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
商品送審實務處理釋例
95年6月1日第1版
95年7月13日修訂第1.1版
97年12月15日修訂第2版
98年2月10日修訂第3版
103年6月xx日修訂第4版
中 華 民 國 精 算 學 會
產 險 精 算 研 究 委 員 會
目 錄
商品送審實務處理釋例
第一章:目的及法律規範
第一節:目的
本商品送審實務處理釋例(以下簡稱本釋例)之目的在於記載一般商品送審時可能遇到之實務問題及解決方式。作為精算準則公報外之補充說明文件。包括因新興的技術或法規的改變,而引起的實務問題。此精算實務處理釋例並非精算準則公報,而在於提供精算人員實務作業上的參考。若依本精算實務處理釋例在某些情況仍無法解決商品送審之實務問題者,可參考國內外之精算準則進行填報。
第二節:法律規範
任何法律上或政府監理上對於商品送審之要求與本釋例有所衝突時,精算人員仍應遵守法律或監理機關之規定。
第三節:生效日期
民國95103年76月1XX日
第二章:送審用文件附表七實務處理釋例
本章將說明送審用文件附表七中三十九個欄位之填報方式並擇要舉例說明如下:
要保人(E1)
本列請明確定義送審保險商品目標市場擬承保之要保對象,以明確要保人之身份及其與保險利益的關係,簡言之,即將目標市場與要保人之關係進行綜合描述,但請勿簡略的引述保險法之內容。但若保單條款之承保範圍未具體定義要保人時,則節錄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例如,送審商品為當舖業責任保險時,其要保人欄位可填寫「經營當舖業之業者」。
被保險人(E2)
本列請明確定義送審保險商品目標市場擬承保之被保險人,以明確被保險人之身份及其與保險利益的關係,簡言之,即將目標市場與被保險人之關係進行綜合描述,但請勿簡略的引述保險法之內容。但若保單條款之承保範圍未具體定義被保險人時,則節錄保險法之相關規定。
例如,送審商品為當舖業責任保險時,其被保險人欄位可填寫「經營當舖業之業者」。
保險標的(E3)
本列請明確定義送審保險商品目標市場擬承保之標的,以明確保險標的及其具有保險利益的關係。
例如,送審商品為當財產保險時,其保險標的欄位可填寫「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建築物」、「保險標的物所在處所之動產」等等,若為責任保險,可填寫「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若為傷害保險,可填寫「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
繳費期間(E4)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繳費期間,如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並以一次繳付保險費者,請填如「一年期」。
由於財產保險業經營之險種一般皆為一年期,故不論是一次躉繳,或是分期繳費,其繳費期間一般皆與保險期間一致,故一般填如「一年期」即可。
繳費方法(E5)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繳費方法,並於此列填入代號。代號為「A」:年繳;「B」:半年繳;「C」:分期季繳;「D」:分期月繳;「Z」:其他,若有多重繳費方法時,請填代號如「A;D;Z」。於本欄位有填「Z」時,請於備註欄位表明其繳費方式為何。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財產保險且未適用分期繳付條件時,本欄位填「A」,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且可適用分期月繳條件時,本欄位填「A;D」。
繳費方法對費率影響分析(E6)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繳費方法對費率的影響分析,若於E5選A「年繳」時,本欄位填「無」;若選B、C、D、Z者,請於本欄位填入繳費方法對費率的影響分析。
例1:
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且分期半年繳時,本欄位填「本商品採分期半年繳,半年繳費係數為0.5025,半年繳保費 = 年繳保費 x 半年繳費係數」。
例2:
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且分期月繳時,本欄位填「本商品採分期月繳,月繳係數為0.0841,月繳保費 = 年繳保費 x月繳費係數」。
例3:
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且可選擇用分期季繳或月繳時,本欄位填「本商品可採分期季繳或月繳,季繳係數為0.2519,季繳保費 = 年繳保費 x季繳費係數;月繳係數為0.0841,月繳保費 = 年繳保費 x月繳費係數」。
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E7)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保險期間係指保單之起訖日之期間,承保責任期間係指基於保險契約之約定,保險公司對承保事故應負擔賠償責任之期間。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責任保險,本欄位填「一年」;若為小額信用貸款保險且可選擇貸款年期二年至五年時,本欄位填「保險期間為一年,承保責任期間為二年至五年」。
投保年齡限制(E8)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被保險標的為自然人之年齡限制。若此項目不適用於送審之商品時,請填「不適用」。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若公司設定之年齡限制為未滿八十歲時,本欄位填「年齡未達八十歲者」。
投保金額限制(E9)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投保金額限制。若此項目不適用於送審之商品時,請填「不適用」。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若公司設定之投保金額為新台幣二仟萬元時,本欄位填「NT$20,000,000」。
附加契約(附加條款)附加限制(E10)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附加契約(附加條款)附加限制。若送審商品為主契約,本欄位填「不適用」。若送審商品為附加契約(附加條款)時,請說明該附加契約(附加條款)得附加的主契約為那些保險商品,並進一步說明其附加的限制條件。
例1:
送審商品為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時,本欄位填「本商品得附加於本公司之xxx個人傷害保險」。
例2:
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附加婦女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本欄位填「本商品得附加於本公司之xxx個人傷害保險,附加限制為:被保險人必須為女性」。
風險計價基礎(E11)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風險計價基礎」,並於此列填入代號。代號為A:保額/每年;B:車輛數/每年;C:建築單位/每年;D:面積/每年;E:薪資/每年;F:人數/每年;G:銷售量/每年;Z:其他。若選「Z」者,請於備註欄位說明本送審商品之風險計價基礎。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汽車責任保險,本欄位填「B」;送審商品為一年期傷害保險,本欄位填「A」。
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2)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車體損失保險,且公司採用1/24法提存時,本欄位先填「本商品採用1/24法提存」;若採逐日提存法時,本欄位先填「本商品採用逐日提存法提存」。
接著,於此欄位中,再填入準備金提存公式,可參考如下之例子:
「應提存當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險費×〔﹙保險契約到期月份×2﹚-1〕/﹙保險契約有效月數×2﹚」
或
「應提存當年度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保險費×﹙1-保單生效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間所經過之日數/365﹚」
再來,將法令依據列明所引用之法規名稱,參考例子如下: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之法規及行政函令辦理。
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3)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特別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例如,送審商品為個人傷害險時,可於本欄位填如下之文字:
提存公式:
應提存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自留滿期保險費×1%(註)
應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預期賠款-﹙實際賠款-可沖減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15%,但以〔預期賠款-﹙實際賠款-可沖減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0時始加以提存。(註)
註:上述之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提存比率及提存公式僅為目前規定之列示,未來法令若有修訂時,則逕依該修訂內容為準。
法令依據: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之法規及行政函令辦理。
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4)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範例如下:
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準備金=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所估金額
未報保險賠款準備金=依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
註:如損失經驗資料不完整,致無法以損失發展三角法計算,則應由簽證精算人員以符合精算原理原則訂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未來若有報經主管機關變更者,則逕依變更後之內容為準。
法令依據: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之法規及行政函令辦理。
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5)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其他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範例如下:
責任準備金:不適用
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係針對長年期且有積存保險費之保險商品而設計之制度,產物保險之商品一般而言並不適用,故本欄位一般情況下皆填「不適用」。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責任保險時,責任準備金可填「不適用」。
保費不足準備金:
1.提存公式:
應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金=max(預期一般費用+預期賠款-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未來預期保費收入,0)
2.法令依據: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之法規及行政函令辦理。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E16)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請參考附表八系列填表內容,儘量以「基本保險金額」、「單位基礎」及「基本自負額」核算基本保險費率後,再考量核保及非核保加減費等因素,填列保險費計算公式。特別需注意:本欄位並不是寫費率,而是寫保費的計算公式。另外,在填報核保考量的加減費等因素時,加減費計算的依據亦要明確。
例如,送審商品為一年期責任保險時,可於本欄位填如下文字:「總保費=純保費/(1-附加費用率),純保費=保險金額×基本純保費率×高保額係數×風險分類係數,高保額係數詳如附表九欄位G63~GXX」。
為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規範,若所報送任意汽車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費率結構公式之費率因子內容無法直接對應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訂統計規程致須分拆風險分類報送統計資料時,精算人員應於「計算說明書」中說明二者之關連性。
倘所報送之保險商品屬公會「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所定義之公會版保險商品時,精算人員應依該自律規範之費率結構公式辦理,惟其適用期間以主管機關函令所規範之期間為限。
例如:所報送商品為公會版火災保險商品時(以現行公式為例)
1.公會版商業火災保險,其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自訂危險費率=公司基本危險費率×(1-自負額扣減率)×(1+核保技術調整係數);
2.公會版住宅火險,其保險費計算公式為:
基本費率 ×(1+高樓加費+營業加費-消防設備減費);
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E17)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精算費率方法與說明」,並於此列填入如「A;○○○○○」,其中第一碼代號為A:純保險費法;B:損失率法;C:經驗法;D:再保人費率;Z:其他,其後○○○○○請填入精算費率方法之說明與費率計算細節。但若計算方式為純保費法及損失率法者,則不需於進行特別之說明,選擇其他方法者,始說明其方法為何。
例如,送審商品係採用純保費法計算費率時,本欄位填「A;純保險費法」,採用損失率法計算費率調整幅度時,本欄位填「B;損失率法」,若採用經驗法時,本欄位填「C;本次計算係採用被保險人過去5年之實際損失經驗,並配合現在市場之參考費率進行可信度調整,以計算本送審商品之保險費率」。
費率或其調整指標(E18)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費率或其調整指標」。以純保費法或其他精算方法計算費率者,應先確認風險計價單位,寫出每一風險計價單位的保費(費率),也就是填寫費率”數字”之結論,有基本費率(Base Rate)者,應將基本費率交代清楚;如無基本費率則舉例說明,如難以表達者,再詳如附表。以損失率法計算費率時,則填寫其調整指標。
另為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規範,有關各項費率(包含總費率、整體危險費率及風險分類危險費率等)調整指標,其公司本身新舊費率差異幅度與市場參考費率差異幅度或公司自行研發商品之費率差異幅度,其相關資訊,應必須被充分揭露與說明,以利提供監理資訊及公司風險管控資訊之需求。
附加費用率分析(E19)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附加費用率」。於填報時,可參考IEE表之費用率或年報之費用率,並配合對該送審商品未來之可能實際費用支付情況進行填報,並依據主管機關附加費用率上限相關規定,檢視該保險商品附加費用率整體平均值及各通路別附加費用率,但各通路別附加費用率之平均值須與附加費用率整體平均值相符。可考量以下列項目分別進行填報:一般費用、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其他費用(含營業稅捐(營業稅、安定基金、印花稅)、核保利潤(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投資收益、資金成本及再保成本等。
依據「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之規定,針對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應將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皆採固定值方式訂定,並應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其他通路之行銷通路,採固定方式分列其總保險費率;針對商業火災保險,得將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採區間方式訂定,並應依前揭行銷通路採區間方式分列其總保險費率,載明於計算說明書。依上述,送審商品時應依其規定報送附加費用率,舉例如下:
例1:附加費用率採固定值方式訂定
「參考本公司××年至××年之IEE資料,並考量本商品未來之費用支付情況後,依通路別訂定附加費用率如下: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及其他通路:
一般費用:xx%,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yy%;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
其他費用:ss%(含營業稅捐(營業稅、安定基金、印花稅)、核保利潤(含特別準備金) (註)),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u%
直接業務:
一般費用:xx%,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0%;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
其他費用:ss%(含營業稅捐(營業稅、安定基金、印花稅)、核保利潤(含特別準備金) (註)),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u%
茲預期本商品各通路別之業務比重為保經代、業務員及其他通路80%,直接業務20%,故本商品整體平均附加費用率為vv%。
註:營業稅、安定基金、印花稅、特別準備金係依現行法令或相關規定辦理。
注意:1.可另以附表方式表達各通路之費用率計算分析過程,但需於附表七欄位中完整陳述各通路之費用率結構。
2.應說明費用率估算之來源(例如IEE)及方式。
3.同一通路下,不得再區分明細通路別。
4.費用別依各公司實際考量項目,得自行增刪調整。
5預定附加費用率:uu%為固定值,亦即每張保單所收取之附加費用率。而xx%、yy%、zz%及ss%皆為平均值之概念,係指各單平均收取之費用率,而非指逐單支出之費用率。
例2:附加費用率採區間方式訂定
「參考本公司××年至××年之IEE資料,並考量本商品未來之費用支付情況後,依通路別訂定附加費用率區間如下: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及其他通路:
一般費用:xx1%~xx2%,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yy1%~yy2%;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1%~zz2%,
其他費用:ss1%~ss2% (含營業稅捐(營業稅、安定基金、印花稅)、核保利潤(含特別準備金) (註)),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1~u2%
直接業務:
一般費用:xx1%~xx2%,
佣金及代理、經紀人費用:0%;
其他招攬之業務費用:zz1%~zz2%,
其他費用:ss1%~ss2% (含營業稅捐(營業稅、安定基金、印花稅)、核保利潤(含特別準備金) (註)),
投資收益:tt%,
預定附加費用率:uu1%~uu2%
茲預期本商品各通路別之業務比重為保經代、業務員及其他通路95%,直接業務5%,故本商品整體平均附加費用率為v1~v2%。
註:營業稅、安定基金、印花稅、特別準備金係依現行法令或相關規定辦理。
注意:1.~5.同上述範例1.之說明。
6.各附加費用率項目得自行考量以區間列示,不以本範例所示者為限,且宜就區間之合理性加以說明。
7.上述以區間方式表達者,係代表其費用項目之上下限範圍。
純保險費分析(E20)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純保險費分析」,內容需考量風險分類、可信度、損失幅度分析、損失頻率分析、損失趨勢值分析、損失發展分析、個別風險費率考量、巨額賠款、再保分出成本分析及精算假設分析等之分析。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送審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可採區間方式訂定其純保險費率。在填報時,可參考「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及國內外之精算書籍所介紹之方法與原則進行分析及說明。
另為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規範,有關風險分類,若所報送之任意汽車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無法直接對應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訂統計規程致須分拆風險分類時,精算人員應於「計算說明書」中說明二者之關連性。
若所報送保險商品屬公會「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所定義之公會版保險商品時,應依公會訂定之風險分類做為分類標準。
費率釐定應考量可信度理論及所需統計數量,以決定公司承保經驗之可信度;若公司承保經驗,因所需統計數量不足而未達完全可信度時,精算人員應考量採用市場參考費率進行公司危險費率之可信度調整,以符合費率釐定之精算原理原則。
巨災分析(E21)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巨災分析」。依「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在計算費率時應考量該保險商品過去巨災發生的經驗,並將巨災發生的成本考量於費率之中。因此,本欄位可填寫送審保險商品:
受到巨災之可能性為何?
例如,某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事故)包含地震所致之巨災損失時,本欄位可填「依本公司過去xx年之經驗資料,以及xx單位之地震統計資料,推估平均每x年將發生七級之地震、平均每x年將發生六級之地震、每x年將發生五級之地震,其個別對本保險之損失金額的影響為xxxx、yyyy、zzzz」。因應巨災之對策?
例1:「本公司針對上述巨災,預計分別採x年回收法、x年回收法、x
年回收法將巨災的可能損失分散至未來各年度,依此計算巨災對送審商品費率之影響程度,過程如下…,計算後結果為:巨災對送審商品的費率影響程度為x﹪」。
例2:本公司針對上述巨災風險,預計利用再保險方式,轉移未來可能發生之巨災風險。
若送審保險商品並無發生巨災的可能性時,本欄位可填「本送審保險商品因無巨災風險,故略」。
保險費調整機制(E22)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未來若損失率或綜合率不佳時,保險費或核保作業機制將如何調整。
例如:
「本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將依本公司實際之承保經驗,先由精算人員依照費率精算原理進行檢視,於累積至足夠經驗後按滿期損失率作調整幅度之計算,若計算所得變動程度達10%時且精算人員評估後認有必要調整費率時,則於重新釐算後依當時之法令規定進行費率調整之送審作業。
調整幅度公式為: CD =[ (A-E)/E]×Z; CD:調整幅度;A:實際損失率;E:預期損失率;Z:可信度」。
其他考量(E23)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其他考量」,考量因素包含業務類別分配變化、內部作業改變、外部環境改變、隨機風險及系統風險等,並請參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訂定「費率釐訂實務處理準則」填寫。
總費率表(E24)
本列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位填「E24附件」,並應區分純保險費及附加費用。
另附件檔案以「.xls」形式,並以年繳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核計總費率表,並依各精算假設及附加費用等明確定義,如下表之健康保險,應包含男女性、年齡(原則以每5歲為一級距)、純保險費、附加費用、總保險費,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備供保險商品資料庫提供社會大眾查詢使用。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應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人直接採購或投保)及其他通路等,以固定值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商業火災保險商品依前述行銷通路,可採區間方式分別訂定其總費率。
男性
女性
年齡
純保險費
附加費用
總保險費
純保險費
附加費用
總保險費
要保書(E25)
本列免填,但須於備註欄位填「E25附件」,並須檢附要保書,包含紙本內容及電子檔案一併送審。其中健康保險若未有提供附保證續保條款者,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預估保險費收入(E26)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商品之「預估保險費收入」數字,並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填報格式須如本範例「NT$7,000,000」,無需另填如約新台幣七百萬元。
例如,預估保險費收入為新台幣1,500萬元時,本欄位填「NT$15,000,000」。
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直接綜合率(%)(E27)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公司之「最近一年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直接綜合率」數字。可經由IEE報表或精算簽證意見書附件A計算而得。
例如,公司之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綜合率為80%時,本欄位填「80」。
最近一年送審保險業本業務險別直接綜合率(%) (E28)
本列請填寫送審保險公司「本業務險別之直接綜合率」數字。可經由IEE報表或精算簽證意見書附件A計算而得。
例如,公司之本業務險別直接綜合率為65%時,本欄位填「65」。
預定危險發生率、損失發生率或損失幅度(E29)
本列請填寫商品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損失發生率或損失幅度,但如係引用國外或本身經驗資料時須附影印本及國外資料之中譯文。若有需要用列表方式表達時,請填寫E29附件。
經驗統計表格(E30)
本列健康保險適用,欄位內容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0附件」;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團體與被保險人資格限制及訂定決定個別金額之方式(E31)
本列團體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團體保險費調整計算公式(E32)
本列團體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 適用」。
團體經驗分紅公式(E33)
本列團體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 適用」。
送審保險業之給付內容類似商品之經驗統計資料(E34)
本列健康保險適用,欄位內容免填,但請檢附列印內容並檢附檔案,於備註欄填「E34附件」;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集體彙繳預定費用率(E35)
本列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高保額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E36)
本列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高保費差別費率預定費用率(E37)
本列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商品利潤分析(E38)
本列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商品敏感度測試分析(E39)
本列人身保險適用;若送審商品為財產保險商品時,可於本欄位填「不適用」。
第三章:送審用文件附表八實務處理釋例
本章將說明送審用文件附表八及附表八01~06之填報方式並擇要舉例說明。
第一節:附表八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各欄位說明如下:
編號
「編號」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不同給付項目分別編號。例如有兩種給付項目第一個填如「F1」,第二個請填如「F2」,依序新增。
項目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填如「全殘廢給付」、「身故給付」、「代車費用給付」、「每次傷害住院醫療日額」或「特定意外事故死亡給付」。
送審內容
「送審內容」欄請填寫承保範圍給付項目之內容,並應與保險單條款內容相符。
給付條件說明
「給付條件說明」欄請填寫領取保險給付之重要條件說明,如比率式或固定式自負額或申請給付時間限制等。若無重要事項需做說明時則依下述原則進行填報:如為傷害險商品,則採正面表列予以填寫;其餘商品,則填寫”略”。
統計資料來源
「統計資料來源」欄請填寫統計資料起迄西元年份、資料來源及統計基礎(曆年制、事故年制及保單年制等統計制度別),費率計算所引用資料為最近3~5年統計資料,並請檢附相關統計資料供參(若採經驗法、再保人費率法或其他方法者,則以實際所能取得之資料進行填報,並加註由於資料取得之因素,故僅能提供過去X年之資料。)。若知道該外部資料之統計基礎時,仍需說明其統計基礎為何。若不知道時,則於費率資料來源與關連性分析欄位中稍加說明其對費率計算的影響。
資料與費率關聯性分析
「資料與費率關聯性分析」欄請填寫費率計算所採用之資料來源、基礎與商品承保範圍關係,是否符合資料同質性之要求。
申請理賠文件
「申請理賠文件」欄請填寫受益人申領保險給付時,應檢具之文件。
備註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範例
例如,送審商品為車體損失保險時,附表八可填寫如下表:
編號
項目
送審內容
給付條件說明
統計資料來源
資料與費率關連性分析
申請理賠文件
備註
F1
車體損失保險財物毀損滅失給付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
xx產險車險2001年至2005年理賠資料。
本商品統計資料皆配合承保範圍收集得來,符合資料同質性之要求。
理賠申請書。
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
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範例說明:
上述範例之給付項目只有一項,故編號僅有「F1」,給付項目為「車體損失保險財物毀損滅失給付」(項目),承保範圍給付項目之內容為「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送審內容),領取保險給付之重要條件說明為「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給付條件說明),統計資料來源為「xx產險車險2001年至2005年理賠資料。」,資料與費率關聯性分析為「本商品統計資料皆配合承保範圍收集得來,符合資料同質性之要求。」,申請理賠文件為「1.理賠申請書,2.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3.修車估價單及修妥後發票。」
第二節:附表八01 - 傷害保險費率表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且同一「項目」內容,因費率過於複雜須填寫超過20(含)列以上者,僅需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的費率至少5列內容,送審保險業允宜先參考其他保險業填寫方式填列之。各欄位說明如下:
項目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填如「第一級殘廢給付」、「每次傷害住院醫療日額」或「特定意外事故死亡給付」,且應與附表八之「項目」欄填寫相同。
類別
「類別」欄暫不適用免填(保留空白)。
標的別
「標的別」欄若有因承保對象不同而有不同費率者,承保對象係指「男女性別」、「年齡」、「人數」等等,請按不同之承保對象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1)」欄為費率核算時基礎,請填代號如A:每一人;B:每一戶; Z:其他。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2)」欄請以「每萬元」核算單位基礎,並請填代號如A:每年;B:每日;C:每次; Z:其他。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3)」欄請依「計算單位(1)」及「計算單位(2)」核算「自負額」內容,並以新台幣萬元計算,填如「20%」、「0元」、「3日」、「0.3萬元」或「3日;0.3萬元」。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8)
計算單位(4)~計算單位(8)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分別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純保險費
「純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職業類別第一類」及「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純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旅行平安保險及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若需換算者,則請自行換算)」基礎核訂之;保險期間介於180天與365天時,其保險費請依適當比例換算為「年繳保費」填寫。
若屬費率%者,請以每年/每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例如若某假日型傷害保險其假日保險費係數為58%時,若標準型傷害保險,其純基礎費率為6.95元時,則該假日型傷害保險於純保費欄位,應填寫4.031。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職業類別第一類」及「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總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旅行平安保險及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若屬費率%者,請以每年/每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例如若某假日型傷害保險其假日保險費係數為58%時,若標準型傷害保險,其總基礎費率為8.8元時,則該假日型傷害保險於總保費欄位,應填寫5.104。
備註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
本附表除另有明訂金額單位外,均以新台幣萬元核列之。
範例
例如,送審商品為個人傷害保險時,附表八01可填寫如下表:
項目
類別
標的別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8)
純保險費
總保險費
備註
殘廢給付
A
A
0元
78
100
範例說明:
本範例之給付項目為「殘廢給付」,計算單位採「每一人」為基準(計算單位(1):A),並以「每年」每萬元為核算單位(計算單位(2):A),自負額為「無自負額」(計算單位(3):0元),所核算出之純保費為「78」元,總保險費為「100」元。
第三節:附表八02 - 任意汽車保險費率表(車損險)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同一「項目」內容,因費率過於複雜須填寫超過20(含)列以上者,僅需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的費率至少5列內容,送審保險業允宜先參考其他保險業填寫方式填列之。各欄位說明如下:
以下所述任意汽車保險規章,於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係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公佈之參考費率相關文件或統計規程所列載之參考文件。
項目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且應與附表八之「項目」欄填寫相同。
類別
「類別」欄請依任意汽車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保險種類代號表,填寫代號,如「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請填如「01」。
標的別
「標的別」欄請依任意汽車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車輛種類代號表,填寫代號,如「自用小客車」請填如「03」;若依規章之車種別相對係數請填寫基礎費率之車輛代號,並於備註欄說明其他車種依照規章車種相對係數辦理;單一費率無特別考量車種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1)」欄為費率核算時基礎,請填代號如A:每一人;B:每一戶;C:每一個人/每一事故;D:每車; Z:其他。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2)」欄為費率核算單位基礎,請填代號如A:每年;B:每日;C:每次;Z:其他。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3)」欄請依「計算單位(1)」及「計算單位(2)」核算自負額內容,並以新台幣萬元計算,填如「20%」、「0」、「0.3」、「0.3/0.5/0.7」、「0.5/0.8」。
計算單位(4) ~ 計算單位(8)
計算單位(4) ~ 計算單位(8)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分別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純保險費
「純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純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若屬費率%者,請以標準型之基礎保費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例如若某假日型車體損失保險其假日保險費係數為58%時,若標準型車體損失保險,其純基礎費率為6,550元時,則該假日型車體損失保險於純保費欄位,應填寫3,799。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總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若屬費率%者,請以標準型之基礎保費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例如若某假日型車體損失保險其假日保險費係數為58%時,若標準型車體損失保險,其總基礎費率為10,000元時,則該假日型車體損失保險於總保費欄位,應填寫5,800。
備註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如理賠基礎之差異說明、基礎費率組別之特別說明。
本附表除另有明訂金額單位外,均以新台幣萬元核列之。
範例
例如,送審商品為車體損失保險時,附表八02可填寫如下表:
項目
類別
標的別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8)
純保險費
總保險費
備註
車體損失保險財物毀損滅失給付
01
03
D
A
0.3/0.5/0.7
年齡性別係數
賠款紀錄係數
費率代號係數
33,350
51,308
1、以標的別自用小客車;銷售通路為保險代理人,其附加費用率為35%為例。
2、假設年齡性別係數及費率代號係數為1;賠款紀錄係數為0。
車體損失保險財物毀損滅失給付
01
01
D
A
0.3/0.5/0.7
廠牌車系減加費係數
賠款紀錄係數
車齡減費係數
1,089
1,675
1、以標的別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銷售通路為保險代理人,其附加費用率為35%為例。
2、假設車輛之重置價值為五萬;廠牌車系減加費係數、賠款紀錄係數及車齡減費係數為0。
範例說明:
本範例之給付項目以「車體損失保險財物毀損滅失給付」做說明,其餘範例填寫方法均相同。保險類別為「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類別:01),保險標的為「自用小客車」(標的別:03),計算單位採「每一車」為基準(計算單位(1):D),並以「每年」為核算單位(計算單位(2):A),自負額為「0.3/0.5/0.7」萬元(計算單位(3):0.3/0.5/0.7萬元),車體損失險甲式自用小客車之費率計算,考量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及費率代號係數因子,故計算單位(4)為年齡性別係數,計算單位(5)為賠款紀錄係數,計算單位(6)為費率代號係數,所核算出之純保費為「33,350」元,總保險費為「51,308」元。
第四節:附表八03 - 任意汽車保險費率表(車責險)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且同一「項目」內容,因費率過於複雜須填寫超過20(含)列以上者,僅需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的費率至少5列內容,送審保險業允宜先參考其他保險業填寫方式填列之。各欄位說明如下:
以下所述任意汽車保險規章,於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係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所公佈之參考費率相關文件或統計規程所列載之參考文件。
項目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填如「第三人傷亡責任给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且應與附表八之「項目」欄填寫相同。
類別
「類別」欄請依任意汽車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保險種類代號表,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請填如「32」。
標的別
「標的別」欄請依任意汽車保險業務統計規程之車輛種類代號表,填寫代號,如「自用小客車」請填如「03」;若依規章之車種別相對係數請填寫基礎費率之車輛代號,並於備註欄說明其他車種依照規章車種相對係數辦理;單一費率無特別考量車種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1)」欄為費率核算時基礎,請填代號如A:每一人;B:每一戶;C:每一個人/每一事故;D:每車;Z:其他。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2)」欄請以「每萬元」核算單位基礎,並請填代號如A:每年;B:每日;C:每次;Z:其他。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3)」欄請填寫保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單位以新台幣萬元填計,並以「每一人死亡保險金額/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基本保險金額」填列順序,請填如「50/100/200」、「50/100/300」、「50/100/無限制」或「50/100/無限制」,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4)」欄請填保險契約基本保險金額之基本自負額內容,並以「每一人死亡保險金額/「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自負額」填列順序,且單位以新台幣萬元填計,若屬百分比者請增列「%」,請填如「0/0.2/20」、「0/0/0」、「0%/25%/25%」、「其他」,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
計算單位(5) ~ 計算單位(8)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8)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分別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純保險費
「純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純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若屬費率%者,請以每年/每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例如若某假日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其假日保險費係數為58%時,若標準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其純基礎費率為6,550元時,則該假日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於純保費欄位,應填寫3,799。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總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若屬費率%者,請以每年/每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例如若某假日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其假日保險費係數為58%時,若標準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其總基礎費率為10,000元時,則該假日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於總保費欄位,應填寫5,800。
備註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如理賠基礎之差異說明、基礎費率組別之特別說明。
本附表除另有明訂金額單位外,均以新台幣萬元核列之。
範例
例如,送審商品為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附表八03可填寫如下表:
項目
類別
標的別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8)
純保險費
總保險費
備註
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
31
03
D
A
30/60/無限制
0/0/0
年齡性別係數
賠款紀錄係數
65
100
1、以標的別自用小客車;銷售通路為保險代理人,其附加費用率為35%為例。
2、假設年齡性別係數為1;賠款紀錄係數為0。
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
32
03
D
A
5/5/5
0/0/0
年齡性別係數
賠款紀錄係數
65
100
1、以標的別自用小客車;銷售通路為保險代理人,其附加費用率為35%為例。
2、假設年齡性別係數為1;賠款紀錄係數為0。
範例項目1之說明:
本範例以項目「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做說明,其餘範例填寫方法均相同。保險種類類別為「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類別:31),保險標的為「自用小客車」(標的別:03),計算單位採「每一車」為基準(計算單位(1):D),並以「每年」「每萬元」為核算單位(計算單位(2):A),每一人死亡保險金額/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基本保險金額(單位:萬元)為「30/60/無限制」(計算單位(3)),對應基本保險金額之基本自負額「無自負額」(計算單位(4):0/0/0),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自用小客車之費率計算,考量年齡性別係數、賠款紀錄係數因子,故計算單位(5)為年齡性別係數,計算單位(6)為賠款紀錄係數,所核算出之純保費為「65」元,總保險費為「100」元。
第五節:附表八04 - 責任保險費率表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責任保險商品,且同一「項目」內容,因費率過於複雜須填寫超過20(含)列以上者,僅需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的費率至少5列內容,送審保險業允宜先參考其他保險業填寫方式填列之。各欄位說明如下:
項目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填如「僱主意外責任給付」、「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或「一桿進洞」,且應與附表八之「項目」欄填寫相同。
類別
「類別」欄請填核保時計算保險費率之基礎,請填如A:年薪資總額;B:營業收入;C:總保險金額;Z:其他,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標的別
「標的別」欄請填承保標的類別,請依各承保對象及核保需要分類填寫,填如「保險經紀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甲類」,若無法簡易瞭解其內容者,請於「備註」欄內說明其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1)」欄請填寫保險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單位以新台幣萬元填計,並以「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基本保險金額」填列順序,請填如「100/200」、「100/300」、「100/無限制」或「100/無限制」,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2)」欄請填以「每萬元」核算單位基礎,並請填代號如A:每年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3)」欄請填保險契約之基本自負額內容,並以「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自負額」填列順序,且單位以新台幣萬元填計,若屬百分比者請增列「%」,請填如「0.2/20」、「0/0」、「25%/25%」、「其他」,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4)」欄請填依據「標的別」、「計算單位(1)」至「計算單位(3)」核算之基本保險費,且單位以新台幣元填計,填如「2,500」,若屬費率%者,請以每年/每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5)」欄請填核保考量減費最高幅度如「25%」,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核保考量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6)」欄請填核保考量加費最高幅度如「30%」,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核保考量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7)」欄請填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減費最高幅度如「25%」,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其他因素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8)
「計算單位(8)」欄請填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加費最高幅度如「25%」,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其他因素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純保險費
本欄暫不適用免填(保留空白)。
總保險費
本欄暫不適用免填(保留空白)。
備註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如最低保險費、逐案核定釐率之條件、預收保險費機制、保險費調整。
本附表除另有明訂金額單位外,均以新台幣萬元核列之。
範例:
例如,送審商品為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時,附表八04可填寫如下表:
項目
類別
標的別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8)
純保險費
總保險費
備註
僱主意外責任給付
A
保險代理人
100/200
A
10﹪/10﹪
100
25%
30%
25%
30%
範例說明:
本範例之給付項目為「僱主意外責任給付」,計算保險費率之基礎類別為「年薪資總額」(類別:A),承保標的類別為「保險代理人」(標的別),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基本保險金額(單位:萬元)為「100/200」(計算單位(1)),並以「每年」「每萬元」為核算單位(計算單位(2):A),每一意外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基本自負額(單位:萬元)為「10﹪/10﹪」(計算單位(3)),並依據「標的別」、「計算單位(1)」至「計算單位(3)」核算之基本保險費為「100」元(計算單位(4)),核保考量減費最高幅度為「25﹪」(計算單位(5)),核保考量加費最高幅度為「30%」(計算單位(6)),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減費最高幅度為「25%」(計算單位(7)),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加費最高幅度為「30%」(計算單位(8))。
第六節:附表八05 - 其他保險費率表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且同一「項目」內容,因費率過於複雜須填寫超過20(含)列以上者,僅需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的費率至少5列內容,送審保險業允宜先參考其他保險業填寫方式填列之。各欄位說明如下:
項目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且應與附表八之「項目」欄填寫相同。
類別
「類別」欄請填核保時計算保險費率之基礎,請填如A:年薪資總額;B:營業收入;C:總保險金額;Z:其他,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標的別
「標的別」欄請填承保標的類別,請依各承保對象及核保需要分類填寫,填如「保險經紀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甲類」,若無法簡易瞭解其內容者,請於「備註」欄內說明其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1)」欄為費率核算時基礎,請填代號如A:每一人;B:每一戶; Z:其他。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2)」欄請以「每萬元」核算單位基礎,並請填代號如A:每年;B:每日;C:每次;Z:其他。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3)」欄請填保險契約之基本自負額內容,且單位以新台幣萬元填計,若屬百分比者請增列「%」,請填如「0.2/20」、「0/0」、「25%/25%」、「其他」,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
註:若自負額不是貨幣單位,如逾放比、不良率、等待期、觀察期等,請填寫「其他」,並於備註中加以說明。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4)」欄請填依據「標的別」、「計算單位(1)」至「計算單位(3)」核算之基本保險費,且單位以新台幣萬元填計,填如「0.25」,若屬費率%者,請以每年/每萬元為基礎換算之,並請依其各類型分別填寫,俾便消費者查閱。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5)」欄請填核保考量減費最高幅度如「25%」,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核保考量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6)」欄請填核保考量加費最高幅度如「30%」,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核保考量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7)」欄請填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減費最高幅度如「25%」,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其他因素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8)
「計算單位(8)」欄請填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加費最高幅度如「25%」,並請於「備註」欄內說明其他因素內容,若於核保時無特別考量時免填(保留空白)。
純保險費
「純保險費」欄暫不適用免填(保留空白)。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欄暫不適用免填(保留空白)。
備註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
本附表除另有明訂金額單位外,均以新台幣萬元核列之。
範例:
例如,送審商品為現金保險時,附表八05可填寫如下表:
項目
類別
標的別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8)
純保險費
總保險費
備註
現金運送意外損失給付
Z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Z
A
10﹪/10﹪
0.02
25%
30%
25%
30%
計算單位(2):全年預計運送總金額
範例說明:
本範例之給付項目為「現金運送意外損失給付」,計算保險費率之基礎類別為「全年預計運送總金額」(類別:Z其他),承保標的類別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標的別),計算單位採「每年」預計運送總金額為基準(計算單位(1):Z其他),並以「每年」每萬元為核算單位(計算單位(2):A),保險契約之基本自負額(單位:萬元)為「10﹪/10﹪」(計算單位(3)),並依據「標的別」、「計算單位(1)」至「計算單位(3)」核算之基本保險費為「0.02」萬元(計算單位(4)),核保考量減費最高幅度為「25﹪」(計算單位(5)),核保考量加費最高幅度為「30%」(計算單位(6)),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減費最高幅度為「25%」(計算單位(7)),除核保外之其他因素加費最高幅度為「30%」(計算單位(8))。
第七節:附表八06 -健康保險費率表
本附表適用於新送審保險商品或複審保險商品,且同一「項目」內容,因費率過於複雜須填寫超過20(含)列以上者,僅需擇其重要且具代表性的費率至少5列內容,送審保險業允宜先參考其他保險業填寫方式填列之。各欄位說明如下:
項目
「項目」欄請就送審保險商品給付項目分別填列,並應與條款內容相符,填如「生育給付」、「每次疾病住院醫療日額」,且應與附表八之「項目」欄填寫相同。
類別
「類別」欄請分填男性或女性。
標的別
「標的別」欄若有因承保對象不同而有不同費率者,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1)」欄請填代號如A:每一人;B:每一戶;Z:其他。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2)」欄請以「每萬元」核算單位基礎,並請填代號如A:每年;B:每日;C:每次;Z:其他。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3)」欄請依「計算單位(1)」及「計算單位(2)」核算「自負額」內容,並以新台幣萬元計算,填如「20%」、「0元」、「3日」、「0.3萬元」或「3日;0.3萬元」。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4)」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5)」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6)」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7)」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計算單位(8)
「計算單位(8)」欄若有其他費率計算參考因子請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保留空白)。
純保險費
「純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男性」及「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純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總保險費
「總保險費」欄請填寫該給付項目以計算單位核算「男性」及「年繳保險費」之概估總保險費,單位:新台幣元。但保險期間小於180天者,改採「日繳保險費」基礎核訂之。
備註
「備註」欄請填寫其他與本項目重要訊息或附註內容。
本附表除另有明訂金額單位外,均以新台幣萬元核列之。
範例:
例如,送審商品為健康保險時,附表八06可填寫如下表:
項目
類別
標的別
計算單位(1)
計算單位(2)
計算單位(3)
計算單位(4)
計算單位(5)
計算單位(6)
計算單位(7)
計算單位(8)
純保險費
總保險費
備註
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
男性
25歲
A
A
0元
0.08
0.13
以25歲男性續保年度保險費為例,初次承保年度保費為續年度保費9/12。
範例說明:
本範例之給付項目為「特定器官原位癌保險金」,計算保險費率之基礎類別為「男性」,承保標的類別為「25歲」(標的別),計算單位採「每一人」為基準(計算單位(1):A每一人),並以「每年」每萬元為核算單位(計算單位(2):A每年),對應保險契約之基本自負額(單位:萬元)「0元」(計算單位(3)),所核算出之純保費為「0.08」元,總保險費為「0.13」元。
第四章:送審用文件附表九實務處理釋例
送審用文件附表九之填寫目的係做為費率填報之補充,商品若因職業類別、繳費方式、短期投保、自負額、保險金額或其他條件之不同而有設定不同之保險費時,可於本表填寫其設定條件與基礎保費(費率)的係數關係。本章將說明其欄位之用意並擇要舉例說明,如下數點。
本表之欄位G1至G94為固定之欄位,不得進行欄位編號及其相對項目文字內容之變更,若有不足事項可自行擴增,且無需加列「%」。自行擴增之欄位,其欄位編號由G95開始編碼,並依該相對之內容於附表八至附表八06出現之順序,進行填報。若無者免填並得逕予刪除該列內容。
2.「範圍」欄請填寫附表八「項目」適用範圍,若其適用範圍係包含送審保險商品所有「項目」者,請填「T」;若僅適用部分「項目」者,如編號F1,請填「F1」,以下以此類推。
3.第一類至第六類對第一類職業類別係數 (G1至G6):
此部份係依據傷害險目前職業類別之分類標準,填寫第一類對各類別之相對費率係數。
4.分期繳費之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係數 (G7至G10):
此部份適用於可分期繳費之商品,與短期費率不同。請視商品所設計之分期期間填寫分期繳費係數,若商品設計僅有月繳方式而無年繳、半年繳、季繳方式,則僅填寫月繳列,其餘列可刪除。若有不同繳費期間可於G94後自行增列填寫。
5.不同保險期間對年繳保險費比(%) (G11至G23):
此部分係針對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之商品允許短期投保時,填報其短期費率與年費率之關係。請根據其投保期間填寫短期費率係數,其性質與分期繳付係數不同。
6.不同保險期間對半年繳保險費比(%) (G24至G30):
此部分係針對半年繳保險費之商品,填報其短期係數。
7.不同保險期間對季繳保險費比(%) (G25至G34):
此部分係針對季繳保險費之商品,填報其短期係數。
8.保險期間以日數為單位對年繳保險費比(%) (G35至G62):
此部分主要針對旅平險等保險期間以日數為主之商品,計算其換算為年繳保費後之比例。
9.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為整數倍後對費率倍數 (G63至G76):
基本保險金額之費率在附表八填寫,此部份填寫高保額係數。若保險金額增加非為整數倍,則於G94後自行增列填寫。
10.基本自負額增加為整數倍後對應收保險費減收比(%) (G77至G90):
基本自負額之費率在附表八填寫,此部份填寫自負額扣減係數。若自負額增加非為整數倍,則於G94後自行增列填寫。
11. 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為整數倍後對費率倍數 (G91至G94):
基本保險金額之費率在附表八填寫,此部份填寫項目二(即編號F2)之高保額係數。若保險金額增加非為整數倍,則於G94後自行增列填寫。
第五章:常見問題及建議
第一節:附表七常見問題及建議
1.1保險標的
2006年
【問題1】若為傷害保險,所指是否為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依過去送審經驗,送審傷害保險時,此欄略填似也無妨。
【回答1】(1)若為傷害保險,即為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
(2)若為附加險,則填寫主險之被保險標的。
1.2附加契約(附加條款)附加限制
2006年
【問題1】經常有送審公司會填錯此欄位,是否可說明填報之原則。
【回答1】各公司可參考本釋例第二章第10點之說明及範例進行填報。
1.3風險計價基礎
2006年
【問題1】如填選項H:其他,是否要說明此處所指之”其他”為何?
【回答1】若選其他者,應於備註欄中說明”其他”之實質文字內容。
附註:依第3版修訂內容進行【問題1】之文字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如填選項Z:其他,是否要說明此處所指之”其他”為何?
1.4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2006年
【問題1】於賠款準備金提存公式及其法令依據(E14)中,有三個例子,皆將賠準備金拆分為兩大類(已報未付及未報未付),但於同範例之法源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之自留業務,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主管機關指定或同意之方式,計算並提存賠款準備金」,請問用意為何?且法令並無拆分為此兩類,故此三個例子是否會與法令有抵觸?
【回答1】依Foundations (CAS)第五章,賠款準備金應包含五大構成要素,分別為「個案準備金」,「已知賠款未來發展準備金」,「結案後重開案件賠款準備金」、「已發生但尚未報案賠款準備金」,「已報案尚未登錄為理賠案件之賠款準備金」等五項。實務上,上述第一項亦被稱為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且一般是由理賠人員逐案估算,並非精算之結果;而第二至第五項賠款準備金,通常合併稱為廣義的未報未決賠款準備金(即廣義IBNR),且大部份情況係根據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採損失三角型法加以估算(同時存在有多種學說及方法,可參見各精算書籍)。然考慮到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全新之保險且未有同類型保險之過去損失經驗可供計算IBNR時,則應事先考量其他估算方法併同商品送審時報主管機關核准,以同時顧及精算專業及監理需求。因此,特舉出三種可能之情況,供精算人員參考使用。
法令之規範係為通盤性之考量及原則之揭示,而本範例將賠款準備金拆分為兩大類之用意,即同時考量到實務之運用以及此兩類準備金的不同產出過程,其計算並提存最終整體賠款準備金之原則與法令所揭示之精神並無抵觸。
1.5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
2006年
【問題1】本欄位是否需同時填報費率及公式。
【回答1】除應參考附表七註5之說明外,特別提出如後之補充說明:本欄位並不是寫費率,而是寫保費的計算公式。另外,在填報核保考量的加減費等因素時,加減費計算的依據亦要明確。
【問題2】核保考量加減費之依據應如何填寫以資明確?
【回答2】應清楚說明採用核保考量之原因及其加減費係數之依據,例如係由核保人員之實務建議或再保人之建議等等文字。
1.6費率或其調整指標
2006年
【問題1】有時費率並非單單一格即可表示清楚,例如有數種費率,或適用高保額之險種,其費率應以費率表加以明述較為清楚,因此在遇到較複雜的費率表填報情形時,如何處理。
【回答1】以純保費法或其他精算方法計算費率者,應先確認風險計價單位,寫出每一風險計價單位的保費(費率),也就是填寫費率”數字”之結論,有基本費率(Base Rate)者,應將基本費率交代清楚;如無基本費率則舉例說明,如難以表達者,再詳如附表。
以損失率法計算費率時,則填寫其調整指標。
1.7附加費用率分析
2006年
【問題1】附加費用率分析說明是否可援用附件﹖
【回答1】E19附加費用分析及純保費分析,應將詳細內容列述於內容欄內,不宜另再援引附件,否則將形成該資料未能轉入資料庫。
【問題2】若附加費用率是為一個範圍(例如,23%~40%)之情況時,如何填報附表一欄位A17及附表七欄位E19?
【回答2】若附加費用率為範圍型態時,於附表七欄位E19(附加費用率分析)中,說明附加費用率設定為一特定範圍之理由,並根據該範圍預估平均附加費用率即可。於附表一欄位A17則填寫所預估之平均附加費用率。
附註: 依第3版修訂內容,修正本題回答如下:
若附加費用率為範圍型態時,附表七欄位E19詳細填報方式,可參考本釋例第二章第19點之範例。於附表一欄位A17則填寫整體平均之附加費用率。
【問題3】附加費用率計算,是否要參考IEE報表之數字進行填報?
【回答3】附加費用率為「預期」附加費用率,因此IEE或任何公司內部資訊能協助精算師預測未來附加費用率,皆可作為附加費用率計算之參考。
1.8純保費分析
2006年
【問題1】依附表七註8,本欄位需考量風險分類、可信度、損失幅度分析、損失頻率分析、損失趨勢值分析、損失發展分析、個別風險費率考量、巨額賠款、再保分出成本分析及精算假設分析等項目,其中「再保分出成本分析」應填之內容為何,是否可具體說明。
【回答1】(1) 若為舊商品更新,則說明現行之再保狀況。
(2) 若為新商品,則說明”預計”的再保計畫。填寫(1)保險安排方式、型態、預估自留比率(比例或非比例性再保險型態)、巨災及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對公司財務之影響,(2)再保成本是否對費率產生重大影響。
1.9巨災分析
2006年
【問題1】本項目為「巨災分析」,是要分析巨災對費率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嗎﹖
【回答1】詳細填報方式可參考本釋例第二章第21點之範例。
1.10其他考量
2006年
【問題1】依附表七註8,本欄位需考量包含業務類別分配變化、內部作業改變、外部環境改變、隨機風險及系統風險等項目,其中「業務類別分配變化」應填之內容為何,是否可具體說明。
【回答1】若為舊商品更新,則仍需予以考量其影響;若為新商品,則因業務還沒開始尚不需分析,但仍要須略作說明。
例如:因為公司未來經營本險種將趨向於承保高佣金通路之業務,因此本商品未來的附加費用率預期將會增加10%,故反映在本保險的總保險費率上。
1.11預估保險費收入
2006年
【問題1】此格之數字要如何估算,是否要將計算過程填入此欄位?
【回答1】預估保險費之估算,主要是由險種經營部門先進行試算(包含各營業處所之預估保單件數及其相對的保險費收入),但由於過程太過詳細,將可能將公司的營業方向或戰略顯現出來,對各公司而言,可能會有機密上的顧慮,故仍建議於本欄位僅需填寫預期未來一年之年度總保費收入數字即可。但建議各公司在進行內部作業時,可將此預估作業之相關文件留存乙份,並歸檔於商品研發卷宗內。於此欄位,僅需填入數字,格式如「NT$10,000,000」而非「新台幣一千萬元」。
1.12附表七之其他
2006年
【問題1】是否所有欄位均需填寫,可否省略?
【回答1】均需填寫,如不適用者,則填寫”不適用”。
第二節:附表八常見問題及建議
2.1附表八、附表八01至附表八06-項目之問題
2006年
【問題1】是否即為發生承保範圍所致之損失?如是,則已於條款中載明了承保範圍。
【回答1】請先依附表八註1之說明進行填報,若依保單之承保範圍無法明確拆分各給付項目而致使仍填報有困難時,請節錄保單條款之相關承保範圍。
2.2附表八01至附表八06-保險費填報之問題
2006年
【問題1】有些險種費率會依各種條件而不同(例如保額/自負額/…),若僅填一個數字,似乎不足以表示清楚,但由於欄位之限制,要將整張費率表填入又很困難。本處應如何填報?如果費率是以查表方式呈現時要如何填寫?例如個人旅遊綜合保險。
【回答1】填寫基本費率(Base Rate);如無基本費率,則舉例說明;如難以表達者,再詳如附表。
【問題2】除傷害險外,送審公司送審某些新種保險時,或採再保人費率法或其他方法時,常有不知如何填表之困擾。舉例而言,董監事責任保險通常可分為「董監事責任保險」及「公司補償保險」。但再保人提供費率作為送審公司參考時,基於資料限制或商業機密考量,多不能或不願提供分項分析。則送審公司僅有「董監事責任保險」及「公司補償保險」合計之純保費,無法將此二保障之純保費分列。或如產品回收保險,保險公司所給付之回收費用共含十多個項目,但如上所述,送審公司無法按十多個給付項目分列其純保費。再如,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可能是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提供專業服務等﹚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送審公司於填示「項目」、「給付條件說明」及「申請理賠文件」時,常有不斷重覆相同文字之困擾。
【回答2】如多項給付項目所採用之資料為不可拆分,則將不可拆分之給付項目併成一給付項目予以說明。
【問題3】附表八02-因保費依從人、從車或其他等因素,可分為多數保費檔級,是否需要填寫全部保費檔級?
【回答3】附表八02只需填列基礎費率。若其餘各保費檔級之相對關係比照規章性,可於備註欄位說明即可;若保費檔級相對關係非按照規章,除因費率計算因子較多而致過多檔級可擇要填寫外,未超過20組費率均需於附表八02填寫。
【問題4】若該商品承保期間非以年為單位,並無「年繳保險費」,則純保險費與總保險費欄位應如何填寫?
【回答4】若該商品非為年保單,保險期間在180(含)以內者,請填日繳保險費(若需換算者,則請自行換算),若保險期間超過180日時,其保險費請依適當比例換算為年繳保費填寫,以求得比較基礎之ㄧ致。
【問題5】若如果是航程保單(例:機票保險),該如何填寫?是否可以用附表八05加註方式處理?
【回答5】於備註欄位中加註。例如:保險費係「每次保險費」基礎。
2.3統計資料來源
2006年
【問題1】統計資料來源中統計基礎是否指曆年制、事故年制及保單年制?如係引用外部資料者,是否不用交代?
【回答1】統計基礎是指曆年制、事故年制及保單年制等統計制度別;建議若知道該外部資料之統計基礎時,仍需說明其統計基礎為何。若不知道時,則於費率資料來源與關連性分析欄位中稍加說明其對費率計算的影響。
【問題2】若採經驗法、再保人費率法或其他方法者,恐無法提供過去3~5年之統計資料?
【回答2】若採經驗法、再保人費率法或其他方法者,則以實際所能取得之資料進行填報,並加註由於資料取之因素,故僅能提供過去X年之資料。
2.4計算單位(3)(附表八05)
2006年
【問題1】自負額有時不見得是貨幣單位,如逾放比、不良率、等待期、觀察期.......,應如何填寫?
【回答1】填寫「其他」,並於備註中加以說明。
2.5附表八01之其他填報問題
2006年
【問題1】旅平險之費率經常會依1天至180天而不同,如何進行附表八01及附表九之填報?
【回答1】若公司之旅平險有設計年保費時,則於附表八01填入A(每年),另於附表九欄位G35~G62填入以年費率為基準時,各天數別之相對費率係數,若該旅平險並無年費率時,則以1天[計算單位(2)為B]之費率為基準,換算為年費率(×365),再填寫附表九。
【問題2】附表八01註3,所指之承保對象不同,係指依人數多少或職務類別嗎?如何填報?
【回答2】承保對象係指「男女性別」、「年齡」、「人數」等等,請按不同之承保對象予以填列,若無者免填。職務類別只需填列附表九。
2.6附表八02之其他填報問題
2006年
【問題1】車損險附表八02,若自負額有多種方式時,如何處理?
【回答1】若為3/5/7、5/8不規則情況時,則將各種可能情況填於附表八02,若有倍數關係時,則比照問題3.3之處理方式辦理。
2.7附表八04之其他填報問題
2006年
【問題1】會計師責任保險之填寫方式?
【回答1】類別應填D:其他,並於備註中說明不同費率檔級之人數。其餘欄位均按照備註說明內容填寫。
附註:依第3版修訂內容進行文字之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類別應填Z:其他,並於備註中說明不同費率檔級之人數。其餘欄位均按照備註說明內容填寫。
第三節:附表九常見問題及建議
3.1第二類對第一類職業類別係數
2006年
【問題1】若送審商品非傷害險是否仍應填寫?
【回答1】若送審商品非傷害險,則填寫”不適用”。
若送審商品非傷害險,則得請逕予刪除該列內容。
3.2適用範圍問題
2006年
【問題1】若適用範圍非全部「T」,亦非僅有「F1」,例如同時適用F1、F2但不適用F3,則填示範圍時,F1、F2應該用哪個標點符號加以區隔:「、」「,」或「;」。
【回答1】應按不同編號(例:F1;F2…),分別填列項目。亦即附表九之「範圍」欄位,每一列僅可填列一個項目。
3.3自負額問題
2006年
【問題1】若自負額有10%,15%,20%…50%時,如何填寫附表八01~06及附表九?
【回答1】依附表八01之註6,自負額可為%、0元、3日、3,000元或[3日,3,000元]…..等,因此,若自負額有多種檔級時,僅需於附表八填入基礎自負額,另行於附表九之欄位G77~G90欄位填入,若為2.5倍等非整數倍數,則另行於附表九自行擴增欄位,若該保險同時可適用自負額為0(即無自負額之情況)及自負額時,則需於附表八填寫無自額及基礎自負額兩列資料若為多重自負額之情形時,例如有[3日,3,000元]、[3日,5,000元]、[3日,8,000元]…之情況時,則於附表八01填入基礎組之費率,並於附表九新增欄位,項目名稱為自負額[3日,3,000元] 變更為[3日,5,000元] 後對應收保險費減收比(%)。
附註:依第3版修訂內容進行文字之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依附表八01之註6,自負額可為%、0元、3日、0.3萬元或[3日;0.3萬元]…..等,因此,若自負額有多種檔級時,僅需於附表八填入基礎自負額,另行於附表九之欄位G77~G90欄位填入,若為2.5倍等非整數倍數,則另行於附表九自行擴增欄位,若該保險同時可適用自負額為0(即無自負額之情況)及自負額時,則需於附表八填寫無自額及基礎自負額兩列資料若為多重自負額之情形時,例如有 [3日,0.3萬元]、[3日,0.5萬元]、[3日,0.8萬元]…之情況時,則於附表八01填入基礎組之費率,並於附表九新增欄位,項目名稱為自負額[3日,0.3萬元] 變更為 [3日,0.5萬元] 後對應收保險費減收比(%)。
3.4附表九之備註1說明
2006年
【問題1】備註1之說明文字「若有不足事項請依序自行擴增」之建議?
【回答1】附表九之欄位G1至G90為固定之欄位,不得進行欄位編號及其相對項目文字內容之變更,若要自行擴增時,欄位編號應由G91開始編碼,並依該相對之內容於附表八至附表八05出現之順序,進行填報。
附註:依第3版修訂內容進行文字之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附表九之欄位G1至G94為固定之欄位,不得進行欄位編號及其相對項目文字內容之變更,若要自行擴增時,欄位編號應由G95開始編碼,並依該相對之內容於附表八至附表八06出現之順序,進行填報。
第四節:保險商品送審其他附表常見問題及建議
4.1檢附主保險契約條文問題
2006年
【問題1】若送審商品為附加保險,是否只需檢附附加保險契約條文?
【回答1】送審保險商品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時,應檢附主附保險契約等相關文件,並建議於送審資料中補列文件資料、磁片檔案或資料網址,俾供審查參據。
附註: 依第3版修訂內容,修正本題回答如下:
送審保險商品為附加保險時,應於附表一A26「得附加標的」與A27「得附加於標的」填報得附加之「附加條款」及得附加於之「主保險契約」,並應將附加之「主保險契約」及「附加條款」條款,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處理。
4.2送審商品電子檔問題
2006年
【問題1】若送審商品電子檔是否可用光碟片儲存?
【回答1】可,應確認送審電子檔格式正確性,且所用檔名是否符合附表一之說明,其填列方式如資料夾為「○○產物○○保險」,檔案名稱為「附表一」,其路徑即為:「X:○○產物○○保險附表一」,高度建議採用光碟片方式傳送。
4.3送審條款中之簽署類別問題
2006年
【問題1】針對條款歸類(如核保條款、法律條款)是否需大致定義一下較妥?
且若涉及兩個以上的類別,以同時填入兩個以上代碼方式處理,不知資料進資料庫時是否可以同時進去?
【回答1】那些條款該由何類簽署人員簽署之取決,由各公司視實際情況而定,且每一條文應僅需一位簽署人員簽署。
附註: 請參考本釋例第3版修訂內容,本題刪除。
4.4精算相關附表問題
2006年
【問題1】若所送為綜合性商品,是否僅需送審一份附表七、八、九,並依給附項目性質,分送附表八01~05。
【回答1】是的。
附註: 依第3版修訂內容進行【問題1】之文字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若所送為綜合性商品,是否僅需送審一份附表七、八、九,並依給附項目性質,分送附表八01~06。
4.5商品送審格式填表一般原則說明
2006年
【問題1】送審內容各附表中可否列示表格?
【回答1】不可在表格中再畫入表格。
4.6附表十第二欄「編號」應如何填示說明
2006年
【問題1】送審要保書部份變更時,附表十第二欄「編號」應如何填示?不論任何項目的變更都填E25?或如過去以「H」作為要保書各項目之代碼,如舊版之附表六﹝詳附件﹞,H3表要保書聲明事項,H1、H2、H4、H5...等各有其義。
【回答1】填E25。
4.7附表一A26「得附加標的」與A27「得附加於標的」填報之方式
2006年
【問題1】附表一「得附加標的」與「得附加於標的」應如何填報?
【回答1】依附表一註18及註19之說明進行填報。若送審商品為主契約或附加契約,且有得以附加之保險契約時,請依註18之說明填報本欄位,若無可附加契約時,免填。
附註: 依第3版修訂內容,修正本題回答如下:
依附表一註18及註19之說明進行填報。例如:若送審商品為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且有得以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時,請依註18之說明填報本欄位(A26得附加標的),並應將附加之「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條款,以附件存檔,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處理;若無可附加契約時,免填。
4.8附表六之填報方式
2006年
【問題1】附表六之填報,是否有可供參考之原則或方式?
【回答1】請於填報時,分別針對欄位C1(精算評估意見)、C2(精算聲明意見)、C3(再保險規劃及評估)及C4(風險控管機制評估)應評估之重點項目填報進行說明,並依其提示以實際探討公司所可能遭遇的各種狀況,並依各公司之專業知識,並參考各項原理或準則進行評估。各欄位之說明如下:
「精算評估意見」:
應由精算簽署人員對持續性風險評估、費率計算有重大影響之因素等,依其專業知識予以評估,其中至少應包含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經驗是否適足及未來波動預測,依險別特性各項準備金提存方法及提存是否適足,並對費率計算所引用資料是否適當且符合關連性,費率釐定是否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檢視有無符合保險法令規定。
「精算聲明意見」:
應敘明精算簽署人員已善盡職責及依據專業知識充分考量保險及精算之原理,本保險商品之計算說明書中所列之計算公式及計算費率所採用之資料來源及基礎均屬正確無誤,並與本險條款相符,且已遵照相關法令、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原則,對消費者無顯失公平情事,且費率符合公平且適足。
「再保險規劃及評估」:
應敘明採行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比率(比例或非比例性再保險型態)、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等。
「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應敘明可能經營風險分析如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並對承保範圍對送審保險業穩健經營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加以評估,說明擬採行風險控管機制,如自負額、累積風險總額控制。
附註: 依第3版修訂內容,修正本題回答如下:
請於填報時,分別針對欄位C1(法務風險控管機制評估)、C2 (精算評估意見)、C3 (精算聲明意見)、C4(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比較說明)、C5(核保風險控管機制評估)、C6(理賠風險控管機制評估)、C7(保全風險控管機制評估)、C8(風險控管說明書)、C9(資產配置計畫書)、C10(利率敏感度分析)、C11(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 、C12(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應評估之重點項目填報進行說明,並依其提示以實際探討公司所可能遭遇的各種狀況,並依各公司之專業知識,並參考各項原理或準則進行評估。各欄位之說明如下:
「法務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法務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送審保險商品內容未來可能面臨法律訴訟、理賠申訴或糾紛、條款未臻明確,可能或潛在之影響加以評估,並說明擬採行風險控管機制。
「精算評估意見」:
應由精算簽署人員對持續性風險評估、費率計算有重大影響之因素等,依其專業知識予以評估,其中至少應包含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經驗是否適足及未來波動預測,依險別特性各項準備金提存方法及提存是否適足,並對費率計算所引用資料是否適當且符合關連性,費率釐定是否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檢視有無符合保險法令規定。
「精算聲明意見」:
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聲明,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所列計算公式及計算費率所採用之基礎,均已與條款相符,且已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已盡專業義務及充分考慮保險暨精算原理,有無解約金等各項精算數據。人身保險商品另應增列經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結果有無異常。
「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比較說明」:
應由精算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損失率、費用率、投資報酬率或其他精算假設與送審保險業實際經驗比較說明並附對照表,該對照表至少應包含假設項目、本公司實際經驗及說明欄,並以「.doc」格式及以附件檔案,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
「核保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核保簽署人員評估,並應包含「再保險規劃及評估」及「風險控管機制評估」,前者應敘明採行再保險型態、預估自留比率(比例或非比例性再保險型態)、可能累積危險之再保險安排等;後者應敘明可能經營風險分析如系統風險及非系統風險,並對承保範圍對送審保險業穩健經營可能或潛在重大影響加以評估,說明擬採行風險控管機制,如自負額、累積風險總額控制。
「理賠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財產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理賠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並應包含可能面臨消費者申訴、調處、仲裁或訴訟,對送審保險業及社會成本,並對消費者道德危險可能或潛在之風險及控管機制。
「保全風險控管機制評估」:
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保全簽署人員評估,於「簽署人」欄親自簽署。
「風險控管說明書」:
人身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就各項投保金額及年齡上限設定提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要性說明,並由投資簽署人員、精算簽署人員、核保簽署人員及風險控管相關人員評估及共同簽署,並於「簽署人」欄依前揭順序親自簽署,請填如「孫○○;王○○;李○○;○○○」。
「資產配置計畫書」: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填寫時應由投資簽署人員及精算簽署人員評估及共同簽署,並於「簽署人」欄依前揭順序親自簽署,請填如「孫○○;王○○」。
「利率敏感度分析」、「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及「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人身保險商品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含)時,應予填寫,餘暫免填(保留空白),其填寫內容及簽署人員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