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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部定課程(領域學習課程)節數應符合課綱規定:第一學習階段(1、2年級)20 節、第二學習
階段(3、4年級)25 節、第三學習階段(5、6年級)26 節。
2、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包含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與技藝課
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以及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服務學習、戶外教育、班際或校際
交流、自治活動、班級輔導、學生自主學習、領域補救教學等其他類課程。
3、校訂課程(彈性學習課程)節數應符合課綱規定:第一學習階段(1、2年級)2-4 節、第二學
習階段(3、4年級)3-6 節、第三學習階段(5、6年級)4-7 節。
4、學習總節數應符合課綱規定:第一學習階段(1-2 年級)22-24 節、第二學習階段(3-4 年
級)28-31 節、第三學習階段(5-6 年級)30-33 節。
5、「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為依據特殊教育及特殊類型班級學生的學習需求所安排之課程,以
( )表示;( )中請敘明校內所有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各科目開設的總節數。
6、依據特殊教育法、國民體育法、藝術教育法及相關法規,特殊教育學生與體育班、藝術才
能班及科學班等特殊類型班級學生之部定及校訂課程均得彈性調整(包含學習節數/學分
數配置比例與學習內容),並得於校訂課程開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惟不應減少學習節數。
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需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
過後實施;體育班、科學班及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課程規劃應送學校課程發展
委員會審議。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或實施規範,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
綱」,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之。
7、考量學生學習之完整性,採彈性調整後之學習節數/學分數不得低於各科目原開設節數/學
分數之八成。
8、部定領域課程/科目如有合併開課之情形,須在部定領域/科目教學大綱中敘明實際開課對
應之領綱核心素養及領綱學習重點(含學習表現、學習內容),例:語文領域(合併國語文、
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新住民語文或英語文) 。
9、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如有合併開課之情形,須在校訂科目教學大綱中敘明實際開課對應之領
綱核心素養及領綱學習重點(含學習表現、學習內容) 。
10、 國民教育階段各領域/科目教學大綱之單元名稱及教學內容以四單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