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警
科 目: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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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論:
法院及檢察署設置法警之法律規定為何?(12 分)
法警之遴用應具何種資格?(13 分)
二、所謂「法庭警察權」之法律依據為何?(5分)並試論其目的(5分)
及其行使之手段(15 分)為何?
三、108 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增訂大法庭新制,
試論述其:
組織架構及裁判事項。(8分)
提案主體及提案理由。(18 分)
大法庭如何審理?(8分)
大法庭裁定之效力、性質。(8分)
新制施行前之判例及決議如何處理?(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