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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敦請首長針對得獎者予以公開表揚,依下列
規定獎勵:
1、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2、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特
優者各記功一次、優等者各嘉獎二次、甲等者各嘉獎一次。
3、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適
當表揚。
二、指導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學生組競賽員獲得特優者,其指導人
員一人(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發給獎狀,並函
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特優者各記功一次、優等者各嘉獎二次、甲
等者各嘉獎一次。獲甲等以上之競賽員,其就讀學校校長由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獎勵(獎勵項目不限)。
三、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者,
各記功一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二次;餘各予嘉獎一次。
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
人均予獎勵。
玖、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
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複賽時,應請該縣(市)長(直轄市為教育局
局長)主持典禮;鄉鎮市區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區長主持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