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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衛授家字第110096026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衛授家字第112096065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30960889號函修正
壹、背景說明
本部配合行政院107年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將原有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服務轉型並擴大為脆弱家庭服務,並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擔任社區第
一線服務窗口,受理有服務需求之一般及脆弱家庭通報,適時
提供家庭可近性之資源與服務。有鑑於家庭需求多元,除現有
服務方案亟需強化外,更有賴培力在地民間團體提升服務量能,
同時開發創新性社區資源,運用公私協力合作機制,發揮區域
網絡共享資源之精神,共同穩定、支持並維繫家庭功能。
貳、方案目標
一、 發展公私協力服務模式,提供在地且穩定的預防性、支持
性及發展性服務,促進家庭功能的發揮。
二、 培植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建構家庭在社區的支持網絡。
參、服務對象
一、經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連結或轉介有服務需求之脆弱家庭及
一般家庭。
二、經民間團體發掘社區中有服務需求之家庭。
三、有意願接受培力投入相關服務之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
肆、執行單位與權責分工
一、 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本部社家署)
(一)督導主辦單位推動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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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承辦單位相關執行經費。
(三)其他與本方案相關之全國一致性規範。
二、 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
(一) 評估轄內整體需求及盤點資源,並於執行年度前邀集社會
福利服務中心及合作之民間團體共同規劃需求議題、服務
之對象、項目、範圍、辦理方式、預估服務量、人力配置
及其他相關事宜,並研提整體服務計畫向策劃單位申請經
費補助。
(二) 督導承辦單位落實方案執行,每年辦理執行成效評核事宜,
並每年應召開至少兩次業務聯繫會議。
(三) 擔任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承辦單位合作之協調窗口,督導
或協調雙方召開會議討論雙方分工、服務內容與合作共識,
並彙整成果。
(四) 補助承辦單位相關執行經費。
三、 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委託或補助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辦理:
1.財團法人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3.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4.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5.設有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等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
6.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
7.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規劃承辦之團
體、機構、大專校院。
(二)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轉介,針對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
服務;並對於發掘社區中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服務。
(三)應與主辦單位討論雙方分工、服務內容與合作共識,促進
服務合作。
(四)接受主辦單位督導及評核,並提報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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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條
之案件,應依法進行責任通報,針對協力服務之個案需回
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主責人員。
(六)服務場地需符合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伍、方案內容
針對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下列服務:
一、 家庭關懷或輔導:運用專業人員進行家庭進行關懷訪視或
輔導,提供或連結所需服務。
二、 心理輔導:提供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諮商及心理治療等。
三、 兒童臨托及喘息服務:提供臨時托育或喘息服務。
四、 到宅家務指導服務:提供家庭管理或家事服務等到宅指導
及示範服務。
五、 婚姻與家庭協談或輔導:提供婚姻及親子關係、家庭溝通、
衝突處理等關係問題協談或輔導。
六、 少年輔導服務:輔導十二歲至十八歲之少年,針對逃學逃
家、家庭關係惡劣或疏離、失依、行為偏差等議題,協助
少年建立正向人生觀及學習態度、改善其與家人關係、規
劃職涯等。
七、 兒少團體及活動:辦理自我管理及成長、生涯規劃、家庭
關係或其他主題之等主題的團體及活動,協助提升兒少自
信、能力及自我成長。
八、 少年同儕支持團體及活動:辦理以同儕互助支持為軸心的
團體及活動,增進少年正向人際互動關係。
九、 家庭支持團體及活動:辦理家庭親職、親子關係與互動、
家庭資源管理與運用、家庭成員照顧技巧與知能、照顧者
舒壓及支持或其他主題之團體及活動,提升家庭照顧功能。
十、 社區資源培力與服務:培力及輔導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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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並運用志工進行家庭及社區服務,建構家庭在社區的
支持系統。
十一、 創新及特殊需求服務:依當地特殊需求研提創新、實驗
性服務計畫。
陸、補助內容
一、 補助對象:承辦單位
二、 補助原則
(一)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應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
相關規定辦理。
(二)主辦單位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告之「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
三、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專業服務費:
1.專業人員應針對有服務需求之家庭提供相關服務、培力民
間團體與社區組織發展家庭支持服務。
2.專業人員由主辦單位統籌規劃配置。
3.資格條件、補助標準:依本部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
費補助項目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二) 個案服務費。
1.辦理服務個案有關之心理輔導、少年訪視輔導、團體工作
等所需費用。
2.補助標準依本部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項目及
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3.個案缺席、請假,惟服務人員已到現場者,核給交通費。
(三) 兒童臨托及喘息服務費:連結立案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
育家園、幼兒園、居家托育人員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接受臨時托育或喘息服務,一般兒童每小時最高補助以當
年度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計、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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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山地、偏遠、離島、
原住民地區安排登記保母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經主辦單位
審查,並經策劃單位同意後聘用)。
(四) 到宅家務指導服務及交通費:服務費每案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依個案服務費之訪視交通費經費標
準辦理。
(五) 訓練及活動費(含學員住宿費):
1.辦理與方案有關之督導、培訓、講座、研習、座談會、研
討會、訓練、觀摩、活動等所需費用。
2.補助標準:依本部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補助項目
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六)保險費:提供到宅家務指導、訪視輔導人員及志工保險費,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七)服務鐘點費:
1.連結相關專業人員(如特殊教育教師等),提供特殊兒少之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指導服務。
2.每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未滿1小時折半支給。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
(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
柒、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視執行情形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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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支持服務資源布建方案
年整體服務計畫書
一、 計畫目標:
二、 背景分析:轄區人口特性、地理環境、家庭類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布
建情形及民間單位量能等基礎資料說明與分析。
三、 轄內資源盤點:
註:
1. 同一單位服務2個以上區域,可填報同一欄位。
2. 地方政府運用地方財源自行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者,請一併納入盤點。
3. 服務項目:
(1) 代碼:A.家庭關懷訪視或輔導、B.心理輔導、C.兒童臨托及喘息服務、D.到宅家務指導服務、E.婚姻
與家庭協談或輔導、F.少年輔導服務、G.兒少團體及活動、H.少年同儕支持團體及活動、I.家庭支持
團體及活動、J.社區資源培力與服務、K.創新家庭服務方案、L.其他。
(2) 勾選 J.社區資源培力與服務、K.創新家庭服務方案、L.其他,請簡要說明辦理內容。
四、 需求評估:脆弱家庭個案服務需求分析、資源需求與評估、待建置資源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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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年整體服務計畫書內容:
(一)承辦單位辦理事項
註:
1. 同一單位服務2個以上區域,可填報同一欄位。
2. 服務項目:
(3) 代碼:A.家庭關懷訪視或輔導、B.心理輔導、C.兒童臨托及喘息服務、D.到宅家務指導服務、E.婚
姻與家庭協談或輔導、F.少年輔導服務、G.兒少團體及活動、H.少年同儕支持團體及活動、I.家庭
支持團體及活動、J.社區資源培力與服務、K.創新家庭服務方案、L.其他。
(4) 勾選 J.社區資源培力與服務、K.創新家庭服務方案、L.其他,請簡要說明辦理內容。
(5) 填列 G.兒少團體及活動、H.少年同儕支持團體及活動、I.家庭支持團體及活動時,請填列預計辦
理場次數。
3. 地方政府辦理方式:地方政府規劃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或運用中央及地方預算補助承辦單位辦理。
(二)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承辦單位之合作規劃
請說明各社福中心與承辦單位的合作與連結之具體運作方式(如個案
研討等)。
(三)主辦單位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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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繫會議:含頻率、參與對象、辦理內容等。
2.其他相關會議:含辦理單位、頻率、參與對象、辦理內容等。
3.成效評核:含頻率、參與對象、評核方式及內容等。
4.(請自行增列)
六、 經費分配表
1.專業服務費:39,765
元(含符合風險評估標
準、年資1年)*13.5月
(含年終)*1人
1.專業服務費:○元(含
學歷、社工師執業執
照、專科社工師證書、
符合風險評估標準/專案
風險加給、年資○
年)*○月(含年終)*○人
註:主辦單位應初步審核承辦單位經費概算,且針對承辦單位所提申請中央補助項目及經
費提供預擬核定之建議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
七、 整體預期效益:
(一) 預計服務家庭數、個案人數及服務項目受益人數/人次。
(二) 預計辦理團體及活動、社區資源培力、宣導、志工關懷服務等場次
及受益人數/人次。
(三) (請自行增列)
備註:可再自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