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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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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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2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 112 420 日臺教社()字第 1120037458 號函核定
壹、中華民國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全國
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
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主辦機關:教育部
二、協辦機關: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
三、承辦縣市:高雄市政府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一)初賽:辧理學生組初賽時,除原住民族語項目外,直轄市得以區為
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但澎湖縣、金
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高雄市政府承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需求,本權責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語
言各項各組代表參加決賽。
(五)原住民族語各項學生組比賽得由直轄市(市)政府視實務狀況
性辦理初複賽,但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
2
使用及傳承之精神,為確保競賽員參賽權益,尤其是原住民瀕危語言,
若直轄市、縣(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則應辦理
二、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當於國小階段
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
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
二十歲、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
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教師組、社會組)。
3、客語(教師組、社會組)。
4、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每語種分教師組、社會組)
3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 1
(二)情境式演
1、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2、客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
3、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
生組)。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 1
(三)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21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
生組)。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 1
(四)作文(各組均參加)。
(五)寫字(各組均參加)。
(六)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及客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四、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各語言各項各組直轄市以 2人、縣(市
1人為限。
五、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4
(一)參加競賽之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
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二)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名
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各直轄市縣(市)初賽實施要點可寄至下列辦事處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三)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 11211 1日前須設籍 6個月以上)、服
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應選
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競賽。
(四)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一名、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
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分計算。
(五)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為限,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
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分計算
(六)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
5
計算。
六、各項競賽時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5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 56分鐘
3、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8鐘。
(二)情境式演
1、就圖片表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23分鐘。
2)高中學生組,每人限 34分鐘。
2、提問
各組每人均限 2鐘。
(三)朗讀:各組每人均限 4分鐘。
(四)作文:各組均限 90 分鐘。
(五)寫字:各組均限 50 分鐘。
(六)字音字形
1、國語:各組均 10 分鐘。
2、閩南語:各組均 15 分鐘。
3、客語:各組均 15 分鐘。
七、競賽內容規
(一)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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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當場親手抽定;教師組則
32 分鐘。
2、閩南語:同國語
3、客語:同國語。
4、原住民族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二)情境式演
1、各語言各組圖片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各語言各組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
目之語別()競賽員進行提問。
(三)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高中學生組篇目事先公布。
2)教師組及社會組篇目不事先公布。
3、客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篇目事先公布。
2)教師組及社會組篇目不事先公布
4、原住民族語:各組篇目,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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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語言之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及國語教師組、
社會組篇目,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分鐘,當場親手抽定;閩南語、
客語之教師組、社會組篇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2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四)作文
1、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五)寫字
1、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
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均為 7公分見方;
教師組、社會組均為 8公分見方(以上用 6尺宣紙 4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3各組字數均為 50 字。
(六)字音字形
1、國語
1)各組均為200 字(字音、字形各 100 ),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
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 88 331 日臺(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
8
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
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2、閩南語
1)各組均為200 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限用
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95 10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布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YWqshP 及使用手冊 https://bit.ly/2UcLYve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
內容請參閱:http://twblg.dict.edu.tw/
3、客語:
1)各組均為200 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限用
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101 9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函修正公
布之「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Iog8Jw
3)漢字使用依教育部 111 429 日修正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
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hakkadict.moe.edu.tw/
八、競賽評判標
(一)演說(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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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情境式演說(閩南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
1、內容完整:內容切合主題,演繹完整,舉例生活化
2、表達流暢:口齒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
3、深具創意:思維創新,觀點看法有獨特見解。
4、從容自信:態度從容,表情自然,侃侃而談,具說服力。
5、生動自然:演說生動,肢體動作自然合宜,表現大方自在。
6、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7、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8、原住民族語競賽員在演說及問答時以族語為主,得適時穿插國語。
(三)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45%(以教育部88331日臺(88
語字第 88034600 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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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閩南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3、客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原住民族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四)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 50%。
2、邏輯與修辭:占 40%。
3、字體與標點:占 10%。
(五)寫字
1、筆法:占 50%。
2、結構與章法:占 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未及寫完者,
每少寫 1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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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六)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九、決賽成績核
各語言各項各組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均
一標準計分法,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確認後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
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決賽成績經評判長確認後,公
布於大會網站。
十、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先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分別
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 70 分者,不列等第。各等第
人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情境式演說獎項包含面面俱到、滔滔
絕獎、創意無限獎、從容自信獎、生動自然獎、對答如流獎,上述獎
項由評判委員針對評判向度遴選,並得從缺。
(二)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
(三)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
各語言各項各組成績只公布特優者,依競賽員姓氏及名字筆畫數依序排
列。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
關名稱。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伍、決賽辦理時間:11211 25 日至 26 日(星期六、日)2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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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決賽地點:
高雄市立新莊高級中學(高雄市左營區文慈路 99 號)
高雄市立七賢國民中學(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三路 110 號)
柒、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 112925 日至 10 20 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確
各語賽報,掛
民國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資訊報名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
名),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前峰國民小學(820 高雄市岡山區仁壽里育英
35 號)。
二、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捌、決賽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獲得特優者發給獎座及獎狀,優等及甲等發給獎狀。未獲
得等第者僅發給參賽證明。
(一)獎座:獲得特優者發給獎座,獎座於比賽結束後 2個月內由承辦單位
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發得獎者。
(二)獎狀:依獲得等第發給獎狀,獎狀於比賽結束後 2個月內由承辦單位
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發得獎者。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
競賽單位於 1134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
至承辦單位,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
逾半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
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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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各直轄市及縣()政府敦請首長針對得獎者予以公開表揚,依下列
規定獎勵:
1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2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特
優者各記功一次、優等者各嘉獎二次、甲等者各嘉獎一次。
3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適
當表揚。
二、指導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學生組競賽員獲得特優者,其指導人
實際,不並函
關,優者嘉獎
一次之競校長
(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獎勵(獎勵項目不限)
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者
各記功一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二次;餘各予嘉獎一次。
縣(長、長、
人均予獎勵。
玖、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
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複賽時,應請該縣(市)長(直轄市為教育局
典禮理初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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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參加全國決賽,由教育局(處)長擔任領隊。
各領隊報到時間及領隊會議時間由大會另行通知。
四、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以 0計算。
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其競賽成績以棄權論。
五、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
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六、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
權。
七、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
訴理訴評至遲
項目比賽結束(含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評判講評時間)後 1小時內提
予受目應結束
規則人員委員
學術申訴「全
訴規則」(如附件 2)。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名單既經
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競賽員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競
賽員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3-6)。
拾、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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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說明
一、客語腔調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二、原住民族 16 42 言別名稱表如下:
民族
別代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1
阿美族
Amis
南勢阿美語(原稱:北部阿美語)
1
秀姑巒阿美語(原稱:中部阿美語)
海岸阿美語
馬蘭阿美語
恆春阿美語
2
泰雅族
Tayal
賽考利克泰雅語
2
澤敖利泰雅語
四季泰雅語
宜蘭澤敖利泰雅
汶水泰雅語
3
萬大泰雅語
4
3
排灣族
Paiwan
北排灣語
5
中排灣語
南排灣語
東排灣語
4
布農族
Bunun
卓群布農語
6
卡群布農語
丹群布農語
巒群布農語
郡群布農語
5
卑南族
Pinuyumayan
南王卑南語
7
西群卑南語(原稱:初鹿卑南語)
知本卑南語
建和卑南語
附件 1
16
6
魯凱族
Rukai
霧臺魯凱語
8
大武魯凱語
東魯凱語
多納魯凱語
9
茂林魯凱語
10
萬山魯凱語
11
7
鄒族
Cou
鄒語(原稱:阿里山鄒語)
12
8
賽夏族
SaySiyat
賽夏語
13
9
雅美族
Yami
雅美語
14
10
邵族
Thao
邵語
15
11
噶瑪蘭族
Kebalan
噶瑪蘭語
16
12
太魯閣族
Truku
太魯閣語
17
13
撒奇萊雅族
Sakizaya
撒奇萊雅語
18
14
賽德克族
Seediq/Seejiq/Sediq
都達賽德克語(原稱:都達語)
19
德固達雅賽德克(原稱:德固達雅語)
德鹿谷賽德克語(原稱:德路固語)
15
拉阿魯哇族
Hla'alua
拉阿魯哇語
20
16
卡那卡那富族
Kanakanavu
卡那卡那富語
21
※說明:語言別以虛線表示者併為一組,以實線表示者另立一組比賽。
17
中華民國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
一、目的
為維護競賽公平性,大會特設置「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以保障競賽員權益並處理競賽糾紛
二、申訴範圍
以違反競賽規則、秩序、競賽人員資格及各語言字音字形組答案為限。
三、組織及運作
(一)申評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三人,其成員如下:
1、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及副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副召集人)
2、由教育部依需要推薦學者專家或相關行政人員三人至八人。
3、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除評議結果應有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始可作
決議。
(三)申評會成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四)申訴中心設於承辦縣市之主要競賽場地。
(五)針對重大違規及爭議事項裁定扣分事宜,以申訴書面通知公告為
四、申訴流程
(一)符合申訴範圍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如附
1),詳述申訴事由,送申評會辦理,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二)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含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評
18
判講評時間) 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競賽場地應於比賽結
束時宣告結束時間)
(三)申評會就書面申訴書進行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相關當事人到會說明。
(四)評議結果除通知申訴人外,應作成書面紀錄。
(五)受理作業流程:(如附表 2
五、其他
申訴事件未盡事宜以申評會決議為評議準則,各競賽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惟
將列入賽後檢討事項之一。
19
(附表 1
中華民國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書
申訴單位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申訴理由
申訴依據
評議結果
申評會
委員簽章
送交時間
112 11 26 □上 □下午
送交單位
中華民國 112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中心
(□新莊高中 □七賢國中)
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簽名:
聯絡電話:
20
(附表 2
中華民國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申訴之案件說明及處理
依前述評議結果裁定
回覆申訴人(以電話通知)
(結案)
制訂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
成立競賽申評會
說明並宣達申評會之組
織及運作過程
申訴單位至遲應於各該競賽項
目比賽結束(含演說、情境式
演說、朗讀評判講評時間)後 1
小時內提出,至申訴中心收件
處提交申訴申請書
邀申訴案之競賽相關人員
列席會議說明事件經過
受理申訴之案件
辦理實質審查
會委人至人,其成
員如下:
1
集人)及副評判長(兼任
會副召集人)
2
者專家或人員三人至八人。
3、承辦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1、收件處收取申訴申請表。
2、收件處彙整申訴書交申評會
評議。
收件處通知申訴單
位審查結果。
辦理程序審查
裁決是否受理
21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法定代理人版)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將參加中華民國 112 年全國語文
競賽(以下稱本活動),本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現同意將競賽員參加
本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
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
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惟競賽員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
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授權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12
附件 3
22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成年版)
本人同意將本人參加中華民國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肖
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惟本人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授權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12
附件 4
23
錄影錄音授權書(法定代理人版)
立書人: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於民國 112 11 25 日至 26 日參與
中華民國 112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
動」),立書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競賽員參與本
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立書人就競賽員在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
/錄影內容,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
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
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競賽員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
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
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演出
之一切內容均係競賽員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權,絕無
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
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立書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12
附件 5
24
錄影錄音授權書(成年版
茲因立書人於民國 11211 25 日至 26 日參與中華民國 112年全國語文競賽之演
/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動」),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
立書人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立書人就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
容,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
包括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
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立書人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
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立書人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
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參與本活動所提供/演出之一切
內容均係立書人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權,絕無侵害他
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
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12
附件 6
25
全國語文競賽違規裁處規定一覽表
說明:有關競賽之爭議或本裁處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送交申訴評議委員會裁決,並依其決
議為準,各競賽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惟將列入賽後檢討事項之一。
裁處
違規情形
依據
競賽成績
以零分計算
1、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
組第一名、特優,再參加該語言該
項該組之競賽。
「實施要點」第肆點第五款競
賽員資格及限制(四)
2、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項為
限,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者。
「實施要點」第肆點第五款競
賽員資格及限制(五)
3、各競賽員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
評判。
「實施要點」第肆點第五款競
賽員資格及限制(六)
4、競賽員資格不符。
「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
四款
5、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項目競賽
員穿著競賽單位制服或校服。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八款
6、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項目競賽
員報出姓名、校名或代表之競賽單
位。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八款
7、作文項目競賽員於文稿中提及姓
名、校名或代表之競賽單位。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八款
8、演說情境式演說題目與所抽題目
不符。
【競賽員注意事項】貳、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參、
情境式演說競賽員注意事項第
八款
9、朗讀競賽員使用自備之朗讀題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0、作文競賽員於競賽時間未開始,
拆閱試題袋。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四款
11、作文競賽員提早交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12、作文競賽員競賽逾時不繳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3、作文競賽員於競賽時間結束時仍
繼續書寫。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4、寫字競賽員於競賽時間未開始,
拆閱試題袋。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15、寫字競賽員提早交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6、寫字競賽員競賽逾時不繳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八款
17、寫字競賽員於競賽時間結束時仍
繼續書寫。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八款
附件 7
26
18、寫字競賽員在比賽用紙下墊置其
他物品(如:預畫之九宮格、米
字格、尺規等)。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十二款
19、字音字形競賽員於競賽時間未開
始,翻閱試題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四款
20、字音字形競賽員提早交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21、字音字形競賽員攜帶試題、試卷
出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22、字音字形競賽員競賽逾時不繳
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23、字音字形競賽員在桌面墊置其他
物品。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八款
24、字音字形競賽員於競賽時間結束
時仍繼續填寫。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九款
棄權
1、競賽員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
口名簿為憑)。
「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
四款
2、競賽員逾報到時間。
「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五
3、演說、情境式演說競賽員超過一分
鐘未開始進行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貳、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八款;參、
情境式演說競賽員注意事項第
九款
4、朗讀競賽員超過一分鐘未開始進行
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八款
5、作文競賽員書寫其他文字或註記。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6、作文競賽員撕開彌封處。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7、寫字競賽員書寫其他文字或註記。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8、寫字競賽員撕開彌封處。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9、字音字形競賽員書寫其他文字或註
記。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10、字音字形競賽員撕開彌封處。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扣均一標準
1
1、演說、情境式演說、朗讀競賽員與
評判委員或其他競賽員交談。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四款
2、作文、寫字、字音字形競賽員與其
他競賽員交談。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五款
3、裝水容器或其他物品打翻、掉落或
發出聲響影響比賽進行。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九款
27
4、演說競賽員攜帶道具上臺。
【競賽員注意事項】貳、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5、情境式演說競賽員攜帶參考資料至
預備席。
【競賽員注意事項】參、情境
式演說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四款
6、國語朗讀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組
競賽員攜帶字典、辭典及教育部頒
「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國語朗
讀教師組、社會組競賽員攜帶教育
部頒「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
南語、客語朗讀競賽員攜帶「臺灣
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客家
語拼音方案」除外之書籍至預備
席。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7、作文競賽員將參考資料或書籍攜入
競賽會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8、作文競賽員私自攜帶試題、試卷出
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9、寫字競賽員將參考資料、書籍或紙
張攜入競賽會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10、寫字競賽員自備試墨用紙。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11、寫字競賽員於監場人員發開始口
令前試墨。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三款
12、寫字競賽員攜帶試題、試卷出
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3、字音字形競賽員將參考資料或書
籍攜入競賽會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柒、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扣均一標準
2
1、競賽員中場休息結束後未進場,未
等競賽結束即離開。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四款
2、攜帶行動電話(手機)、呼叫器、
計時器及具有記憶和搜尋資料功能
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七款
28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注意事項暨評分標準
壹、遴聘原則
一、由競賽承辦單位洽請主辦、協辦單位、大專校院相關系所,及各參賽單
各項者專推薦
人才資料庫後,由競賽籌備委員會遴選報本部核定後,由籌備會聘任之。
二、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簽署切結書()。不得有配偶或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如附)參加比賽,且不得擔任競賽員之指導人員(
瑪蘭語、撒奇萊雅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萬山魯凱語、
多納魯凱語、茂林魯凱語、萬大泰雅語、汶水泰雅語除外)
三、獲遴聘為情境式演說及讀者劇場之評判應參與當年評判研習,如無法參
與則取消遴聘,由備取委員依序遞補
四、評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依其情節輕重停止遴聘 13年:
()講評內容提及與競賽題目無關或涉及性別、族群、職業、弱勢等歧視。
()於競賽期間將參與評判會議等活動照片或評分表等競賽相關資料,上傳
臉書、個人部落格或多媒體傳播平臺(如:LineTwitterInstagram
)
()評判工作結束後,將相關競賽文件(題目、評分表等文)攜出會場。
()尚未公布成績之前,對外透露相關內容。
()評判無正當理由不願協助處理成績疑義。
五、評判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予遴聘:
()執行職務未嚴守保密原則。
附件 8
29
()故意隱匿違反迴避規定
()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如附)參加比賽。
()有與本人職務權限範圍內直接從屬關係之競賽員。
()擔任競賽員之指導人員(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邵語、拉阿魯哇語、
卡那卡那富語、萬山魯凱語、多納魯凱語、茂林魯凱語、萬大泰雅語、
汶水泰雅語除外)
六、情境式演說、讀者劇場項目涉及問答,視競賽員報名狀況於評判調整該
種語言別評判人數。
七、各組賽事評判之安排應避免現職服務於同機關()之人員同時擔任同一
場次為原則。
各項組共同注意事項:
一、評判委員請依大會規劃之時間到達評判委員報到處。情境式演說及讀
,請分鐘餘評
十分鐘抵達競賽會場,且須立即將行動電話關機,並禁止與競賽員交談。
不宜使須禁呼、
致影舉而該評
再聘任。
二、競賽員如有違規情事發生,請准予上臺並依照原有流程進行,後續事宜
則由工作人員呈報後,由大會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評判委員進行評分時,請避免有同分之情事發生。若有上述情形,建議
整體數後做區
30
委員名,同,
檢核無誤後再行離開競賽會場。
四、評分標準請依競賽規定,如有爭議,則由評判組長會同評判委員共同協
商確定。
五、各組各項除字音字形外,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均一標準計分法。
六、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一人,於競賽結束,蒐集其他評判意見後進行講
容請盤指使所精
尚未分進標準
員無所遵循。
(一)演說、情境式演說、讀者劇場與朗讀各組在各競賽場地由組長作十
鐘之講評,並由組長負責審查綜合講評資料。
(二)字音字形、寫字、作文於競賽結束後,由專人負責撰寫各組綜合講
文稿資料。
七、為方便聯繫,請評判委員離開會場後,手機務必保持暢通,以利突發狀
況之因應。
八、請勿於競賽期間將參與評判會議、晚宴等活動照片或評分表等競賽相關
資料,上傳臉書、個人部落格或多媒體傳播平臺(如:Line、Twitter
InstagramFacebook 等)。
九、評判工作結束後,相關競賽文件(題目、評分表件),不得攜出會場;
在大會尚未公布成績之前,請勿對外界透露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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