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全國語文競賽:本土語文讀者劇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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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計畫 

 

壹、目的 

為普及本土語文教學生活化,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素養導向教學,營

造校園本土語文學習環境,特規劃辦理本競賽。期盼由教學人員帶領

學生共讀文本,理解文本情境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營造真

實的語言使用情境,提升學生於學習本土語文的動機及興趣。鼓勵各

校各班級將本競賽適時融入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設計,以生活化、趣味

化的方式,結合課程推行,以求活學活用,揚棄背誦訓練,讓本土語

文融入課程與生活。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協辦單位: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參、辦理方式 

一、競賽單位: 

(一)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由直轄市、縣(市)自由推派競賽

隊伍參賽,亦可辦理初/複賽以遴選參加全國決賽之隊伍。 

(二)各競賽單位參加全國決賽時,各語言各組以 1 隊為限。各隊成員

須由學校進行本土語文課程同一班級學生組成。如果該班人數不

足 5 人,可就其班級人數參加。高中學生組由高一本土語文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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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同一班級學生組隊。

 

二、競賽對象及組別 

(一)對象及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

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

滿 18 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

未滿 20 歲、五專前 3 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

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二)各隊人數:閩南語、客語每隊 5 至 8 人;原住民族語每隊 2 至 8

人。 

(三)競賽員不可同時參加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各語各項目,各競賽員

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曾獲得 111

年、112 年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不得再參加該語言

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 分計算。

 

三、競賽語別 

(一)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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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語(各組均參加)。 

(三)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各組均參加)。 

◎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請參閱(附件 1) 

四、競賽方式與規範 

(一)賽前,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自行創作之文本,充分討論以理解文

本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 

(二)比賽進行時,各隊成員以生活對話方式呈現,並請攜帶文本上

臺,每位學生皆須充分表述。國小學生組和國中學生組 3 至 4 分

鐘;高中學生組 4 至 5 分鐘。最後,由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

該組語別向競賽員依序提問,一問一答。評判針對每一位競賽員

提問後,由競賽員在 45 秒內進行回答。每隊總問答時間視各隊

人數而定。 

 (三)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如:假髮、頭巾、帽子、彩帶、響

板、放置文本之物品等)、舞臺背景與配樂,服裝不列入評分。 

(四)競賽隊伍所使用文本需自行確認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

何其他權利之情事。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除自負法律責

任外,並撤銷參賽資格或獲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應予

追回。

 

五、評判標準 

(一)團體互動:成員能對話互動,搭配得宜,展現團體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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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音語調:口語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適切。 

(三)表達流暢:成員表述前後連貫,內容切題,表述完整。 

(四)創意多元:自創文本,思考創新,展現多元觀點。 

(五)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六、成績核計  

    各語言各組競賽成績之核計,於賽後由評判委員針對評判標準予以評

分。 

七、優勝名額 

先以該語言該組各隊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隊數之比例,分別錄

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 70 分者,不列等第。各等

第隊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 1 隊以 1 隊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隊數前 25%。 

(二)優等:占參賽隊數中間 50%。 

(三)甲等:占參賽隊數後 25%。 

公布成績時,註明各隊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

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肆、辦理時間: 113 年 11 月 23 日(星期六)舉行。 

伍、競賽地點: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競賽區)及私立海星國

民小學(休息區)。 

陸、競賽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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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競賽單位應於 113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18 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

話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及所採用文本

(格式另訂),掛號寄送「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資訊報

名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 2 段 97 號)。 

二、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

主。 

柒、競賽獎勵 

一、獲得特優隊伍發給獎座 1 座,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優等及甲等隊伍

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未獲得奬項隊伍每名競賽員發給參賽證明。 

(一)獎座:獎座於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

轉發得獎隊伍。  

(二)獎狀:獎狀於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

轉發得獎者。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競賽單位於 114

年 4 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承辦單

位,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

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

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三)獲獎隊伍除由大會頒發獎座、獎狀外,並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

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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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人員部分:各隊伍指導人員以 1 人為限,限該班級本土語文課程

之實際授課人員。直轄市及縣(市)獲得特優之隊伍,其指導人員由

大會頒發奬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特優者記功 1 次;優

等者嘉獎 2 次;甲等者嘉獎 1 次。獲甲等以上之隊伍,其就讀學校校

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嘉獎 1 次。 

三、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

者,各記功 1 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 2 次;餘各予嘉

獎 1 次。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

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 

四、本試辦計畫競賽獎勵不與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獎勵併計。 

捌、附則 

一、各隊若因報名不實經查獲,除取消比賽資格外,獲獎者取消其所獲

獎項。 

二、各隊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逾報到時間

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三、各隊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

權。 

四、賽後請依照工作人員指引離場,儘速離開競賽場地,並返回縣市休息

區進行觀摩。 

五、比賽進行中不得任意走動或交談,以免影響比賽進行。比賽中若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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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需離席上廁所,請利用上下場的空檔時間安靜由後門或側門至廁

所。  

六、比賽場地請保持安靜,關閉手機、呼叫器及其他會發出聲響之裝置,

禁止拍照、攝影。  

七、各隊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

面申訴書(如附件 2),詳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書至遲應於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含評判講評)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

予受理(競賽項目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申訴事項以比賽規

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

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限學校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教學人員)名單既經

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各隊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報

名時應繳交同意書(如附件 3、4)。 

十、各隊如有競賽員確診,除確診者外,該隊其他競賽員仍可參賽。如因

競賽員確診導致該隊人數少於競賽隊伍最低人數限制,該隊仍可參

賽,惟隊伍人數如僅 1 人,則取消參賽。另,學生如因確診無法參

賽,或因同隊競賽員確診導致競賽隊伍人數僅 1 人無法參賽者,均頒

發參賽證明。 

玖、本計畫經教育部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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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說明 

一、客語腔調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二、原住民 16 族 42 語言別名稱表如下:

 

民族
別代

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阿美族 
(Amis) 

南勢阿美語

(原稱:北部阿美語)

 

秀姑巒阿美語

(原稱:中部阿美語)

 

海岸阿美語 
馬蘭阿美語 

恆春阿美語 

泰雅族 

(Tayal) 

賽考利克泰雅語 

澤敖利泰雅語 
四季泰雅語 

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汶水泰雅語 

萬大泰雅語 

排灣族 

(Paiwan) 

北排灣語 

中排灣語 
南排灣語 

東排灣語 

布農族 

(Bunun) 

卓群布農語 

卡群布農語 
丹群布農語 
巒群布農語 

郡群布農語 

卑南族 

(Pinuyumayan) 

南王卑南語 

西群卑南語

(原稱:初鹿卑南語)

 

知本卑南語 

建和卑南語 

霧臺魯凱語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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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別代

碼 

民族別 

語言別 

語種 
序號 

魯凱語 

(Rukai) 

大武魯凱語 
東魯凱語 
多納魯凱語 

茂林魯凱語 

10 

萬山魯凱語 

11 

鄒族 

(Cou) 

鄒語

(原稱:阿里山鄒語)

 

12 

賽夏族 

(SaySiyat) 

賽夏語 

13 

雅美族 
(Yami) 

雅美語 

14 

10 

邵族 

(Tha

u

邵語 

15 

11 

噶瑪蘭族 

(Kebalan) 

噶瑪蘭語 

16 

12 

太魯閣族 

(Truku) 

太魯閣語 

17 

13 

撒奇萊雅族 
(Sakizaya) 

撒奇萊雅語 

18 

14 

賽德克族 

(

Seediq/Seejiq/Sedi

q

都達賽德克語

(原稱:都達語)

 

19 

德固達雅賽德克語

(原稱:德固達

雅語)

 

德鹿谷賽德克語

(原稱:德路固

語)

 

15 

拉阿魯哇族 
(Hla'alua) 

拉阿魯哇語 

20 

16 

卡那卡那富族 
(Kanakanavu) 

卡那卡那富語 

21 

※說明:語別以虛線表示者併為一組,以實線表示者另立一組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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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申訴書

 

申訴單位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申訴理由 

 

申訴依據 

 

評議結果 

 

申評會 

委員簽章 

 

送交時間 

113 年 11 月 23 日 □上 午 □下午      時    分 

送交單位 

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中心

 

(東華大學附小)  

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簽名:

 

聯絡電話: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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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版)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將參加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

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以下稱本活動),本人係競賽員之法

定代理人,現同意將競賽員參加本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

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

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惟競賽員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授權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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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全國語文競賽錄影錄音授權書

(法定代理人版) 

立書人: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參與中

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

動」),立書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競賽員參

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立書人就競賽員在本活動所為之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

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

但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

上映、公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競賽員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

保有一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

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

提供/演出之一切內容均係競賽員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

列之授權,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立書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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