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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A保險公司(下稱 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由於甲並未交
付屆期保險費,保險契約於民國(下同)111 年7月23 日停效,甲於 113 年2月4日申請恢
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甲當時體檢報告顯示肝功能數值達標準值 5倍,顯示有肝功能異常現
象,同年 5月24 日第二次復效體檢,肝功能數值暴增逾標準值 8倍以上。請問依據我國保險
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A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系爭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而不具可保條件,A公司始得拒絕恢復效力
A公司如拒絕系爭保險契約復效,應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自甲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
後,系爭保險契約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24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 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健
康保險,並附加投保全方位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於保險
契約有效期間,甲於配偶乙所經營之漁船上幫忙出海捕魚,於拉網時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
折之傷害,住院手術療養復健,共住院 40 日,合計住院醫療費用為新臺幣 221 萬元。A公司
主張甲投保時之職業類別為「家管:第 1類」,其後甲從事漁船工作,甲之身分應屬「海洋(沿
海)定置網(內陸漁業)」,職業類別為第 4類,然甲並未將職業類別變更情事通知 A公司,
拒絕理賠,或依 A公司保單條款規定,另主張甲危險增加達增加保費程度,應依原收保險費
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理賠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無效
A公司得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效力終止,A公司無需理賠
25 甲騎乘腳踏自行車(下稱甲車),行經十字路口時,因未依號誌指示且行駛行人穿越道之疏失,
與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發生碰撞,導致乙車受損,經送原廠修復,支出必要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 萬7490 元,其中鈑金拆裝工資 6640 元、烤漆 2萬8280 元、零件
9萬2570 元。經查乙車已向 A保險公司(下稱 A公司)投保丙式車體險,A公司已全數賠
付乙修復費用。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車為腳踏自行車,A公司得拒絕理賠
A公司得代位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甲車未投保汽車強制險,故乙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26 甲於苗栗旅遊時,向乙購買古董車一輛,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當場交付乙 30
萬元訂金,雙方約定由乙負擔運費將該古董車運送至屏東市甲宅地址,甲收貨後匯款付清全
數款項,甲回到屏東自宅後,擔心古董車運送途中發生意外,遂擬向 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A公司)投保。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對該古董車無保險利益,如 A公司承保,保險契約無效
甲對該古董車有保險利益,A公司得就該古董車價值為定值或不定值承保
甲僅得於 30 萬元的範圍內,向 A公司投保
A公司如超額承保,保險契約無效
27 甲乙兩人為同父同母之兄弟,甲因乙為獨居老人,且為中低收入戶,有意以自己為要保人,
乙為被保險人,向 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公司)購買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
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微型保險。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微型保險商品之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僅限為被保險人本人,因此無道德危險
微型保險之要保人,如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無效
微型保險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因此無道德危險
微型保險並不適用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