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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於2018年3月1日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X保險公司(下稱X公司)
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健康保險,約定保險費為年繳,繳費期限為每年之3月
1日,繳費方式為X公司寄發帳單後,由甲自行到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
費。2022年2月初時,X公司寄發當年度之繳費通知書,甲並未繳納,X公
司乃於到期日後同年3月10日發出催告通知,經甲住所之大廈管理員於同
年3月15日收取並轉交甲,但甲疏未注意而未處理。於同年11月初時,甲
自覺身體有異狀,向X公司詢問保險事宜,始知未繳費而契約已停效之事
實,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X公司接受甲復效之申請隔日,即要求甲到
指定醫療機構體檢並提供體檢報告供其審查。甲於體檢時,發現有胰臟
癌,腫瘤大小約二公分,胰臟癌成長到二公分大小約需三年之時間。甲提
供體檢報告予X公司,X公司於二日後,即以甲有胰臟癌,屬於其會拒保
之體況,故拒絕其復效。試問:依保險法規定,X公司拒絕甲復效之主張
有無理由?(25分)
四、X公司擁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A船舶,於2023年1月時與甲締
約,以其所有之A船舶,自菲律賓宿霧港出發,載運甲託運的貨物至臺灣
臺北港,運費30萬元,其中20萬元,甲與X公司締約時即已付款。A船舶
抵達臺北港時,因船舶發生故障而遲延到港導致甲有損失50萬元;X公司
於此趟航行亦積欠船員乙、丙、丁等人薪資各50萬元。於A船舶抵達臺北
港時,X公司即委由戊進行修繕,修繕費用500萬元。X公司於2022年時,
即以A船舶設定船舶抵押權向自然人己借款1,500萬元。於戊將A船舶修繕
完畢而尚未交付於X公司時,X公司因無力支付500萬元之修繕費用及其他
債務,A船舶遂被拍賣,拍得價金2,000萬元,此時,X公司所有財產僅剩
A船舶之拍賣價金及甲未付之運費。甲主張其雖積欠X公司運費10萬元,
但X公司之遲延亦造成50萬元之損失,故其得以主張抵銷;船舶抵押權人
己亦主張就A船舶拍得之價金於其債權之1,500萬元內全額優先受償。試
具明理由說明甲、己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