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正義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7.01.24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
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
性尊嚴應受到相同的對待與尊重。
第四條 本校應辦理教職員工相關進修活動,加強培訓性別平等意識。(輔導室)
第五條 本校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
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多元之價
值。(教務處)
第六條 本校加強研發並增強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評量專業能力。(教
務處)
第七條 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
程或活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
育等課程。(課程部分-教務處、學生活動-學務處、教職員工-輔導室)
第八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在招生、編班、教學、活動、評量、
獎懲、福利及服務上有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輔導
室)
第十條 本校應營造及維護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包括硬體
之規劃與軟體之管理。(總務處)
第十一條 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及事件處理,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提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並
公告周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