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屆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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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 屆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
筆試應試說明手冊(簡章)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評認證事業總處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1
網址:https://www.tabf.org.tw/License.aspx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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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 屆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
重要日程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13 年9月27 日(五)10:00 至
113 年10 月23 日(三)17:00 止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報名後請儘速繳
款,逾期恕不受理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113 年11 月8日(五)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置
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
恕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13 年11 月16 日(六)下午
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
得入場
試題與選擇題
解答公告
113 年11 月18 日(一)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
https://www.tabf.org.tw/LicenseHistoryExa
m.aspx
試題疑義申請
113 年11 月18 日(一)14:00 至
113 年11 月19 日(二)17:00 止
請至本院網站申請試題疑義,逾期恕不
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13 年12 月9日(一)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測驗結果並列印成
績;不另行郵寄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13 年12 月9日(一)14:00 至
113 年12 月10 日(二)17:00 止
請至本院網站申請複查,逾期恕不受
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查詢
113 年12 月17 日(二)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複查結果;不另行郵
寄
合格證明書寄發
113 年12 月17 日(二)
⚫ 合格證明書將以掛號郵件寄發,寄發
10 日後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
電洽詢
⚫ 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
週前提出申請,測驗後變更者,請於測
驗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
註:應考人若無法自行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及測驗結果通知書,或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及
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歡迎洽詢:(02)33653666#1,服務時間:週一至
週五 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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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辦理依據
依據 87 年3月第 27 次「金融中心分工協調會議」決議通過之「專業能力檢定制度實施
方案」辦理。
配合金融業務開放及金融創新工具推陳出新,為提升金融從業人員風險管理意識,培養符
合業務發展需求所需之整合性風險管理基本能力,特辦理本項測驗。
貳、報名資格
報名資格不限。
參、報名期間
113 年9月27 日10:00 至10 月23 日17:00 止,請於前述時間內逕行至本院證照網站(網
址:https://www.tabf.org.tw/License.aspx)登錄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肆、報名方式
一、個人報名:一律採個人網路報名方式辦理,恕不受理現場報名。請依規定報名程序確
實填寫應考人本人個人資料,內容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考權益。【※請勿以他人
帳號報名。】
(一)請於報名期間至本院網站【證照】→【本院辦理證照】(https://www.tabf.org.tw
/License.aspx)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必要報名資訊,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二)報名後請儘速繳款,請選擇下列方式繳款,報名期間內可由本院網站【證照】→
【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變更繳費方式。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
並將進行退費。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13 年10 月23 日24: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
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院網站【證照】
→【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查詢)。
2.金融機構 ATM 或Web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13 年10 月23 日24:00 止。匯
款帳號將顯示於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網頁,
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
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亦可至各金融機構、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13 年10
月23 日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
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商業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分行代碼:0170309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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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三)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始
完成報名。(可由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查詢)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ATM 或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
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二、凡於報名期間均得線上申請全額退費,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
臨櫃匯款繳費者,將另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採線上刷卡者,則進行刷退;請至
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訂單管理服務】→【退
費申請】)。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延期、退還報名費及變更考區。
三、因逾期繳費、資格審查不合格或下列事由致無法參加測驗者,得於測驗日前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提出退費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將全額退費:
(一)應考人兵役點召。
(二)應考人三親等內喪事。
(三)應考人傷病住院。
前述退費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各式表
單下載】→【證照測驗表單】下載及填寫【筆試/電腦應試報名退費申請書】,採書面
申請;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將另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採線上
刷卡者,則進行刷退。
四、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須與所持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政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二)「通訊地址」、「日間聯絡電話」、「夜間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及「Email 帳號」
等,請詳細填寫正確以便聯絡。
(三)通過本項測驗者,本院將核發中英文對照之合格證明書,故請於「英文姓」、「英
文名」欄位填寫正確資料,建議與護照上之英文姓名相同為宜。
(四)本院以應考人登打於網頁之報名資料做為製作測驗結果通知書及合格證明書之依
據,如因應考人登打錯誤而要求更換合格證明書,其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五)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週前提出申請,請至本院網站【證照】→
【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各式表單下載】→【證照測驗表單】
下載及填寫【個人資料變更/異動申請書】,測驗後變更者,請於測驗日後一週內
提出申請。
五、應考人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特
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
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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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名費用
一、每位應考人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550 元整(或愛學習點數 55 點)。
二、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繳交報名費;逾期繳款者,本院概不受理該項測驗之報
名,並進行退費。
三、報名費收據請於測驗入場通知書查詢當日(113 年11 月8日)後1年內至本院網站【證
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訂單管理服務】→【發票收據查詢】
自行列印,不另寄送。若需收據正本,亦請於網站上申請正本補發。
陸、測驗日期及考區
一、測驗日期:113 年11 月16 日(星期六)
二、考區:分為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蓮等四個考區,請擇一報考
柒、測驗科目、時間及內容
一、測驗科目、時間及題型
節次
測驗科目
測驗時間
試題題數
測驗題型及方式
全一節
風險管理制度
與實務
14:00~15:30
60 題
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採答案卡作答。
二、測驗科目及內容
(一)風險管理原理
(二)信用評等制度
(三)授信特徵與產業別的集中性風險
(四)國家風險與國家主權評等
(五)金融機構的資本適足制度
(六)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
(七)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
(八)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與利率風險管理
(九)商業銀行的作業風險管理
(十)風險管理相關法令、辦法
捌、測驗入場通知書
一、測驗入場通知書將於 113 年11 月8日14:00 起以網路方式公告,應考人請至本院網
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入場通知】查詢入場編號及試場位置。
二、通過本項測驗者,本院將核發中英文對照之合格證明書,請查核測驗入場通知書各項
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遺漏,請先行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
【更多考生服務】→【各式表單下載】→【證照測驗表單】下載「個人資料確認/異
動申請書」,填寫完後請傳真或Email 至本處修正,並請電話通知本院試務行政處確認
【02-33653666#1】。 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週前提出申請,測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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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者,請於測驗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
玖、應試相關注意事項
請應考人務必詳閱「附錄: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專業能力測驗試場規則(筆試)」。
拾、試題及選擇題解答公告
一、試題及選擇題解答於 113 年11 月18 日14:00 起於本院網站【證照】→【歷屆試題】
公布。
二、應考人對試題及公布正確答案如有疑義,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
→【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驗】→【試題疑義申請】,線上申請期間為 113 年11
月18 日14:00 至11 月19 日17:00 止。
拾壹、測驗結果及合格證明書
一、測驗結果預定於 113 年12 月9日14:00 起於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
→【成績查詢】公布,合格證明書預定於 113 年12 月17 日以掛號寄發。
二、合格證明書寄發 10 日後,合格者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電本處洽詢。
三、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四、合格證明書應考人若因故未於發證日起二年內領取,本院將依程序進行銷毀,應考人
應重新申請補換發。
五、合格證明書因故遺失或上述情形銷毀者,應考人應重新申請補發,補發工本費 300
元。申請流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
照測驗】→【證照補換發】→【立即結帳】→於本院收到款項後,預定 7~14 個工作
天寄發證書。
拾貳、合格標準
本項測驗成績達 70 分為合格。
拾參、成績複查
一、網路申請
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13 年12 月9日14:00 至12 月10
日17:00 前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
驗】→【成績複查申請】提出,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請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密
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 50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
式: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13 年12 月10 日24: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
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
2.金融機構 ATM 或Web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13 年12 月10 日24:00 止。繳
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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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
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複查程序。
3.臨櫃匯款:繳款期限至 113 年12 月10 日15:30 止。繳費期間可至各金融機構、
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
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商業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分行代碼:0170309
(3)帳號:線上複查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四)完成繳費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始
完成繳費。(可由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查詢)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ATM 或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
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五)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費;若應考人申請
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六)複查收據請於複查結果查詢當日起(113 年12 月17 日)起1年內至本院網站【證
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訂單管理服務】→【發票收據
查詢】自行列印,不另寄送。若需收據正本,亦請於網站上申請正本補發。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複印答
案卡或其他有關資料;複查結果預計於 113 年12 月17 日14:00 起以網路方式公告,
應考人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驗】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查閱。
三、未合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合格標準者,即予補發合格證明書;
已合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合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合格資格,該應考人
不得異議。
拾肆、合格證明書換發
一、本項測驗所核發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為測驗日起算 3年為止,期滿後應申請換發;
前項期間屆滿後,應於每 2年申請換發合格證明書。
二、申請人於申請換發合格證明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研習機構所舉辦與測驗主題相關之研習,逾 12 小時時數以上。
(二)擔任與測驗主題有關之授課達 4小時時數以上。
(三)公開發表與測驗主題有關之研究或撰文達二千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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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所謂研習機構係指:
(一)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政府機關或其核准設立之公益性法人機構。
三、如何辦理「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合格證明換發:
(一)應備文件:
1.「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合格證明正本。
2.「持續進修時數紀錄之相關文件」影本。
3.「證照到期換發申請表」。(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
考生服務】→【各式表單下載】→【證照測驗表單】下載。)
(二)工本費:新臺幣 300 元(含證書回寄郵資)。
(三)本院申辦流程:限本院發證之應考人申請。
1. 第一階段(申請手續):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
務】→【證照測驗】→【證照補換發】→【申請成立,等待審核】→請於兩日
內將上述應備文件,以掛號郵遞至(100034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8
樓,試務行政處收),待審查核可後,將通知辦理繳費手續。
2. 第二階段(繳費手續):至本院官網(https://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取【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驗】→【證
照補換發】→【立即結帳】→於本院試務行政處收到款項後,預定 7~14 個工作
天寄發證書。
拾伍、換證資格註銷及合格證明撤銷
一、申請換發資格之註銷:
申請人逾有效期日達 2年以下者,除原 12 小時進修時數應另加計每年進修 6小時,
未滿 1年以 1年計;逾有效期日達 2年以上者,本院得註銷申請資格。
二、合格證明之撤銷:
申請人具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本院得撤銷其合格證明:
(一)申請人於測驗時舞弊,事後經查屬實者。
(二)申請人所持之訓練進修時數,有虛偽造假情事者。
(三)申請人持本項測驗合格證明,為不法行為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三、重新取得合格證明:
申請人受本院註銷申請換證資格或撤銷合格證明者,應參與測驗重新取得合格證明。
拾陸、附註
一、應考人為報名本項測驗,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
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本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
僅限於製作測驗相關表單、製作證書、相關事項通知、資料分析、公會登錄、查詢等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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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本院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本項測驗通過人員,不得要求本院分發至金融機構服務或向各金融機構推介。
四、【研訓之友】會員,可免費在第一時間獲得本院之各項重要公布資訊及各項活動優惠
訊息,並可查詢個人測驗及訓練歷史記錄。會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詳
閱本院個資告知事項。
五、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六、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考試期間應考人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屬限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得應考,蓄意
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請應考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七、本院網址:https://www.tabf.org.tw;本處洽詢電話:02-33653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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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專業能力測驗試場規則(筆試)
113年5月1日修訂,自 113 年10 月1日起測驗適用
適用測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乙科】、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初階外匯人員專
業能力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衍生性
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風險管理基本能力測驗、金
融科技力知識檢定測驗、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
測驗
一、身分證件規定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健保 IC 卡、居留證或大陸
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
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若因身分證件照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三)上述證件係供查核應試身分使用,如另涉及就業、執業登錄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則依
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測驗入場通知書不須核驗
請詳讀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測驗當日,不須核驗入場通知書。
三、報名資格證明繳交
各項測驗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如須繳驗相關報名資格文件,請應考人依簡章規定於報名
時上傳或於應試時繳交予監試人員。未繳交或經審核資格不符者,合格證明書將不予發
放,未繳交者,待補繳核驗完成後再予發送。若未於發證日起 2年內完成報名資格證明文
件補繳驗者,將撤銷證書證號,應考人應重新報考。
四、測驗時間規定
應考人應於各節測驗預備鈴(鐘)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
於桌面左上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一)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各節測驗開始後即不得離場。
(二)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律不
得入場應試。全一節之測驗,遲到規範適用第一節。
(三)各節於測驗開始後 40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五、測驗資料檢查與確認
(一)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
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
者,該節不予計分。
(二)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個
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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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答方式
(一)應試時請詳閱試題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二)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液)。
2.請按試題卷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塗
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
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留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書寫
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等。
(三)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書寫
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所載注意事項,依規定用筆標明題號並於作答區內作答,超出作答區部
分,不予評閱計分。
七、電子計算器使用規範
(一)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
科】: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
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
驗結束後歸還。
(二)本規則中其他各項測驗: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
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
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10%,如再犯
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八、電子產品使用規範
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
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
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請關機並取消鬧鈴及整點報時裝置後,妥為收納不得使
用,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20%,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第 11 頁,共 11 頁
九、鐘錶使用規範
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扣該
節成績 10 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10%;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繳卷規定
(一)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試題卷及答案卡一律回收,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
應經監試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試題卷未繳回而涉及侵佔本院試題資料者,本院將依法
追訴。
(二)本規則中其他各項測驗: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
案卡(卷)併同繳回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
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監試人員
驗收後始得離場。測驗結束鈴(鐘)響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卷。
十一、扣考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將取消應試資格,各節成績均不予計分。若如於測驗期間
發現,將收回試題卷、答案卡(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
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卷;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八)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九)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十)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上述情事時,本院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
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
則依法求償。
十二、其他規定
(一)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
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分至 20 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5%至
20%。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三)若有違規致扣總題數百分比者,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第一位採四捨五入。
(四)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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