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制 商事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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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
科: 法制、經建行政
目: 商事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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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 104 51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 235 條修正案,刪除第 2項「章程應訂明員
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規定;另,同日亦通過增訂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規定,第 1
項本文即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小新漫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與 A是世交,甲欣賞 A的才華,乃任命 A
小新公司的總經理,營業至今數年度的財務報表,歷年都是經 A總經理署名,但因
董事長甲年邁交棒給其子乙繼任董事長,且新董事長乙與 A間交惡,乙擬不依小新
公司的「文創事業部門總經理獎金辦法」發今年度巨額獎金給 A,認為 A的總經理
一職,並未正式經由董事會的程序任命,非公司的經理人。惟 A認為其長年擔任公
司總經理一職,非一朝一夕,這是前董事長代表小新公司所任命的,其的確是公司
總經理,理應取得這份屬於總經理的獎金。試問:
104 年公司法刪除第 235 條第 2項規定,其立法理由安在?另,同時增訂第 235
條之 11項本文的立法理由,又安在?(15 分)
小新公司董事長乙與總經理 A的雙方主張,依公司法規定如何論處?(25 分)
二、住所設於臺北市之 A於民國 104 6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 50,000 元,未載發票
地,但票載發票日為同年 630 日之記名支票一紙予 B以清償借款。B於同日背
書轉讓予 C並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但未於其旁簽名,C再於翌
日記名背書轉讓予 D,請問:
D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可否向 BC行使票據上之權利?(10 分)
D於民國 104 730 日向位於高雄市之付款人 X銀行提示付款,遭以存款
不足為由退票,則 D可否向 ABC行使票據上權利?(10 分)
三、甲 A國拜訪客戶前,先後分別向 XY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各 500 萬元,
甲並未向 XY公司同時告知另有投保乙事。甲於 A國搭乘火車時,因列車出軌而
喪生,請問:
甲之受益人乙,可否分別向 XY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10 分)
若甲向 Y公司投保時,要保書曾詢問甲是否另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甲勾選「無」,
Y公司可否以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為由解除契約?(10 分)
四、臺灣 X公司向美國 Y公司訂購汽車一批計 5000 輛,Y公司委託 Z海運公司之 K
輪承運,並由 Z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交予 Y公司,證券上載明貨物卸載港為
高雄港,Y公司將其中一份背書交付 X公司,請問:
K貨輪暫停基隆港時,X公司在臺北所持這份載貨證券請求交付貨物,K貨輪
船長可否交貨?(10 分)
Y公司將其中一份背書交付 X公司後,因 P公司另出高價,Y公司遂將另一
份載貨證券背書交付 P公司,XP公司同時於高雄港請求交貨,K貨輪船長應
如何處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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