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法警 法院組織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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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80840 全一頁
考試別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組 法警
科目 法院組織法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憲法第 81 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
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
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是否為上開條文所保障之身分對象?現行高等法院及地方
法院庭長設有任期制,任期屆滿就免除庭長職務,是否合於上開憲法條文規定?理
由為何?(25 分)
何謂判例?承審法官發現判例有違憲疑義得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25 分)
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何種事項?請舉例以明之。最高法院有無設置刑事強制處分
庭,理由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四、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土地管轄與審級管轄的限制,在何種例外條件下,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得執行各該審級的職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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