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法警 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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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濟商員、員及試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別:法警
目: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使
使
代號
607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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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立委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指出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甲行為不檢,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並在偵查特定個案時,辦案行為違法濫權,侵害
犯罪嫌疑人權利,要求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對甲的行為行使行政監督
權與個案的具體指揮監督權。請依據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分別
論述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是否可以對甲的行為行使行政監督權與對甲
負責偵查之個案行使具體指揮監督權?(25 分)
二、為增強對法官之外部監督,提升懲戒制度之公信力,法官法於 108 年修
正後,增設職務法庭參審員,由非屬職業法官的人民擔任參審員,與職
業法官共同擔任審判工作。請問,據現行法官法規定,由參審員負責
務。25 分)
三、民眾參訪少年保護法庭時,發現少年保護法庭的席位布置與民刑事法庭
的席位布置有極大的差別。請依據法院組織法以及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
規定,說明我國法庭席位布置所依據的基本原則理,以及少年保護法
庭布置之所以不同於民刑事法庭的法律上理由。25 分)
四、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配合法官法之規定,取消了法官之官等與職等。此
一作法,目的之一在於區分開法官與一般事務官公務員之不同,強化
法官身分保障,以維護法官獨立。請問,依據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之規
我國對法官的身分保障較之一般事務官公務員有那些不同之處?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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