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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
事項總說明
本案係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3月30 日國教國署國字第 1090034584 號函,爰擬具本注意事項。其注意事
項如下:
一、 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依據。( 第一點)
二、 學校規劃在校作息時間之目的。(第二點)
三、 學校規劃在校作息時間之應考量事項。(第三點)
四、 到校與放學時間。(第四點)
五、 學校應訂定上學及放學時間,並向家長溝通及公告辦理。(第五點)
六、 排課注意事項。(第六點)
七、 各學習階段每週學習總節數,及其課程類別。(第七點)
八、 全校性活動通知程序。(第八點)
九、 學校依據本注意事項訂定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之程序。(第九點)
十、 本注意事項生效及修正程序。(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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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00616628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使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稱學校)妥適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以下稱總綱)訂定本注意事項。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校學生成長生理需求,訂定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
質為目的。
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
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學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
學為原則;學校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應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以兼顧
學生安全。
學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
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前項時間調整需事先向家長溝通說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內。
為顧及學生學習權利與生活適應,學校排課時應注意下列事項辦理:
(一) 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適
能之重要性,學校得於每日第一節開始上課前安排非學習節數
活動,各教育階段規劃建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