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認定表
姓名 | 聯絡電話 | ||
學號 | 畢業學校/系所 | ||
成為師資生學年度 | 修習專門課程起訖年間 | 年月~年月 | |
教育部核定專門課程文號:教育部103年2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027617號函 |
師資生自行填寫(請用電腦打字) | 系所審查意見 | ||||||||||
類型 | 擬定科目名稱 | 已修習科目 | |||||||||
科目名稱 | 學分 | 備註 | 科目名稱 | 年度 | 學期 | 學分 | 成 績 | 採認 學分 | 不能採認 | ||
必備科目 | 英語語音學與發音教學(上/下) | 4 | 4科合計12學分 | ||||||||
英語聽說教學 | 2 | ||||||||||
英語讀寫教學 | 2 | ||||||||||
語言習得 (上/下) | 4 | ||||||||||
英文兒童文學 | 2 | ||||||||||
英語測驗與評量 | 2 | ||||||||||
英語教學實習(上/下) | 4 | ||||||||||
※必選20 必備小計 | 20 | 小計 | 學分 | ||||||||
備選科目 | 劇場實務與英語教學 | 3 | 2科至少選1科 | ||||||||
童謠與節奏韻文 | 3 | ||||||||||
電腦輔助英語教學 | 3 | 必選 | |||||||||
英語發音練習 | 2 | 必選 | |||||||||
英語語言學概論(上/下) | 4 | 必選 | |||||||||
選備小計 | 15 | 小計 | 學分 | ||||||||
說明 | 1.本表應修必備科目20學分,選備科目12學分,共計至少32學分。 2.凡科目名稱後含有「研究」或「專題研究」者,得視為相似科目。 3.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學分修習,除了本表規定必、選備學分數至少32學分外,並應取得國小「教育專業課程」之「兒童英語」(2)及「國小英語教材教法」(2)二科目至少4學分,亦即取得國民小學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學分修習應合計至少36學分;惟100學年度前已修習或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免修習「兒童英語」及「國小英語教材教法」二科目。 4.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者,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CEF) 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5.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至少5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者,可免修習本專門課程學分,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6.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5年者(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 ,得修習「英語聽說教學」與「英語讀寫教學」至少6學分,並取得相當於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後,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7.前2項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係指符合本部94年2月2日台國(二)字第0940010338號函、94年4月19日台國(二)字第0940042109號函及95年1月2日台國(二)字第0940172716C號函認定之擔任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所應具備英語專長之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其以前2項規定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之申請期限至109學年度(110年7月31日)止。 |
以上表件均如實填寫,並已詳閱有關說明,願自行承擔相關權利及義務。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系所填寫: | |
年月日 | 審查結果共採認:必修學分;選修學分,總計學分。 |
審查順序:師培中心彙整表件、初審英語學系審查、採認師培中心建檔 | ||||
系所主任核章 | 師培中心承辦人 | 實習及輔導組長 | 師培中心主任 | 申請人簽章 |
年月日 |
【請雙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