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龍肚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五、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三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校園性別事件之情事,應予迴避。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 五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 六 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性別認同、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第 七 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與教職員工,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九條 本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進行補救教學,協助其完成學業,提供相關輔導及生涯規劃。
第 十 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第十一條 本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符合性平法第16條規定。
第十二條 本校每學期需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第十三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四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五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建立事件處理流程。
第十六條 本校於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鼓勵事件受害者提出申請調查,並於調查處理期間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十七條本校於事件調查完成後,確實執行懲處或追蹤輔導、依性平法進行加害人通報並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第十九條 本校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防治工作,皆依據本校所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規定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陳校務會議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