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支援服務資源布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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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
中華民國110112日衛授家字第110096026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291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6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812日衛授家字第1130960889號函修正
壹、背景說明
本部配合行政院107年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將原有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服務轉型並擴大為脆弱家庭服務,並由
直轄市、()政府積極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擔任社區第
一線服務窗口,受理有服務需求之一般及脆弱家庭通報,適時
提供家庭可近性之資源與服務。有鑑於家庭需求多元,除現有
務方案亟有賴民間量能
同時開發創新性社區資源,運用公私協力合作機制,發揮區域
網絡共享資源之精神,共同穩定、支持並維繫家庭功能。
貳、方案目標
一、 發展公私協力服務模式,提供在地且穩定的預防性、支持
性及發展性服務,促進家庭功能的發揮。
二、 培植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建構家庭在社區的支持網絡。
參、服務對象
一、經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連結或轉介有服務需求之脆弱家庭及
一般家庭。
二、經民間團體發掘社區中有服務需求之家庭。
三、有意願接受培力投入相關服務之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
肆、執行單位與權責分工
一、 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本部社家署
()督導主辦單位推動本方案。
附件1
2
()補助承辦單位相關執行經費。
()其他與本方案相關之全國一致性規範
二、 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政府。
() 評估轄內整體需求及盤點資源,並於執行年度前邀集社會
福利服務中心及合作之民間團體共同規劃需求議題、服務
之對象、項目、範圍、辦理方式、預估服務量、人力配置
及其他相關事宜,並研提整體服務計畫向策劃單位申請經
費補助。
() 督導承辦單位落實方案執行,每年辦理執行成效評核事宜,
並每年應召開至少兩次業務聯繫會議。
() 擔任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承辦單位合作之協調窗口,督導
或協調雙方召開會議討論雙方分工服務內容與合作共識,
並彙整成果。
() 補助承辦單位相關執行經費。
三、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委託或補助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辦理
1.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
6.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7.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規劃承辦之團
體、機構、大專校院。
()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轉介,針對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
服務;並對於發掘社區中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服務。
()應與主辦單位討論雙方分工、服務內容與合作共識,促進
服務合作。
()接受主辦單位督導及評核,並提報成果報告。
3
()發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條
之案件,應依法進行責任通報,針對協力服務之個案需回
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主責人員。
()服務場地需符合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伍、方案內容
針對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下列服務
一、 家庭關懷或輔導運用專業人員進行家庭進行
輔導,提供或連結所需服務
二、 心理輔導:提供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諮商及心理治療等。
三、 兒童臨托及喘息服務:提供臨時托育或喘息服務。
四、 到宅家務指導服務:提供家庭管理或家事服務等到宅指導
及示範服務。
五、 庭協:提關係溝通
衝突處理等關係問題協談或輔導。
六、 少年輔導服務:輔導十二歲至十八歲之少年,針對逃學逃
家、家庭關係惡劣或疏離、失依、行為偏差等議題,協助
少年建立正向人生觀及學習態度、改善其與家人關係、規
劃職涯等。
七、 兒少團體及活動:辦理自我管理及成長、生涯規劃、家庭
關係或其他主題之等主題的團體及活動,協助提升兒少
信、能力及自我成長。
八、 少年同儕支持團體及活動:辦理以同儕互助支持為軸心
團體及活動,增進少年正向人際互動關係。
九、 家庭支持及活互動
家庭資源管理與運用、家庭成員照顧技巧與知能、照顧者
持或主題體及庭照
十、 社區資源培力與服務:培力及輔導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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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並運用志工進行家庭及社區服務,建構家庭在社區的
支持系統。
十一、 創新及特殊需求服務:依當地特殊需求研提創新、實驗
性服務計畫。
陸、補助內容
一、 補助對象:承辦單位
二、 補助原則
()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應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
相關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
()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 專業服務費:
1.專業人員應針對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相關服務、培力民
間團體與社區組織發展家庭支持服務
2.專業人員由主辦單位統籌規劃配置。
3.資格條件、補助標準依本部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
費補助項目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 個案服務費。
1.辦理服務個案有關之心理輔導、少年訪視輔導、團體工作
等所需費用。
2.補助標準依本部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項目及
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3.個案缺席、請假,惟服務人員已到現場者,核給交通費。
() 兒童臨托及喘息服務費:連結立案托嬰中心、社區公共
育家園、幼兒園、居家托育人員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接受臨時托育或喘息服務,一般兒童每小時最高補助以當
年度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計、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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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山地、偏遠、離島、
原住民地區安排登記保母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經主辦單位
審查,並經策劃單位同意後聘用)
() 到宅家務指導服務及交通費:服務費每案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依個案服務費之訪視交通費經費標
準辦理。
() 訓練及活動費(含學員住宿費)
1.辦理與方案有關之督導、培訓、講座、研習、座談會、研
討會、訓練、觀摩、活動等所需費用
2.補助標準:依本部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項目
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費:提供到宅家務指導、訪視輔導人員及志工保險費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服務鐘點費:
1.連結(育教師等),提供特殊兒少之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指導服務
2.每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未滿1小時折半支給。
()專案計畫管理
()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
柒、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視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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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
年整體服務計畫書
一、 計畫目標:
二、 析:特性家庭會福利服
建情形及民間單位量能等基礎資料說明與分析。
三、 轄內資源盤點:
行政
區域
承辦
單位
服務對象及
需求
服務項目(可複選)
A
B
C
D
E
F
G
H
J
K
L
(範例)
龍井區、
沙鹿區
(範例)
○○協
(範例)
親職功能待
提升之父母
或照顧者
v
v
v
v
J
K
L
(請自行
增列)
J
K
L
註:
1. 2
2.
3.
(1) 代碼:A.B.C.D.E.婚姻
F.G.H.I.庭支持
團體及活動、J.K.L.
(2) 勾選 J.K.L.
四、 脆弱家庭分析求與資源
等。
7
五、 年整體服務計畫書內容:
()承辦單位辦理事項
承辦
單位
服務
區域
服務對象及
需求
服務項目(可複選)
地方政府
辦理方式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
)
○○
基金
(範例)
南屯
區、西
屯區
(範例)
12-18 歲有
偏差行為議
題之少年
v
4
3
(範例)
□委辦
■補助
J
K
L
(請自
行增
)
□委辦
□補助
J
K
L
註:
1. 2
2.
(3) A.B.C.D.E.
F.G.H.I.家庭
支持團體及活動、J.K.L.
(4) 勾選 J.K.L.
(5) 填列 G.H.I.家庭支持團體及活動時
3.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承辦單位之合作規劃
請說明各社福中心與承辦單位的合作與連結之具體運作方式(如個案
研討等)
()主辦單位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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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繫會議:含頻率、參與對象、辦理內容等。
2.其他相關會議:含辦理單位、頻率、參與對象、辦理內容等。
3.成效評核:含頻率、參與對象、評核方式及內容等
4.(請自行增列)
六、 經費分配表
承辦
單位
計畫
總經費
(A+B)
申請時
自籌經費
(A)
申請中央
補助經費
(B)
主辦單位預擬核定中央補助項目及經費
民間
團體
地方
政府
補助項目
小計
合計
(範例)
○○基
金會
915,000
0
20,000
895,000
1.39,765
(
準、年資1)*13.5
(含年終)*1
536,828
593,828
2.
50,000
3.
1,000
4.勞、健保及提撥勞退
準備金費
6,000
(請自
行增
)
1.專業服務費:(
學歷、社工師執業執
照、專科社工師證書、
/專案
風險加給、年資
)*○()*
2.(
列項目)
註:主辦單位應初步審核承辦單位經費概算,且針對承辦單位所提申請中央補助項目及經
費提供預擬核定之建議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
七、 整體預期效益:
() 預計服務家庭數、個案人數及服務項目受益人數/人次。
() 預計辦理團體及活動、社區資源培力、宣導、志工關懷服務等場次
及受益人數/人次。
() (請自行增列)
備註:可再自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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