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考生若以前述第一個權利性質(集體權)判斷此題,則可選出貴中心公佈之答案(B)傳
統領域的權利,但若以上述第二個權利性質(文化權)判斷,則(B)傳統領域的土地權性質
與文化權不符,反而選項(C)原住民傳統姓名權為正確答案。因姓名權雖多以人格權視之,
但「原住民傳統姓名權」應亦具備文化權性質:以我國《姓名條例》修法理由而言,原住
民傳統姓名權有「原住民應可依其意願,登記本族姓名」(立法院,1995)、「尊重各民族之
文化傳承」(立法院,2015)等立法目的,可見傳統姓名權對於原住民族文化認同傳承之意
義,故該權利亦有文化權性質(性質或類於 Prott (1992)所作民族有抗拒外來文化加諸其
上的權利、文化認同等文化權定義)。
以法律文字本身而言,《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
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可見傳統姓名在個人實現以外,仍受該族群傳統文化一定
程度之限制,故除屬個人權利的人格權外,亦應含有族群文化意涵;以我國原住民姓名權
立法的歷史脈絡及法律實踐而言,還我姓名運動為原住民族正名運動一環,有著抵抗漢文
化霸權的意義,且回復傳統姓名亦有族群認同上的價值(謝國斌、何祥如,2010)。由此三
點可推知,(C)原住民傳統姓名權實與題幹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相同,皆有文化
權性質,亦應作為正確答案之一。
此外,回到貴中心所公布之答案(B)傳統領域的權利,若該選項與專用權之相同處為「集
體權」,或有商榷空間。因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智
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
權」,即該權利亦可為單一個人所擁有,雖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補充「其智慧創作之收入,
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但這是否就必然證成該權利在單一申請人的情況下仍
為集體權性質,有待貴中心解答。因此,在題目僅詢問該部落申請之「權利」,而非該部落
申請權利之「方式」的前提下,是否可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全然歸類於集體權
性質,進而以(B)為單一正確答案,或仍有疑義。
綜上所述,在此題題目未明確定義「權利性質」、題目所詢問者為「相同」而非「最接
近、最佳」之權利性質、專用權的集體權性質仍有疑義的前提下,建議從引文脈絡下開放
選項(C)原住民傳統姓名權為正確答案,保障以權利標的內容、文化權出發思考作答之考生
權益,抑或因專用權的非全然集體權性質而將答案改為(C),甚或在四個選項皆無與原住民
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權利性質完全「相同」的選項,僅有部分相似此一脈絡下開放整題
送分。
參考文獻:
王俐容(2006)。文化公民權的建構:文化政策的發展與公民權的落實。《公共行政學報》,
第二十期,頁 129-159。
謝國斌、何祥如(2010)。族群認同與社會結構的角力—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運動的社
會學分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第三卷第四期,頁 47-69。
林孟玲(2015)。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性質與使用倫理—給原創條例的幾點建議。《科技法
學評論》,第十二卷第一期,頁 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