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中國小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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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
事項總說明
本案係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3月30 日國教國署國字第 1090034584 號函,爰擬具本注意事項。其注意事
項如下:
一、 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依據。( 第一點)
二、 學校規劃在校作息時間之目的。(第二點)
三、 學校規劃在校作息時間之應考量事項。(第三點)
四、 到校與放學時間。(第四點)
五、 學校應訂定上學及放學時間,並向家長溝通及公告辦理。(第五點)
六、 排課注意事項。(第六點)
七、 各學習階段每週學習總節數,及其課程類別。(第七點)
八、 全校性活動通知程序。(第八點)
九、 學校依據本注意事項訂定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之程序。(第九點)
十、 本注意事項生效及修正程序。(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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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
事項逐點說明
規 定
說 明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
局)為使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稱學校)妥適規劃學生在
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稱總
綱)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依據。
二、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校
學生成長生理需求,訂定學生在
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
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
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一、 學校規劃在校作息時間之
目的。
二、 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
三、 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
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
量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
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
間相關規定。
一、 學校規劃在校作息時間之
應考量事項。
二、 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
四、 學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
時二十分為原則;十六時三十分
以前放學為原則;學校如辦理課
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
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
上課與放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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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應考量學區交
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
整,以兼顧學生安全。
五、 學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
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
活動、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
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
安全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
分上、放學時間。
前項時間調整需事先向家長溝
通說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內。
一、 明定學校應訂定上學及放
學時間,並向家長溝通及
公告辦理。
二、 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
六、 為顧及學生學習權利與生活適
應,學校排課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辦理:
(一) 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
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
適能之重要性,學校得於每日
第一節開始上課前安排非學習
節數活動,各教育階段規劃建
議如下:
1. 國中小:晨光活動、導師時間、
學校集會、體育活動或其他教育
活動等為原則。
2. 高中:晨運、晨讀、晨社、導師
一、 排課注意事項
二、 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
定本點第七款。
三、 本點第四款所指「課程」
涵蓋部定課程與校訂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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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學校集會等學習活動為原
則。其中安排屬全校集合之活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
學習,每週至少應安排二日自主
規劃運用。
3. 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不計入學生
出缺席記錄範圍;但得視情節,
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措施。
(二) 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應依總
綱規定,規劃各教育階段上課
時間,但學校得視課程實施及
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在學習
總節數不變之原則下,經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彈性
調節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
與協同教學之實施,並依本局
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排上課週
次。
(三) 每節下課時間至少十分鐘,並
得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
時段課間活動時間為十五分鐘
至三十分鐘。
(四) 午餐及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七
十分鐘為原則,且不得安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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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週三下午以不排課為
原則,國民小學低年級(一、二
年級)每週至少安排一日全日課
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 學校之學習節數應依總綱規
定,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
週學習總節數應符合各學習階
段之規定。
因應總綱自一 0八學年度逐年實
施,尚未適用總綱之學習階段則
回歸應適用之課程綱要內每週
學習節數安排。
一、 依據總綱課程規劃及說明
敘明各學習階段每週學習
總節數,及其課程類別。
二、 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本
點第二項。
八、 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
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通過,並訂於學校行事曆
內,且應向家長說明相關補假事
宜,俾利家長因應安排。
學校應依據本局全校性活動之
統一補假原則辦理休補假事
宜;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
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明定全校性活動通知程序。
九、 學校依本注意事項所訂定之相
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應依循民主
參與之程序,與教師、學生及家長
一、 學校依據本注意事項訂定
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
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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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溝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
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留校備查。
二、 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
十、 本注意事項經本局局務會議通
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 明定生效及修正程序。
二、 本注意事項制訂與修正依
「臺南市行政規則準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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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
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00616628號函訂定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使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稱學校)妥適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以下稱總綱)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學校學生成長生理需求,訂定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
質為目的。
三、
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
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四、
學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
學為原則;學校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應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以兼顧
學生安全。
五、
學校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
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前項時間調整需事先向家長溝通說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內。
六、
為顧及學生學習權利與生活適應,學校排課時應注意下列事項辦理:
(一) 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適
能之重要性,學校得於每日第一節開始上課前安排非學習節數
活動,各教育階段規劃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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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中小: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或其他
教育活動等為原則。
2. 高中:晨運、晨讀、晨社、導師時間、學校集會等學習活動
為原則。其中安排屬全校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
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每週至少應安
排二日自主規劃運用。
3. 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不計入學生出缺席記錄範圍;但得視情
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措施。
(二) 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應依總綱規定,規劃各教育階段上課時
間,但學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在學習總節
數不變之原則下,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彈性調節每
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並依本局每學期學
校行事曆編排上課週次。
(三) 每節下課時間至少十分鐘,並得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
段課間活動時間為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
(四) 午餐及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為原則,且不得安排課
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週三下午以不排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低年級(一、二年級)
每週至少安排一日全日課程。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
學校之學習節數應依總綱規定,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每週學習總
節數應符合各學習階段之規定。
因應總綱自一 0八學年度逐年實施,尚未適用總綱之學習階段則回歸
應適用之課程綱要內每週學習節數安排。
八、
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通過,並訂於學校行事曆內,且應向家長說明相關補假事宜,俾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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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因應安排。
學校應依據本局全校性活動之統一補假原則辦理休補假事宜;於補假
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九、
學校依本注意事項所訂定之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應依循民主參與
之程序,與教師、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
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留校備查。
十、
本注意事項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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