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
,离现在 1
年 188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1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計畫
壹、目的
為普及本土語文教學生活化,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素養導向教學,營
造校園本土語文學習環境,特規劃辦理本競賽。期盼由教學人員帶領
學生共讀文本,理解文本情境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營造真
實的語言使用情境,提升學生於學習本土語文的動機及興趣。鼓勵各
校各班級將本競賽適時融入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設計,以生活化、趣味
化的方式,結合課程推行,以求活學活用,揚棄背誦訓練,讓本土語
文融入課程與生活。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協辦單位: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參、辦理方式
一、競賽單位:
(一)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由直轄市、縣(市)自由推派競賽
隊伍參賽,亦可辦理初/複賽以遴選參加全國決賽之隊伍。
(二)各競賽單位參加全國決賽時,各語言各組以 1 隊為限。各隊成員
須由學校進行本土語文課程同一班級學生組成。如果該班人數不
足 5 人,可就其班級人數參加。高中學生組由高一本土語文修課
2
時同一班級學生組隊。
二、競賽對象及組別
(一)對象及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
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
滿 18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
未滿 20 歲、五專前 3 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
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二)各隊人數:閩南語、客語每隊 5 至 8 人;原住民族語每隊 2 至 8
人。
(三)競賽員不可同時參加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各語各項目,各競賽員
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曾獲得 111
年、112 年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不得再參加該語言
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 分計算。
三、競賽語別
(一)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
(二)客語(各組均參加)。
(三)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各組均參加)。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附件 1)
四、競賽方式與規範
(一)賽前,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自行創作之文本,充分討論以理解文
本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
(二)比賽進行時,各隊成員以生活對話方式呈現,並請攜帶文本上
臺,每位學生皆須充分表述。國小學生組和國中學生組 3 至 4 分
鐘;高中學生組 4 至 5 分鐘。最後,由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
該組語別向競賽員依序提問,一問一答。評判針對每一位競賽員
提問後,由競賽員在 45 秒內進行回答。每隊總問答時間視各隊
人數而定。
(三)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如:假髮、頭巾、帽子、彩帶、響
板、放置文本之物品等)、舞臺背景與配樂,服裝不列入評分。
(四)競賽隊伍所使用文本需自行確認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
何其他權利之情事。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除自負法律責
任外,並撤銷參賽資格或獲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應予
追回。
五、評判標準
(一)團體互動:成員能對話互動,搭配得宜,展現團體默契。
4
(二)發音語調:口語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適切。
(三)表達流暢:成員表述前後連貫,內容切題,表述完整。
(四)創意多元:自創文本,思考創新,展現多元觀點。
(五)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六、成績核計
各語言各組競賽成績之核計,於賽後由評判委員針對評判標準予以評
分。
七、優勝名額
先以該語言該組各隊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隊數之比例,分別錄
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 70 分者,不列等第。各等
第隊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 1 隊以 1 隊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隊數前 25%。
(二)優等:占參賽隊數中間 50%。
(三)甲等:占參賽隊數後 25%。
公布成績時,註明各隊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
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肆、辦理時間: 113 年 11 月 23 日(星期六)舉行。
伍、競賽地點: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競賽區)及私立海星國
民小學(休息區)。
陸、競賽報名方式
5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 113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8 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
話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及所採用文本
(格式另訂),掛號寄送「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資訊報
名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 2 段 97 號)。
二、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
主。
柒、競賽獎勵
一、獲得特優隊伍發給獎座 1 座,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優等及甲等隊伍
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未獲得奬項隊伍每名競賽員發給參賽證明。
(一)獎座:獎座於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
轉發得獎隊伍。
(二)獎狀:獎狀於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
轉發得獎者。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競賽單位於 114
年 4 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承辦單
位,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
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
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三)獲獎隊伍除由大會頒發獎座、獎狀外,並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
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6
二、指導人員部分:各隊伍指導人員以 1 人為限,限該班級本土語文課程
之實際授課人員。直轄市及縣(市)獲得特優之隊伍,其指導人員由
大會頒發奬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特優者記功 1 次;優
等者嘉獎 2 次;甲等者嘉獎 1 次。獲甲等以上之隊伍,其就讀學校校
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嘉獎 1 次。
三、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
者,各記功 1 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 2 次;餘各予嘉
獎 1 次。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
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
四、本試辦計畫競賽獎勵不與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獎勵併計。
捌、附則
一、各隊若因報名不實經查獲,除取消比賽資格外,獲獎者取消其所獲
獎項。
二、各隊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逾報到時間
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三、各隊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
權。
四、賽後請依照工作人員指引離場,儘速離開競賽場地,並返回縣市休息
區進行觀摩。
五、比賽進行中不得任意走動或交談,以免影響比賽進行。比賽中若要中
7
途需離席上廁所,請利用上下場的空檔時間安靜由後門或側門至廁
所。
六、比賽場地請保持安靜,關閉手機、呼叫器及其他會發出聲響之裝置,
禁止拍照、攝影。
七、各隊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
面申訴書(如附件 2),詳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書至遲應於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含評判講評)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
予受理(競賽項目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申訴事項以比賽規
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
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限學校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教學人員)名單既經
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各隊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報
名時應繳交同意書(如附件 3、4)。
十、各隊如有競賽員確診,除確診者外,該隊其他競賽員仍可參賽。如因
競賽員確診導致該隊人數少於競賽隊伍最低人數限制,該隊仍可參
賽,惟隊伍人數如僅 1 人,則取消參賽。另,學生如因確診無法參
賽,或因同隊競賽員確診導致競賽隊伍人數僅 1 人無法參賽者,均頒
發參賽證明。
玖、本計畫經教育部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8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說明
一、客語腔調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二、原住民 16 族 42 語言別名稱表如下:
民族
別代
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1
阿美族
(Amis)
南勢阿美語
(原稱:北部阿美語)
1
秀姑巒阿美語
(原稱:中部阿美語)
海岸阿美語
馬蘭阿美語
恆春阿美語
2
泰雅族
(Tayal)
賽考利克泰雅語
2
澤敖利泰雅語
四季泰雅語
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汶水泰雅語
3
萬大泰雅語
4
3
排灣族
(Paiwan)
北排灣語
5
中排灣語
南排灣語
東排灣語
4
布農族
(Bunun)
卓群布農語
6
卡群布農語
丹群布農語
巒群布農語
郡群布農語
5
卑南族
(Pinuyumayan)
南王卑南語
7
西群卑南語
(原稱:初鹿卑南語)
知本卑南語
建和卑南語
6
霧臺魯凱語
8
附件 1
9
民族
別代
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魯凱語
(Rukai)
大武魯凱語
東魯凱語
多納魯凱語
9
茂林魯凱語
10
萬山魯凱語
11
7
鄒族
(Cou)
鄒語
(原稱:阿里山鄒語)
12
8
賽夏族
(SaySiyat)
賽夏語
13
9
雅美族
(Yami)
雅美語
14
10
邵族
(Tha
u
)
邵語
15
11
噶瑪蘭族
(Kebalan)
噶瑪蘭語
16
12
太魯閣族
(Truku)
太魯閣語
17
13
撒奇萊雅族
(Sakizaya)
撒奇萊雅語
18
14
賽德克族
(
Seediq/Seejiq/Sedi
q
)
都達賽德克語
(原稱:都達語)
19
德固達雅賽德克語
(原稱:德固達
雅語)
德鹿谷賽德克語
(原稱:德路固
語)
15
拉阿魯哇族
(Hla'alua)
拉阿魯哇語
20
16
卡那卡那富族
(Kanakanavu)
卡那卡那富語
21
※說明:語別以虛線表示者併為一組,以實線表示者另立一組比賽。
10
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申訴書
申訴單位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申訴理由
申訴依據
評議結果
申評會
委員簽章
送交時間
113 年 11 月 23 日 □上 午 □下午 時 分
送交單位
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中心
(東華大學附小)
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簽名:
聯絡電話:
附件 2
11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版)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將參加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
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以下稱本活動),本人係競賽員之法
定代理人,現同意將競賽員參加本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
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
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惟競賽員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授權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 3
12
全國語文競賽錄影錄音授權書
(法定代理人版)
立書人: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參與中
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
動」),立書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競賽員參
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立書人就競賽員在本活動所為之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
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
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
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競賽員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
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
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
提供/演出之一切內容均係競賽員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
列之授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立書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 4
「侵權舉報」
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