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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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111年度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簡章
一、 報名資格:
應成年(依民法之規定並以報名日為基準日計算),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歷,並具中華民國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
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者。 (本會不受理個人報名)
※請各會員公司務必自行審核所報考業務員資格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資格。
※ 所稱「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
書者。
3.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
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
4.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持有學生證(有蓋註冊章)者。
5.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第4點所稱「在學學生」係指具有學籍並已完成註冊之在學學生。「在學學生」於報名時應提供蓋有
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作為學歷證明文件,惟若所持學生證經校方註記免蓋註冊章,則需另提供學校
開立之在學證明。
※ 持國外、大陸地區或空中大學學歷報名者,其學歷認定標準如下:
1. 持國外高中職以上學歷證件報名者,其學歷審查標準係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報名人員之畢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教育部收編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者,其學歷證明文件
並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
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另,如以本國高中職以上學歷證件外文版本報名者,請附
中文譯本)。
2. 持大陸地區高中職以上學歷證件報名者,其學歷須事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3. 持空中大學在學或肄業證明文件報名者,其學歷審查標準係參照「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相關規定,須為空中大學在學全修生或肄業全修生。
※ 「持外籍、外僑或大陸地區配偶」…除須符合報名資格並取得上列必備居留證外,必須再取得
本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定學歷之文件。
※ 請各公司承辦人員提早提示文件於本會確認後方可送件報名,若有疑問請洽本會承辦,考
生如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送件,以免違法。
2
二、 報名日期、測驗日期暨預定測驗時間:
1、
梯次
報名截止日
測驗日期
測驗地區
1
110 年12 月17 日
111 年1月8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宜蘭-新光、台中-新光、
台南-新光、高雄-新光、台東-新光、金門-金門大學
2
110 年12 月29 日
111 年1月15 日
台北-新光、台北-國泰、台中-新光、嘉義-南山、
高雄-新光、花蓮-新光、澎湖-國泰
3
111 年1月22 日
111 年2月12 日
台北-新光、台北-國泰、宜蘭-新光、台中-新光、
台南-新光、高雄-新光、台東-新光
4
111 年1月27 日
111 年2月19 日
台北-新光、台北-國泰、台中-新光、嘉義-南山、
高雄-新光、花蓮-新光
5
111 年2月18 日
111 年3月5日
台北-新光、台北-國泰、台中-新光、嘉義-南山、
高雄-新光、台東-新光
6
111 年2月24 日
111 年3月12 日
台北-新光、台北-國泰、台中-新光、宜蘭-新光、
高雄-新光、台南-新光
7
111 年3月4日
111 年3月19 日
台北-新光、台北-國泰、台中-新光、嘉義-南山、
高雄-新光、花蓮-新光
8
111 年3月11 日
111 年3月26 日
台北-新光、台北-國泰、台中-新光、台南-新光、
高雄-新光
9
111 年3月18 日
111 年4月9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宜蘭-新光、台中-新光、
台南-新光、高雄-富邦、台東-新光、金門-金門大學
嘉義-南山
10
111 年3月25 日
111 年4月16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新光、嘉義-南山、
高雄-富邦、花蓮-新光、澎湖-國泰
11
111 年4月8日
111 年4月23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新光、台南-新光、
高雄-富邦
12
111 年4月22 日
111 年5月7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國泰、嘉義-南山、
高雄-富邦、台東-新光
13
111 年4月29 日
111 年5月14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國泰、宜蘭-新光、
台南-新光、高雄-富邦
14
111 年5月6日
111 年5月21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國泰、嘉義-南山、
高雄-富邦、花蓮-新光
15
111 年5月13 日
111 年5月28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國泰、高雄-富邦、
台南-新光
16
111 年5月20 日
111 年6月11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國泰、宜蘭-新光、
高雄-富邦、台南-新光、台東-新光、嘉義-南山
3
17
111 年6月1日
111 年6月18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國泰、嘉義-南山、
高雄-富邦、花蓮-新光
18
111 年6月10 日
111 年6月25 日
台北-國泰、台北-南山、台中-國泰、台南-新光、
高雄-富邦
19
111 年6月17 日
111 年7月2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國泰、嘉義-南山、
高雄-中國、台東-新光
20
111 年6月24 日
111 年7月9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宜蘭-新光、台中-國泰、
台南-新光、高雄-中國
21
111 年7月1日
111 年7月16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國泰、嘉義-南山、
高雄-中國、花蓮-新光、澎湖-國泰、金門-金門大學
22
111 年7月8日
111 年7月23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國泰、台南-新光、
高雄-中國
23
111 年7月15 日
111 年7月30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國泰、高雄-中國
24
111 年7月22 日
111 年8月6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國泰、嘉義-南山、
高雄-中國、台東-新光
25
111 年7月29 日
111 年8月13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宜蘭-新光、台中-國泰、
台南-新光、高雄-中國
26
111 年8月5日
111 年8月20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國泰、嘉義-南山
高雄-中國、花蓮-新光
27
111 年8月12 日
111 年8月27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國泰、台南-新光、
高雄-中國
28
111 年8月19 日
111 年9月3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三商、嘉義-南山、
高雄-中國、台東-新光
29
111 年8月26 日
111 年9月17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宜蘭-新光、台中-三商、
嘉義-南山、高雄-中國、花蓮-新光、台南-新光
30
111 年9月7日
111 年9月24 日
台北-南山、台北-富邦、台中-三商、台南-新光、
高雄-中國
31
111 年9月16 日
111 年10 月1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嘉義-南山、
高雄-三商、台東-新光、金門-金門大學
32
111 年9月30 日
111 年10 月15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宜蘭-新光、台中-三商、
嘉義-南山、高雄-三商、花蓮-新光、澎湖-國泰、
台南-新光
33
111 年10 月6日
111 年10 月22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台南-新光、
高雄-三商
34
111 年10 月14 日
111 年10 月29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高雄-三商
4
35
111 年10 月21 日
111 年11 月5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嘉義-南山、
高雄-三商、台東-新光
36
111 年10 月28 日
111 年11 月12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宜蘭-新光、台中-三商、
台南-新光、高雄-三商
37
111 年11 月4日
111 年11 月19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嘉義-南山、
高雄-三商、花蓮-新光
38
111 年11 月11 日
111 年11 月26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台南-新光、
高雄-三商
39
111 年11 月18 日
111 年12 月3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嘉義-南山、
高雄-三商、台東-新光
40
111 年11 月25 日
111 年12 月10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宜蘭-新光、台中-三商、
台南-新光、高雄-三商
41
111 年12 月2日
111 年12 月17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嘉義-南山、
高雄-三商、花蓮-新光
42
111 年12 月9日
111 年12 月24 日
台北-富邦、台北-新光、台中-三商、台南-新光、
高雄-三商
※ 『預定測驗考試日期』如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宣布彈性放假或補上班日,
得視狀況調整測驗考試日期。
※ 三商美邦人壽簡稱三商。
2、測驗時間:(不得指定測驗場次時間)
台北、台中、嘉義、台南、高雄、澎湖及金門等地區
時間
科目
上午 08:30-09:50
保險法規
上午 10:00-11:00
保險實務
上午 11:10-12: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下午 01:30-02:50
保險法規
下午 03:00-04:00
保險實務
下午 04:10-05: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花蓮、台東及宜蘭地區
時間
科目
下午 01:30-02:50
保險法規
下午 03:00-04:00
保險實務
下午 04:10-05: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上午 08:30-09:50
保險法規
上午 10:00-11:00
保險實務
上午 11:10-12:10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5
三、 測驗地點:
詳載於入場資訊(入場資訊將於考前一週以電子郵件寄給各承辦人員)。
配合自民國 109 年度起實施之測驗入場通知免印新制,
測驗參加人員憑身分證件(需有照片),
並出示於壽險公會所查之應試資訊畫面即可入場應試。
四、 測驗方式及題型:
1. 採筆試以畫卡方式作答。
2. 專業科目分為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 2科,保險實務 50 題(每題 2分,測驗時間 60 分鐘),
保險法規 100 題(每題 1分,測驗時間 80 分鐘),全部以單一選題方式為之,不得單科參
加測驗。
3. 共同科目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1科,以 100 題採單一選擇題(每題 1分,測驗
時間 60 分鐘),可以單科方式參加測驗。
五、 測驗科目、命題及合格標準:
1. 專業科目:
包括「保險實務」及「保險法規」2 科,由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委員會)以下列方式命題之。
(1) 命題範圍以委員會審訂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統一教材」、各險保單示範條款、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法規及保險學理為主。
(2) 試題以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題庫並以電腦隨機抽取方式為之。
2. 共同科目:
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上網公告之「金融市場常
識與職業道德」題庫命題之。
(1) 命題範圍包括金融市場常識及金融市場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兩大部份。
(2) 金融市場常識包括證券、期貨、銀行、信託、貨幣市場及保險等各領域之基本知識。
(3) 試題由證基會以「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題庫中隨機方式產出。
3. 本測驗之試題及答案,因每次測驗試題因採建置之題庫以電腦隨機抽取方式重複
使用,故不對外公布試題及答案。
4. 合格標準:
專業科目:2科應合計 140 分以上,任何 1科不得低於 60 分始為合格。
共同科目:以 70 分(含)以上為合格,成績可保留 5年。
六、 報名手續:
1.報名承辦人員上新系統新增考生報考資料,於截止日期內上傳報考資料,才算完成報名手
續。
2.身心障礙人員參加資格測驗之處理方式:
凡身心障礙人員報名參加資格測驗,應於報名前提供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給所屬公司,由所屬公司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再經壽險公會審查通過後,即可參加資格
測驗,事後恕不受理辦理相關事宜,其測驗方式如下:
1. 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得視其需要,申請下列項目:
6
(1) 報念試題或放大試題:
a) 報念試題(全盲者適用:由報念人員報念試題,每一試題 2次,測驗時間相同,
但如測驗時間終了試題尚未報念完畢,以報念全部試題結束為準。
b) 放大試題:使用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
得由 a)或b)申請一項試題。
(2) 作答方式:
a) 以測驗答案卷塗記作答。
b) 由參加測驗人員自備點字筆以點字紙填答(點字紙由壽險公會提供)
c) 使用 A4 空白答案紙作答。
得由 a) 、b) 或c)申請一項作答。
(3) 得申請自備放大鏡或口袋型擴視機協助閱讀及作答。(試場無提供電源插座或充電
設備,請自行事先充電備用。)
2. 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得視其需要,申請使用 A4 空白答案紙作答。
3. 前第 1.及2.項障礙者,得視其需要,申請延長測驗時間(測驗時間為 60 分鐘者延長
10 分鐘;測驗時間為 80 分鐘者延長 20 分鐘)。
4. 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壽險公會於應試試場以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測驗開始
或結束鈴聲。
5. 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申請於原排定試場中安排方便進出之適
當座位。
※ 繳費方式:
1.即期支票送交或掛號郵寄至本會
(支票抬頭: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劃線禁止背書轉讓)。
2.匯款(臺灣企銀-松江分行,帳號:040-61-80536-8,戶名: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
業公會),匯款單據影本請送交或郵寄至本會。
七、 測驗報名費:
1、單獨報考共同科目,費用新台幣 300 元(報名費 250 元、本會手續費 50 元)。
2、單獨報考專業科目,費用新台幣 450 元(報名費 400 元、本會手續費 50 元)
3、三科同時報考參加測驗,費用新台幣 700 元(報名費 650 元、本會手續費 50 元)。
4、社會弱勢族群報考優惠說明:
優惠對象: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凡申請測驗報名優惠者需填妥「人
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報名費優惠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截止日前交由本
會向壽險公會辦理。
5、參加測驗人員有下列任一情事者,壽險公會得逕予刪除其報名資格並酌收報名費:專業
科目新台幣 150 元,共同科目新台幣 100 元。
(1) 報名時年齡為未成年者。(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
(2) 學歷未達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
(3) 無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
(4) 重複報名當次測驗者。
(5)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者。
(6) 曾辦理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且登錄類別為第 2、3、4類者。
(註:登錄類別第 2類為代理人及經紀人轉入者;登錄類別第 3類為業務員專門課程或一般課程測驗
合格者;登錄類別第 4類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發布前已在所屬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業績優良
7
無不良紀錄者。)
(7) 已報名前次測驗,但於該次測驗成績公布前再報名者。
(8) 以往參加資格測驗有違反試場規則,受處分而未屆滿者。
(9) 檢送之報名資料錯誤、遺漏或不符規定者。
八、 申請退費標準:
測驗參加人員若因臨時重大傷病、收到國家徵召令、測驗當日遇 3 親等內喪事等因素無
法參加測驗時,得由參加人員儘速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訃文、點召令、
入伍令等)交由本會統一發函向壽險公會辦理退費。
九、 測驗填答須知:
1. 試卷及答案卷之「試卷編號」應相同,參加測驗人員作答前,請先檢查試卷及答案卷右上
角「試卷編號」是否相同。若有不同,請立即向監考人員反應,以免影響測驗成績。
2. 參加測驗人員作答時,應先以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填寫並塗記「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與塗記不符,或未依規定填記者以0分計。(若參加測驗人員非
持中華民國身分證者,則以參加測驗人員之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
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之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填寫劃記。)
3. 參加測驗人員限以2B鉛筆或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並依規定塗記清楚。如有塗改應
擦拭乾淨,再重新作答,以免影響測驗成績。
4. 答案卷係採光學閱讀機判讀,參加測驗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作答塗記不清楚或塗改污損,
致閱讀機無法判讀者,以缺考或0分計。
5. 答案卷除姓名填寫、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塗記與作答塗記外,書寫任何文字符號或折疊
污損者,以缺考計。
6. 繳卷時,試卷與答案卷應一併繳回。
十、 試場規則:
1. 測驗時間:保險實務 60 分鐘,保險法規 80 分鐘,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60 分鐘。
2. 參加測驗人員憑身分證件(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中華民國駕駛執照、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之長期居留證件)入場,
無身分證件者以缺考計。
3. 測驗開始後,專業科目未滿 20 分鐘、共同科目未滿 30 分鐘不准出場,超過 15 分鐘仍
未入場者均以缺考計。
4. 參加測驗人員應依排定之測驗場次及試場座號對號入座,否則均以缺考計。
5. 參加測驗人員不得使用電子計算機應試,且不得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並不得置
於座位四周,否則以違規論,該科以零分計。
6. 測驗進行時,參加測驗人員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
他具有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
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具等),並
不得置於座位四周,否則以違規論,該科以零分計。另參加測驗人員應關閉行動電話電
源並將鐘錶、電子產品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或離開試場前鈴響者以違規
論,該科以零分計。(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遺失恕不負責。)。
7. 測驗進行時,參加測驗人員禁止左顧右盼、交談等企圖舞弊之情事,否則以違規論,該
科以零分計。試場內不得飲食,若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再犯者請立即離場並收回試卷及
8
答案卷。
8. 答案卷應依試卷規定填寫及塗記,答案卷上並不得出現任何與作答無關之註記,否則以
缺考計。不得抄錄試題攜出試場,否則扣除該科成績 20 分,若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再
犯者,以違規論,該科以零分計。意圖或已將試卷、答案卷攜出試場,以違規論,該科
以零分計。
9. 參加測驗人員應在測驗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繳交試卷及答案卡,違反規定者依下列情
形分別處理:
(1) 測驗結束鈴聲響起,仍繼續作答者扣除該科成績20分。
(2) 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以違規論,該科以零分計。
10. 繳卷時,試卷及答案卷均應繳回,並應於監考人員提供之參加人員簽到表簽名,以作為
參加本次測驗之到考證明,若拒絕簽名或未簽名者一律以缺考計。
11. 參加測驗人員如有疑問(如試卷號碼與答案卷號碼不同、基本資料有誤、試題印刷不清
等情形),應舉手表示,待監考人員近身時方可提出。
12. 共同科目試題已公告讓應試人員免費下載,故各測驗單位將不另行公布解答。
十一、 測驗違規處理辦法:
1. 參加測驗人員應遵守試場規則,如有違規者以0分計算該次測驗成績,但試場規則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若未將試卷或答案卷繳回、意圖或已將試卷、答案卷攜出試場者,除該
次測驗成績以0分計算,並停止該員3個月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2. 測驗進行時,參加測驗人員如有舞弊行為,經監考人員註記,該次測驗成績以0分計算,
並停止該員3個月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3. 測驗進行時,試場內、外如有協助舞弊、干擾測驗之人,其係已通過測驗者,取消其測
驗合格資格;已登錄之業務員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之1予以處分。
4. 監考人員如發現有非參加測驗人員代考者,經註記除取消原參加測驗人員該次測驗資格
外,並停止其3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代考人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1)未通過測驗者,停止其3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2)已通過測驗者,除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外,並停止其3年內報名測驗之權利。
(3)業務員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1條之1予以處分。
(4)註銷、停止招攬行為之業務員由壽險公會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11款
規定逕予3年內不予登錄。
5. 如有恐嚇、脅迫或傷害主考人、監考人員或有關試務人員者,由壽險公會依保險業務員
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逕予不予登錄,其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
理規則第11條之1予以處分,並得報警依法處理。
6. 如經發現參加測驗人員報名所繳交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未通過測驗者取消其應
考資格,該次測驗成績以0分計算;已通過測驗者取消其測驗合格資格。
十二、 測驗成績:
一、 每週之測驗成績於次週星期五完成閱卷,並將成績以電子檔寄給各承辦人員。另於
壽險公會網站(網址:http://public.liaroc.org.tw/lia-public/indexUsr.jsp)提供
測驗參加人員查詢該次測驗結果(僅限當次測驗成績查詢)及測驗合格證號。
二、 測驗成績公布後,對該成績有疑慮者,可依「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參加人員自
費申請複查作業辦法」,於指定時間內均得個別以自費方式申請複查;複查費每科以新
台幣 200 元計(專業科目:保險法規及保險實務,分別各以 1科目計收)。
三、 複查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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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律採通訊複查,壽險公會於複查後以書面函覆。
(2) 於該次測驗成績公布日後,二週內應以掛號郵寄(以掛號郵戳為準),逾期者以「申
請逾期」查覆。
(3) 申請人於複查時,應確實填寫「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個別自費申請成績複查申
請書」(請逕自壽險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測驗登錄園地→資格測驗下
載),並檢附身分證影本及郵政劃撥收據影本(劃撥戶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劃撥帳號:19744143),以掛號函郵寄壽險公會(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152
號5樓),信封上註明成績複查,(並請於信函中註明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
(4) 壽險公會接獲申請人於得申請期限內之申請文件,先核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確定
是否為本人,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與答案卷上塗填不符且無法判定為參加人員者(含
誤塗(寫)範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姓名者),以「非本人申請」查覆。
(5) 未按規定檢附申請複查相關文件者,以「申請資料不符」查覆。
(6) 符合複查資格者,係由光學閱讀機重新閱卷再核算成績,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
複印答案卡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 申請人於壽險公會複查結果尚未回覆前不得再報名參加測驗,惟若再報名參加測驗
且成績合格時,若申請人複查結果亦為合格者,則其複查當次之測驗合格證號及證書即
予取消且不退費;壽險公會僅保留最近乙次之測驗合格證號。
十三、 測驗合格證明之補發:
一、 申請人若為登錄業務員應經由所屬公司向本會申請補發,辦理證書補發時須繳交
手續費新台幣 300 元及補發測驗合格證明申請書;申請人若為測驗合格人員或目前
為註銷登錄業務員(非登錄中業務員)得以個人名義自費向壽險公會申請補發。
二、 非登錄中業務員個人向壽險公會申請補發時,應以「補發各種測驗合格證明書申請
表(個人申請用)」並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第二證件影本(健保卡、駕照或中
華民國護照)及匯款單影本,以掛號函郵寄壽險公會辦理。
十四、 注意事項:
1. 本會不接受個人報名,一律經由所屬公司統一向本會辦理,再由本會彙整後於規定時間向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名,逾期不受理。
2. 凡未按照本會規定之統一格式填報資料或有欄位遺漏未填報者,一律不受理報名。
3. 各報名單位完成報名手續後,除符合退費標準外,均不得申請退費。
4. 參加測驗人員基本資料之更正:
(1)參加測驗人員於測驗日前,應經由所屬公司檢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參加人員基本
資料更正申請書(一)」附有關證件向本會辦理更正。
(2)參加測驗人員於測驗當日,向監考人員索取並填具「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參加人員基
本資料更正申請書(二)」,經監考人員核對身分證簽章後,向各該地區主考人員申請覆核
簽章,交由主考人員向壽險公會辦理更正。參加人員除姓名鍵置錯誤得申請更正外,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兩項僅有一項因鍵檔錯誤者,得准予更正,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
生日期兩項皆錯誤者,應以非所屬報名單位報名參加者論,當次成績以0分計。
(3)參加人員未於測驗日前或測驗當日,依照上開方式辦理更正者,得於測驗日後依「人身保
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登錄基本資料更正辦法」向壽險公會辦理更正,更正費每筆以新台幣
1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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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因應重大偶發事件之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金管會保險局 102 年 2 月 19 日保局(壽) 字第 10202003590 號書函洽悉)
一、為因應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於測驗日前、測驗日及測驗
日後發生嚴重影響測驗進行之重大偶發事件,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處理措施所稱之重大偶發事件,包括:
(一) 颱風、水災、地震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二) 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或其他重大疫情。
(三) 空襲、火災等其他重大事故。
(四) 其他不可抗力之緊急狀況。
三、因應重大偶發事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測驗日前:
1. 測驗日前經測驗考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測驗日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則該考區測驗
取消且該考區之測驗參加人員報名費採退費方式辦理。
2. 若經聯絡人員發現測驗場所有異常無法於測驗日使用時,該次測驗之處理方式為順延至下週
於同一時間同一場所辦理,惟若下週同一場所另有原排定之測驗,則由壽險公會另函通知各
報名單位變更測驗場所;若該次順延致參加測驗人員無法參加者,則透過本會統一向壽險公
會申請辦理退費或另擇期參加測驗。
(二)測驗日:
1. 測驗日適逢颱風等天然災害,若測驗考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該考區測驗取消
且該考區之測驗參加人員報名費採退費方式辦理。
2. 測驗進行中如遇重大偶發事件,由聯絡人員判斷場地之狀況後報告當日輪職主考,經 20 分
鐘後若事故仍無法排除,由當日輪職主考決定是否繼續舉辦測驗,如決定不舉辦則當天嗣後
之場次一併停止辦理。
3. 測驗進行中,如該場次試題已發出後發生重大偶發事件者,試卷應立即全部收回,並採取下
列方式處理:
(1) 測驗科目為單一科目者:該科成績由壽險公會於閱卷後透過各該報名單位通知參加測驗
人員,由其自行決定成績保留與否,參加者如決定不保留成績者,則安排於本測驗日之
下週同時間測驗,若無法參加則以退費方式辦理。
(2) 測驗科目為二科者:該科成績由壽險公會於閱卷後透過各該報名單位通知參加測驗人員,
由其自行決定成績保留與否,如決定不保留成績者則安排於本測驗日之下週測驗,若無
法參加則由該參加測驗人員於壽險公會排定之測驗日期中擇期參加。於重大偶發事件發
生前已完成之測驗科目成績僅得保留,不得再參加測驗,未測驗之科目延至下一週測驗,
若無法參加者再於壽險公會排定之測驗日期中擇期參加。
(三)測驗日後:
測驗當週已參加測驗人員之答案卷送壽險公會承辦組前遭毀損、遺失或其他重大偶發事件
影響之處理原則:
1. 測驗日時請監考人員除依規定將各試場之到、缺考情形紀錄於答案卷套考場紀錄外,
另於試場座次對照表標示上開情形,並由各地區連絡人員於每場次測驗結束後,傳真
試場座次對照表至壽險公會並保留 1份備查。
2. 為不影響測驗參加人員之權益,該科到考之測驗參加人員一律以 70 分計(視同測驗
合格);惟若測驗參加人員不同意上開分數者,得由各該次測驗報名單位事先通知壽
險公會,以不收取費用方式另行安排重新測驗。
五、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參加測驗人員延期測驗之通知及成績公布之處理:
(一) 壽險公會於測驗日後之週一立即發函通知當次受影響之報名單位,該延期測驗相關辦理方
式(延期測驗或退費等),由各該次測驗報名單位轉知各參加測驗人員。
(二) 除測驗進行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者外,測驗日發生重大偶發事件參加測驗人員之人身保險
業務員資格測驗及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之成績公布同其參加延期測驗日當次成績公
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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