慎起見,遂於支票背面再次記載
「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將支票交付予丙。試問甲與乙分別於票據正面及背面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是否有效及具有實益?又甲若係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
背書轉讓」字樣,同樣未再簽名於旁,是否合法有效?(25 分)
三、甲船舶運送公司停靠基隆港裝卸期間,因所委託的乙碼頭裝卸公司於使用船上起重
吊桿進行吊掛作業時所配置之吊具有瑕疵,導致乙只正在吊掛中的危險品櫃摔落船
艙,隨即引發爆炸起火,造成船舶及其他貨物嚴重損害。試問:
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分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8分)
乙公司可否對受損貨主及甲公司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8分)
假設乙公司均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經計算後,如對甲
公司及貨主可主張的單位責任限制累計總額高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請問
如何處理?(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