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
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
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
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
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
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港、澳門副
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學
士學位證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
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
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
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
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
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
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
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
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
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
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
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