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山腳國民中學體育科教學評量實施要點
一、意義:在於針對體育教學目標及其他教學活動及延伸的關連活動做完整的評價。
二、狹義的評量:以學生的學習成果為觀察主體
三、廣義的評量:除了以狹義的內容外,尚涵蓋對體育教師教學效果的評鑑
四、目的:1.檢定體育教師所研訂的體育教學目標是否達成
2.檢驗體育教師所選定的教材內容是否適切
3.瞭解學生的困難,教師進行難度的調整
五、原則:1.體育教學評量應依據教學目標
2.應考量學生身心成熟度及個別差異
3.應以教學內容為其範疇,並顧及學生全面發展
4.應掌握階段性時機
a.教學前—診斷性評量
b.教學進行中—形成性評量
c.教學單元或學期末—總結性評量
5.方法應具彈性及多元性
a.認知評量:口試、筆試或筆記
b.技能評量:客觀評量—量的測驗(一百公尺跑幾秒、跳高跳幾公尺…)
主觀評量—質的評定(姿勢優不優美…)
c.情意評量:觀察、自我陳述、自評或學生互評
(其他評量方式:口頭報告、實驗操作、觀察記錄、日記手札、軼事記錄、藝術作品)
6.體育成績評量應由教師、學生與其他有關人員共同 參與
7.技能評量項目的選擇應具代表性
8.技能評量項目必須是經濟可行的
9.體育教學評量結果應妥為應用(可作為親師溝通、教師教學反省用)
六、依分類依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
(一)依實施時期分類
診斷性評量、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二)依學習目標達成類別分類
認知評量、技能評量、情意評量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