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承保物件條件是否需與商品送審檔案一併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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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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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保險 Q&A
110.4.30
對保險業之 Q&A
問題
回復
說明
(一)經濟弱勢者或特定
身分者條件與範圍
Q1-1微型保險擬承保之
報送主管機關?
1.新訂擬承保之經濟弱
勢者條件與範圍:
1該範圍未超過保險
業辦理微型保險
業務應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注意
事項)第 2點第 2
項各款規定且無
4項增訂範圍情
事者該範圍無須
另報主管機關審
只需依注意事
項第 4點第 1款規
於微型保險商
品送審時說明該
範圍。
2該範圍包含注意事
項第 2點第 4項增
訂範圍情事者
範圍應單獨報主
管機關核准並應
於申請函中敘明
擬適用之微型保
險商品。
2.嗣後變更擬承保之經
濟弱勢者條件與範
圍:
1該範圍未超過注意
事項第 2點第 2
各款規定且未超
2
過公司經主管機
關核准依注意事
項第 2點第 4項增
訂範圍者因屬公
司核保規範之變
無論公司原新
訂擬承保之經濟
弱勢者條件與範
圍是否併同微型
保險商品報送主
管機關該範圍或
擬適用該範圍之
微型保險商品均
無須另報主管機
關辦理變更但公
司需將變更後範
圍及其適用商品
名稱通報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並副知本會
及於公司內部留
存核保規範變更
之紀錄。
2該範圍超
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注意事項第 2
4項增訂範圍
無論公司原新
訂擬承保之經濟
弱勢者條件與範
圍是否併同微型
保險商品報送主
管機關該範圍之
變更需單獨報主
管機關核准且應
一併於申請函中
敘明變更後範圍
擬適用之微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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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商品但各項微
型保險商品毋須
辦理商品部分變
更。
Q1-2保險公司函報主管
經濟弱勢者條件與範
圍,若屬於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項第 1款至第 10
款規定範圍內但條件有
再予限縮是否需報送主
管機關核准?
機關核准 Q1-1
回復)
Q1-3經濟弱勢者或特定
公司自訂未來有變更是
核准?
管機關核准(詳參 Q1-1
回復)
依據注意事項第 2點第
4項規定。
Q1-4注意事項第 4點第
1款規定之文件是否屬於
業準則第 2條第 2項規定
之送審文件?
注意事項第 4點第 1
微型保險業務監理需要
2條第 2項規定所指定
之文件。
Q1-5注意事項第 2點第 2
項第 3款規定「具有原住
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
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
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
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
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
庭成員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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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其成員身份
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
庭成員是否可不限具有原
住民身份?
Q1-6:向銀行申貸之「
學貸款學生」「其連帶保
人」「退休軍公教人
員」「八八水災之災民」
或「勞工」,是否屬於可
投保微型保險之經濟弱
勢者或特定身分者條件
與範圍?
狀況依注意事項第 2
2項規定之條件認
後,依注意事項第 2
4項規定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
Q1-7注意事項第 2點規
定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
者範圍,是否有排富?
注意事項第 2點第 2
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
分者
司應於符合第 2點規定
品。
(二)商品設計
Q2-1:傷害保險保額 50
是否符合注意事項第
12 點第 2項有關個別被
害險之保額不得超過 50
萬元之規定?
高仍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依據注意事項第 12 點第
2項規定。
Q2-2保險業能否於微型
保險累計投保金額超過
50 萬元部分無效保險公
司應退還保費?
依注意事項第 12 點第 2
觸保險法第 54
54 條之 1規定之情事,
揭露。
Q2-3依據注意事項第 12
點第 2項規定每一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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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之限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傷害醫療保險之限
額為新臺幣 3萬元此一
公司或是所有產壽險公
司之限額?
金額(含加倍後)合計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不得超過新臺幣 3萬元
Q2-4若設計之微型保險
主約為定期壽險附約為
傷害險上述主附約之
併計算?
依據注意事項第 12 點第
2項規定個別被保險人
臺幣 50 萬元累計投保
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額。
Q2-5微型保險商品名稱
標示之「微型」,應置
何處較妥(例如團體微
傷害保險)?
團體傷害保險。
應注意事項第 2點規定
Q2-6經濟弱勢者或特定
需明定於保單條款?
單簡潔原則。
Q2-7個人之微型傷害保
設計單一費率商品?
1. 以集體投保方式設
計之個人微型傷害
保險依注意事項第
5點第 2項規定,原
得評估集體之平均
危險程度採單一或
區間費率方式計
可不特別區分職
業類別。
2. 非集體投保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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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微型傷害保
險,基於費率公平
仍宜考量不同職
業類別之承保風險
差異。
Q2-8準備金的提存是否
也可以採用單一費率?
依據注意事項第 6點規
存。
Q2-9死亡及失能算不算
單一保險事故?
注意事項第 3點第 2
故。
Q2-10:注意事項第 3
規定「以承保單一保險事
故為限」,是否可設計傷
害險之附約或附加條
款?
新臺幣 50 萬元。
Q2-11:微型保險可否附
加附約是否有相關附加
附約限制?
為微型保險商品。
Q2-12:微型保險之商品
利潤測試能否為負?
之影響程度。
Q2-13:個人投保與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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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微型保險商品設計
應分別送審 2個個人微型
保險商品?
規定。
Q2-14:微型保險商品是
及傷害醫療保險?
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本會保險局業於 103
626 日發布修正注意
事項第 3點,修正放寬
管。
Q2-15:因本險特性擬取
消告知事項而投保名冊
已列有聲明事項並經要
/為簡
行政作業可否以投保名
冊取代要保書?
理。
Q2-16:保險公司究竟應
設計以個人保險團體保
之微型保險商品哪一種
比較好?
素,自行斟酌設計。
Q2-17產險業者能否承
之商品種類為何?
保險或傷害醫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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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8:為何主管機關不
康保險?
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相對
行檢討。
(三)集體投保方式
Q3-1微型保險以集體投
保方式辦理者究屬個人
保險或團體保險?
性質上屬於個人保險。
依據注意事項第 10 點第
2項第 1款規定。
Q3-2集體投保方式辦理
之微型保險保險商品出
保險出單方式(例如
險證)?
1. 在符合保險法第 55
條、第 108 條及第
132 條規定之前提
集體投保方式辦
理之微型保險應先
由代理投
保險公司簽署要保
要保書內容包括
代理投保單位基本
資料投保內容及代
理投保單位與要保
人之關係等至於個
別要保人(即被保險
人)之基本資料
險期間告知事項及
聲明事項則於前述
要保書之附件載
另保險公司應於
前述要保書之附件
明確記載要保人授
權代理投保單位代
為簽訂微型保險契
約之意旨。
2. 給予個別要保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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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應包含保單
面頁、條款等文件。
由於採集體投保方
式辦理者仍屬個人
保險故應有個別保
單號碼但保險單編
排方式可自行簡化
調整。
Q3-3保險公司可否支付
作業費用(非直接招攬費
用)給代理投保單位?
賠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Q3-4集體投保方式中
理投保單位簽約後方有其
成員投保之情事發生是否
可行(即簽約在前,投保在
)?
成員為何人即無法「代
為投保」故若代理投保
保成
之情況存在。
Q3-5代理投保單位代理要
保人續約時是否應符合集
體投保方式之要件(例如:
被保險人達 5人以上)?
未符合代理投保單是否無
法代要保人續約?
方式進行投保。
Q3-6:注意事項第 10
10
所提代理投保單位代理要
保人洽訂契約之意旨相關
證明文件所指為何?
險商品之授權書。
Q3-7集體投保方式中
理投保單位可代理要保人
辦理事項(例如代理要保
人交付保費填寫告知事項
等)之範圍為何?
1.既代理投保單位係基
於要保人授權簽訂保
險契約,有關代理投
保單位得代替要保人
辦理事項,宜於授權
書中一併載明,惟基
於告知事項涉及保險
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規
定,另聲明事項與保
戶權益較為相關,為
避免爭議,告知事項
及聲明事項仍宜由要
保人親自確認後簽
為宜。
2.另保險公司於接受代
理投保單位代理要保
人辦理保險契約權利
義務相關事項時,亦
應負檢視確認代理投
保單位是否確實取得
要保人授權之義務,
並應將相關授權書等
證明文件留存備供本
會查核。
Q3-8採集體投保方式辦理
時,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定
「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與
其成員或該團體服務對象
關係」,這意思為該團體之
成員即可投保,但前項第 2
點規定需為經濟弱勢者或
特定身分者其文件證明提
供恐有問題,故第 10 點與
2點規定是否為一致?
注意事項第 10
「連結關係」之一種
被保險人)仍須符合第 2
件及範圍,故前述 2
規定尚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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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9集體投保方式辦理之
微型保險商品,同一代理
投保單位之要保人是否
得中途加保?中途加保人
數是否應受注意事項第
10 點規定被保險人應達
5人之限制?
保人數不限於 5人,惟
保險人達 5人以上之限
制。
(四)其他
Q4-1若保險公司承保微
型保險後發現實際承保
範圍是否有相關罰則?
1. 保險公司若對不符
合注意事項第 2點第
2項及第 4項所定經
濟弱勢者仍予以出
單承保因已有涉及
違反規定情事依注
意事項第 15 點,本
會得依保險法第 149
條及相關規定視其
情節輕重為適當之
處分。
2. 保險公司若對符合
注意事項第 2點第 2
項及第 3項所定經濟
弱勢者條件但不符
合內部核保規範所
定之經濟弱勢者予
以出單承保本會得
依保險法第 149 條及
相關規定視其情節
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3. 另承保時原係符合
核保規範所定經濟
弱勢條件與範圍之
被保險人嗣後於保
險期間內未能繼續
符合經濟弱勢者之
條件與範圍時因承
保當時無涉核保疏
尚無違反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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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但有上開情形
發生者保險公司於
次一保單年度應不
予續保。
Q4-2注意事項第 8點規
定產壽險公會舉辦之業
務員資格測驗與現行一
同?
注意事項第 8
稱本測驗)係指依據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3項規定辦理單一
品之資格。
Q4-3保險公司銷售微型
告知事項?
1. 微型保險仍屬商業
保險若不符保險公
司核保規定仍可予
以拒保。
2. 另微型保險須依保
險法規定辦理亦有
保險法第 64 條之適
用,保險人得於要保
書中列示告知事
但因微型保險內
容較為簡單倘因微
型保險特性須於要
保書列示告知事
其詢問項目亦應
較其他商品減少
宜再行新增疾病問
項。
Q4-4保險業辦理微型保
件者得適用下列獎勵措
「所稱一定條件,係
體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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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特定身分者且其承
五百分位以上者或其承
入排名位於全業界七十
五百分位以上者」所謂
全業界係指有推出微型
保險商品之保險業者
保險商品之業者均屬之。
Q4-5是否可以在政府機
關張貼海報或入口網站
推廣微型保險以利微型
保險之行銷。
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Q4-6微型保險是否有行
銷通路限制?
並無特別限制,仍應回
歸適用現行行銷通路規
定,且招攬人員仍應符
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
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
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
則或郵政簡易人壽保險
監督管理辦法所定資格
條件,或為通過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
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完
成資格登錄者。
Q4-7若送審之商品已限
定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
對象條件但在個別案件
審核時保險公司是否仍
危險選擇之權利。
14
有核保權?
例如身心障礙者已達
生活無法自理者能否個
別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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