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9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90070548 號函核定
壹、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
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設「全國語文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機關組成之。
一、主辦機關:教育部
二、協辦機關: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縣市:南投縣政府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一)初賽:學生組除原住民族語項目外,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
(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辦理學生組初賽,但澎湖縣、金
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南投縣政府承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需求,本權責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語言
各項各組代表參加決賽。
(五)原住民族語各項學生組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狀況彈性
辦理初、複賽,但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
傳承之精神,為確保競賽員參賽權益,尤其是原住民瀕危語言,若直
轄市、縣(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則應辦理。
二、決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
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二)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十
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學生。
(三)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
二十歲、五專前三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四)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
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五)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項目
(一)演說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每語種分教師組、社會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 1)
(二)朗讀
1、國語(各組均參加)。
2、閩南語(各組均參加)。
3、客家語(各組均參加)。
4、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每語種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
組)。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 1)
(三)作文(各組均參加)。
(四)寫字(各組均參加)。
(五)字音字形(分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三類,各組均參加)。
四、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各語言各項各組直轄市以 2 人、縣(市)
以 1 人為限。
五、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參加競賽之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報
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二)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
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各直轄市、縣(市)初賽實施要點可寄至下列辦事處:
3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臺北辦事處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三)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 109 年 11 月 1 日前須設籍 6 個月以上)
、服
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報名
參加戶籍所在地、服務機關所在地或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競賽。
(四)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第 1 名、特優,或近 4 年內(104
年度至 107 年度)二度獲得第 2 至第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
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 分計算。
(五)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 項為限,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
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 分計算。
(六)各競賽員不得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評判,違者其競賽成績以 0 分
計算。
六、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2、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3、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二)朗讀: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三)作文:各組均限 90 分鐘。
(四)寫字:各組均限 50 分鐘。
(五)字音字形。
1、國語:各組均 10 分鐘。
2、閩南語:各組均 15 分鐘。
3、客家語:各組均 15 分鐘。
4
七、競賽內容規範
(一)演說
1、國語:各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2、閩南語: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講題 3 題事先公布,在
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教師組、社會
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
3、客家語:同閩南語。
4、原住民族語:教師組、社會組各組題目 3 題事先公布,於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
(二)朗讀
1、國語
(1)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閩南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3、客家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4、原住民族語:各組題材,均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以上各語言之各組題材,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當場親手抽
定。
(三)作文
1、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
2、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但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四)寫字
1、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
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2、字之大小,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為 7 公分見方、高中學生組為 7 公
分見方,教師組、社會組為 8 公分見方(以上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
×45 公分」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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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字音字形
1、國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字音、字形各 100 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
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
「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
字體」之字形為準。
2、閩南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限用
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布之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YWqshP 及使用手冊 https://bit.ly/2UcLYve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
容請參閱:http://twblg.dict.edu.tw/tw/index.htm
3、客家語:
(1)各組均為 200 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限用
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拼音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號 函修正公布
之「客家語拼音方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s://bit.ly/2Iog8Jw
(3)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
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hakka.dict.edu.tw/
八、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
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6
(二)朗讀
1、國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
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2、閩南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3、客家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原住民族語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占 50%。
2、邏輯與修辭:占 40%。
3、字體與標點:占 10%。
(四)寫字
1、筆法:占 50%。
2、結構與章法:占 50%。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
少寫 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五)字音字形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字音,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九、決賽成績核計
7
各語言各項各組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除字音字形項目外,一律採用王
炬教授均一法計列,並於評判委員會議時公布,一併遵行,字音字形分
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十、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先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分別
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 70 分者,不列等第。各等第
人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一人以一人計算):
(一)
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
(二)
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
(三)
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
各語言各項各組成績只公布特優者,依競賽員姓氏及名字筆畫數依序排
列。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
關名稱。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伍、決賽辦理時間:109 年 11 月 28 至 30 日(星期六、日及一)3 天舉行。
陸、決賽地點: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54243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 568-23
號)、私立南開科技大學(54243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 568 號)及私立同德
高級家事商業學校(54251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培英巷 8 號)
柒、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 109 年 10 月中旬(報名截止時間另行通知)前完成網路報
名並電話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項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掛號
寄送「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資料組」(以郵戳為憑,逾時
不受理報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54049 南投縣南投市
育樂路 62 號)。
二、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
主。
捌、決賽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獲得特優者發給獎座及獎狀,優等及甲等發給獎狀。未獲
得等第者僅發給參賽證明。
(一)獎座:獲得特優者發給獎座,於頒獎典禮頒發。
8
(二)獎狀:依獲得等第發給獎狀,獎狀於比賽結束後 1 個月內由承辦單位
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發得獎者。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競
賽單位於 110 年 3 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承
辦單位,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
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以函
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三)得獎者除由大會頒發獎座、獎狀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1.
屬學生者,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2.
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特優者記功一次,優等者各嘉獎二次,甲等者各嘉獎一次。
3.
屬社會人士者,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
適當表揚。
二、指導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獲得特優者,其指導人員一人
(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
管機關,予以敘獎。特優者記功一次,優等者各嘉獎二次,甲等者各嘉
獎一次。獲甲等以上之競賽員,其就讀學校校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教育局(處)予以嘉獎壹次(獎勵項目不限)。
三、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者,
各記功一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二次;餘各予嘉獎一
次。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
承辦人均予獎勵。
玖、附則
一、各級學校應於本學期內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賽,選出參加校外
賽代表,不宜指派學生參加。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複賽時,應請該縣(市)長(直轄市為教育局
局長)主持典禮;鄉鎮市區辦理初賽時,應請該鄉鎮市區長主持典禮,
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競賽員參加全國決賽,由教育局(處)長擔任領
隊。各領隊報到時間及領隊會議時間由大會另行通知。
四、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以 0 分計
算。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其競賽成績以棄權
9
論。
五、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
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六、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
權。
七、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
書,詳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
項目比賽結束(含評判講評時間)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競
賽項目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
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
出申訴,申訴方式請參閱「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如附件 2)。
八、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不限學校老師)名單既經填
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競賽員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競
賽員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3-6)。
拾、本要點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說明
一、客家語腔調有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南四縣。
二、原住民 16 族 42 語別名稱表如下:
族語
代碼
族語名稱
語別
語種
序號
1
阿美語
(Amis)
南勢阿美語
(原稱:北部阿美語)
1
秀姑巒阿美語
(原稱:中部阿美語)
海岸阿美語
馬蘭阿美語
恆春阿美語
2
泰雅語
(
Tayal
)
賽考利克泰雅語
2
澤敖利泰雅語
四季泰雅語
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汶水泰雅語
3
萬大泰雅語
4
3
排灣語
(Paiwan)
東排灣語
5
北排灣語
中排灣語
南排灣語
4
布農語
(Bunun)
卓群布農語
6
卡群布農語
丹群布農語
巒群布農語
郡群布農語
5
卑南語
(Pinuyumayan)
南王卑南語
7
知本卑南語
西群卑南語
(原稱:初鹿卑南語)
建和卑南語
6
魯凱語
(Rukai)
東魯凱語
8
霧臺魯凱語
附件 1
11
族語
代碼
族語名稱
語別
語種
序號
大武魯凱語
多納魯凱語
9
茂林魯凱語
10
萬山魯凱語
11
7
鄒語
(
Cou
)
鄒語
(原稱:阿里山鄒語)
12
8
賽夏語
(
SaySiyat
)
賽夏語
13
9
雅美語
(Yami)
雅美語
14
10
邵語
(Thao)
邵語
15
11
噶瑪蘭語
(
Kebalan
)
噶瑪蘭語
16
12
太魯閣語
(Truku)
太魯閣語
17
13
撒奇萊雅語
(Sakizaya)
撒奇萊雅語
18
14
賽德克語
(
Seediq/Seejiq/Sediq
)
都達語
19
德固達雅語
德路固語
15
拉阿魯哇語
(Hla'alua)
拉阿魯哇語
(原稱:沙阿魯阿鄒語)
20
16
卡那卡那富語
(Kanakanavu)
卡那卡那富語
(原稱:卡那卡那富鄒
語)
21
※說明:語別以虛線表示者併為一組,以實線表示者另立一組比賽。
12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
一、目的
為維護競賽公平性,大會特設置「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
會),以保障競賽員權益並處理競賽糾紛。
二、申訴範圍
以違反競賽規則、秩序、競賽人員資格及各語言字音字形組答案為限。
三、組織及運作
(一)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成員如下:
1、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2、由教育部依需要推薦學者專家或相關行政人員三人至七人。
3、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除評議結果應有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超過半數始可作成
決議。
(三)申評會成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
務。
(四)申訴中心設於承辦縣市之主要競賽場地。
(五)針對重大違規及爭議事項裁定扣分事宜,以申訴書面通知公告為準。
四、申訴流程
(一)符合申訴範圍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如附
表 1),詳述申訴事由,送申評會辦理,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二)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含評判講評時間)後 1 小時內
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競賽場地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 。
(三)申評會就書面申訴書進行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相關當事人到會說明。
(四)評議結果除通知申訴人外,應作成書面紀錄。
(五)受理作業流程:(如附表 2)
五、其他
申訴事件未盡事宜以申評會決議為評議準則,各競賽單位不得提出異
議,惟將列入賽後檢討事項之一。
附件
2
13
(附表 1)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書
申訴單位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申訴理由
申訴依據
評議結果
申評會
委員簽章
送交時間
109 年 11 月 29 日 □上午 □下午 時 分
送交單位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中心(□ 旭光高中
□
同德家商
)
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簽名:
聯絡電話:
14
(附表 2)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申訴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是
申訴單位至遲應於各該競
賽項目
比賽結束(含評判講
評時間)後 1 小時
內提出,
至申訴中心收件處提交申
否
制訂全國語文競
賽申訴規則
成立競賽申評會
辦理程序審查
裁決是否受理
說明並宣達申評會之組
織及運作過程
邀申訴案之競賽相關人員
列席會議說明事件經過
受理申訴之案件
辦理實質審查
申訴之案件說明及處理
依前述評議結果裁定
函覆申訴人(先以電話通知)(結案)
收件處通知申訴單位審查
結果。
是
申評會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成員如
下:
1、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2、由教育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
或人員三人至七人。
3、承辦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1、收件處收取申訴申請表。
2、收件處彙整申訴書交申評會評議。
15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版)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將參加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
競賽(以下稱本活動)
,本人係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現同意將競賽員參加本
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
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
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惟競賽員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
相關內容。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授權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9 年○○月○○日
附件 3
16
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授權同意書
(成年版)
本人同意將本人參加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
權及任何相關之智慧財產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無償授權教育部、原住
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任何方式利用,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惟本人
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授權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 4
17
錄影錄音授權書
(法定代理人版)
立書人:
茲因[請填入競賽員姓名](以下稱「競賽員」
)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8 日至 30 日參與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演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動」
),立書人係
競賽員之法定代理人,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競賽員參與本活動之過程,進行
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立書人就競賽員在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
非獨家、非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但
不限於以實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
開傳輸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競賽員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一
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人
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競賽員參與本活動所提供/演出之
一切內容均係競賽員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權,絕無侵害
他人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競賽員:
學校單位:
指導老師: (簽名)
立書人: (簽名)
與競賽員關係: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09 年○○月○○日
附件 5
18
錄影錄音授權書(成年版)
茲因立書人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8 日至 30 日參與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之演
說/朗讀/競賽活動(以下稱「本活動」),立書人謹此同意授權教育部對立書人參與本
活動之過程,進行錄音及錄影,並聲明如下:
一、立書人就本活動所為之演說/朗讀/競賽內容及所同意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獨家、非
專屬、不限地域授權教育部在教育推廣之目的範圍內進行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實
體與數位方式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以
其他方式利用授權標的,並得對第三人進行再授權。
二、除前條所列授與教育部之權利外,立書人仍為相關內容及作品之著作權人,保有一
切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受本協議書之影響。
三、立書人參與本活動所提供之一切內容,均遵守各項法令之規定,絕無侵害任何他人
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立書人並保證參與本活動所提供/演出之一切內
容均係立書人自行創作,有權對教育部進行本協議書所列之授權,絕無侵害他人著
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
四、如因本協議書相關事宜有爭議需以訴訟處理時,立書人同意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書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109 年○○月○○日
附件
6
19
全國語文競賽違規裁處規定一覽表修正(修正版)
說明:有關競賽之爭議或本裁處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送交申訴評議委員會裁決,並依其決
議為準,各競賽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惟將列入賽後檢討事項之一。
裁處
違規情形
依據
競賽成績
以零分計算
1、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
組第 1 名、特優,或近 4 年內(104
年度至 107 年度)二度獲得第 2 至
第 6 名者,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
之競賽。
「實施要點」第肆點第五款競
賽員資格及限制(四)
2、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 1 項為
限,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者。
「實施要點」第肆點第五款競
賽員資格及限制(五)
3、各競賽員擔任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
評判。
「實施要點」第肆點第五款競
賽員資格及限制(六)
4.競賽員資格不符。
「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
四款
5、演說、朗讀項目競賽員穿著競賽單
位制服或校服。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八款
6、演說、朗讀項目競賽員報出姓名、
校名或代表之競賽單位。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八款
7、作文項目競賽員於文稿中提及姓
名、校名或代表之競賽單位。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八款
8、演說題目與所抽題目不符。
【競賽員注意事項】貳、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八款
9、朗讀競賽員使用自備之朗讀題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參、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10、作文競賽員於競賽時間未開始,
拆閱試題袋。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四款
11、作文競賽員提早交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12、作文競賽員競賽逾時不繳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3、作文競賽員於競賽時間結束時仍
繼續書寫。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4、寫字競賽員提早交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15、寫字競賽員競賽逾時不繳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附件 7
20
裁處
違規情形
依據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6、寫字競賽員於競賽時間結束時仍
繼續書寫。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17、寫字競賽員在比賽用紙下墊置其
他物品(如:預畫之九宮格、米
字格、尺規等)。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十一款
18、字音字形競賽員於競賽時間未開
始,翻閱試題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四款
19、字音字形競賽員提早交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20、字音字形競賽員攜帶試題、試卷
出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21、字音字形競賽員競賽逾時不繳
卷。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22、字音字形競賽員在桌面墊置其他
物品。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八款
23、字音字形競賽員於競賽時間結束
時仍繼續填寫。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九款
棄權
1、競賽員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
口名簿為憑)。
「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
四款
2、競賽員逾報到時間
「實施要點」第玖點附則第五
款
3、演說競賽員超過一分鐘未開始進行
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貳、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九款
4、朗讀競賽員超過一分鐘未開始進行
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參、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5、作文競賽員書寫其他文字或註記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6、作文競賽員撕開彌封處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7、寫字競賽員書寫其他文字或註記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8、寫字競賽員撕開彌封處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9、字音字形競賽員書寫其他文字或註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21
裁處
違規情形
依據
記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10、字音字形競賽員撕開彌封處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扣均一標準分
數 1 分
1、動態組競賽員與評判委員或其他競
賽員交談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四款
2、靜態組競賽員與其他競賽員交談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五款
3、裝水容器或其他物品打翻、掉落或
發出聲響影響比賽進行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九款
4、演說競賽員攜帶道具上臺
【競賽員注意事項】貳、演說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七款
5、朗讀競賽員攜帶除字典、辭典及教
育部頒「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
、
「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
、
「客家語拼音方案」外之書籍至預
備席。
【競賽員注意事項】參、朗讀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五款
6、作文競賽員將參考資料或書籍攜入
競賽會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7、作文競賽員私自攜帶試題、試卷出
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肆、作文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8、寫字競賽員將參考資料、書籍或紙
張攜入競賽會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9、寫字競賽員於監場人員發開始口令
前試墨。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三款
10、寫字競賽員攜帶試題、試卷出
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六款
11、競賽員自備試墨用紙。
【競賽員注意事項】伍、寫字
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12、字音字形競賽員將參考資料或書
籍攜入競賽會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陸、字音
字形競賽員注意事項第二款
扣均一標準分
數 2 分
1、競賽員中場休息結束後未進場,未
等競賽結束即離開。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四款
2、攜帶行動電話(手機)
、呼叫器及具
有記憶和搜尋資料功能之電子器材等
物品進場。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注意事項第七款
3、競賽員攜帶計時器發出影響比賽進 【競賽員注意事項】壹、共同
22
裁處
違規情形
依據
行之聲響。
注意事項第七款
23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注意事項暨評分標準
壹、遴聘原則
一、由全國語文競賽籌備委員會參考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立之評判人才資
料庫,慎重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判。
二、各組賽事評判之安排應避免現職服務於同機關(構)之人員同時擔任同
一場次。
三、評判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簽署切結書(如附件),於接受聘書前
須自行檢視其評判項組是否有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如附表)參加比賽,
且評判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該組競賽員集訓時之指導人員
(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萬山魯
凱語、多納魯凱語、茂林魯凱語、萬大泰雅語、汶水泰雅語除外)。如經
檢舉而查證屬實者,除通知所屬單位議處外,該評判三年內將不再聘
任。
貳、各項組共同注意事項:
一、評判委員請依大會規劃之時間到達評判委員報到處,並於競賽前三十分鐘
抵達競賽會場,且須立即將行動電話關機,並禁止與競賽員交談。中場休
息也不宜使用手機,亦須禁止與競賽員有打招呼、交談等互動行為。如因
而致影響競賽公平,經檢舉而查證屬實者,該評判三年內將不再聘任。
二、競賽員如有違規情事發生,請准予上臺並依照原有流程進行,後續事宜則
由工作人員呈報後,由大會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三、評判委員進行評分時,請避免有同分之情事發生。若有上述情形,建議依
據競賽員整體表現在原本分數後面加上小數分數來做區分。評分完畢後,
請評判委員在評分表上簽名,分數如有更改時亦同,並請於評分表檢核無
誤後再行離開競賽會場。
四、評分標準請依競賽規定,如有爭議,則由評判組長會同評判委員共同協商
確定。
五、各組各項除字音字形外,個人競賽成績之核計,一律採王炬教授均一法計
列。
附件
8
24
六、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一人,於競賽結束,蒐集其他評判意見後進行講評。
講評內容請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競賽員有所精進。請勿針對個
人或尚未建立共識之部分進行評論,以免各組標準不一,讓競賽員無所遵
循。
(一)演說與朗讀各組在各競賽場地作十分鐘之講評。
(二)字音字形、寫字、作文於競賽結束後,由組長負責撰寫各組綜合講評文
稿資料。
七、為方便聯繫,請評判委員離開會場後,手機務必保持暢通,以利突發狀況
之因應。
八、請勿於競賽期間將參與評判會議、晚宴等活動照片或評分表等競賽相關資
料,上傳臉書、個人部落格或多媒體傳播平臺(如:Line)。
九、評判工作結束後,相關競賽文件
(題目、評分表件),不得攜出會場;在大會
尚未公布成績之前,請勿對外界透露相關內容。
參、各項組評分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演說
(一)評分標準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
:占 40%。請就發音、語調、語氣三部分進
行評分。
「發音」部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正確、咬字清晰、語速快慢
合宜、語氣自然不做作,音量強弱合宜;
「語調」部分要做到音調有高低
起伏、節奏有輕重緩急;「語氣」部分則需配合演說內容,情緒有高有
低、悲喜分明、波瀾起伏、收舒有度。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
:占 50%。請就結構、見解、詞彙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做到審題正確、見解出眾、結構完整前後呼應,詞彙方
面則須語意精準,用法正確。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
:占 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儀容端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且肢體動
作得宜。
4、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
半分鐘計。
(二)注意事項
1、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請評判委員予
25
以尊重,勿將自己不熟悉之發音視為錯誤發音。
2、閩南語、客家語之講評,請務必推選能以該種語言流暢表達之人員,以
展現評判委員之專業性。
二、朗讀
(一)評分標準
1、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45%。請就發音、聲調部分評分。
「發音」部
分,競賽員必須做到發音準確、語音流暢、咬字清晰。
「聲調」部分須掌
握正確調值、語音輕讀、破讀、變調。若有錯字、漏字、改字、增字酌
予扣分。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請就語調、語氣兩部分評分。「語調」部
分,競賽員必須理解文意,斷句正確,用聲表情,以情傳神。情緒表達
合宜;「語氣」自然,音量適中,藉由抑揚頓挫、語速快慢,適當傳遞文
章情感。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
:占 10%。請就儀容、態度、表情三部分評
分。競賽員必須穿著合宜,儀容端莊,態度誠懇,表情生動,且肢體動
作得宜。
(二)注意事項
1、朗讀內容如有錯誤字句,競賽員能自行勘誤且正確讀出者為佳;競賽員
如照念,亦不應扣分。
2、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請評判委員予
以尊重,勿將自己不熟悉之發音視為錯誤發音。
3、時間未到,篇目內容尚未讀完即下臺者,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4、閩南語、客家語之講評,請務必推選能以該種語言流暢表達之人員,以
展現評判委員之專業性。
5、「語體文」以國語 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古文則以古音或國語一字多音
審訂表皆可。
三、作文
(一)評分標準
1、內容與結構:占 50%。請就內容、結構兩部分評分。「內容」須切合題
旨,思想積極、健康,論點合情、合理,文字清晰生動;說理有力,引
述適當,見解出眾、不落俗套;
「結構」部分須結構嚴謹、行文流暢、前
26
後呼應、結尾有力,兼具廣度與深度。
2、邏輯與修辭:占 40%。請就邏輯、修辭兩部分評分。文章要邏輯分明、
條理清晰、敘事明白、舉證得當;用字遣詞合宜,修辭靈活優美。
3、字體與標點:占 10%。請就字體、標點兩部分評分。字體應正確工整,
標點須運用得宜。
(二)注意事項
1、作文文言、語體不拘,但不得使用詩歌、韻文寫作。
2、使用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3、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代表單位名稱。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5、彌封處不得撕開。
四、寫字
(一)評分標準
1、筆法:占 50%。力求橫、豎、撇、捺、點、鉤、挑等點畫精準,用筆嚴
謹。
2、結構與章法:占 50%。力求部首偏旁搭配合宜、字形端正,章法整齊。
3、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3 分,未及寫完者,每
少寫 1 字扣均一標準分數 2 分。
4、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
(二)注意事項
1、書寫內容當場公布,字體以教育部楷書字形檔(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
體)為準。
2、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
3、紙張(含試墨用紙)由大會提供。
4、不得書寫規定內容以外之任何文字或記號,彌封處亦不得任意撕開。
五、字音字形
(一)評分標準
1、國語字音字形
(1)國字字音部分以教育部88年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所訂為準。
注音符號之聲符、韻符及調號位置書寫要正確。
(2)國字字體書寫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標準。
27
(3)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筆畫重複一律不予
計分。
2、閩南語、客家語字音字形
(1)閩南語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函公布之「臺灣閩
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正式版為準及《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
(2)客家語以教育部101年9月12日臺語字第1010161610號函修正公布之「客
家語拼音方案」為準及教育部105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
用詞辭典》為準。
(3)皆標本調,聲母與韻母書寫要正確。
(4)聲調符號位置要精準,一律以調型標注。
(5)作答時請使用藍、黑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塗改、筆畫重複一律不予
計分。
(二)注意事項
1、試卷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代表單位名稱,彌封處不得撕開。
2、各組均應設置評判組長 1 人,於競賽結束後,負責撰寫各組綜合講評文
稿資料。講評內容請依照評判標準作通盤指導,以使競賽員有所精進。
3、閩南語、客家語因臺灣各地腔調或有不同,若出現與參考答案不同之用
字、發音,請提交評判委員討論後,再行決定是否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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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委員迴避切結書
本人 擔任「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本競
賽)評判,負責評判之項組保證無下列情形,若有發生並經查證屬實,本人願意依
大會規定於三年內不再擔任本競賽評判,特此切結為憑。
一、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親屬為競賽員。
二、有與本人職務權限範圍內直接從屬關係之競賽員。
三、有本人參與縣市集訓時指導之競賽員。
四、有洩漏本人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語文競賽評判委員之情形。
切 結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附件 9
29
二親等內之親屬列表
一親等
二親等
血親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孫子女
姻
親
血親之配偶
父之妻、母之夫
子媳、女婿
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外)祖父母之配偶
(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配偶之血親
公婆、岳父母
配偶之子女
配偶之兄弟姐妹
配偶之(外)祖父母
配偶之(外)孫子女
配偶之血親
之配偶
公婆、岳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子媳、女婿
配偶之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配偶之(外)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附表 3)
30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命題注意事項
一、演說
(一)各組演說題目需考慮競賽員之生活經驗。
(二)題意須十分明確,避免涉及太多概念。
(三)宜避免具有城鄉差距(高鐵、捷運、國外旅遊等等)及過於特異性之題
目,且各題間之難易程度不宜差異過大。
(四)為避免在題意理解上有差距,國語演說題目排除文言文。
二、朗讀
(一)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社會組、教師組以「語體文」為題材,字數
以 600─800 字為宜;高中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
(二)朗讀文章須結合競賽員生活經驗、文詞優美、題材多元,並適合朗讀;
所選篇章宜避免與民間出版教材相同。
(三)「語體文」以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古文則以古音或國語一字多音審
訂表皆可。
(四)國語朗讀盡量避免文章出現英文、本土語言之詞彙用語。
(五)閩南語、客家語朗讀語音輕讀、破讀、變調要能正確掌握。
三、作文
(一)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命題盡量適合各組學生之生活
經驗。
(二)教師組不宜侷限在教學經驗、教育題材。
(三)各組命題宜多元多樣,並避免政治議題及意識型態之題目。
四、寫字
(一)命題印刷用字與手寫字評判標準,一律採教育部楷書字形檔(教育部公
布之標準字體)(網址:https://bit.ly/2GbVD1l)。
(二)國小、國中、高中組命題盡量以摘錄現行國語文教科書範文內容為原
則。字數多寡、紙張、字形大小、評判方式等競賽實務,授權主辦單位
另行規範。
五、字音字形
(一)國語字音字形
1、各組命題題數國字字音、國字字形各 100 題。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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