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跨域專長申請書
跨域專長名稱 | (中文) (英文) | ||
主辦教學單位 | |||
主辦教學單位 所屬學院 | |||
召集人 | 單位 / 職稱 | ||
參與教學單位 | |||
承辦人 | 單位 / 職稱 | ||
連絡電話 | |||
跨域專長簡介 | |||
經 年 月 日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
承辦人: 召集人:主辦學院院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學士班跨域專長計畫書
學士班跨域專長名稱
設置宗旨
說明 : 請簡介跨域專長 (包括特色、創新性及重要性),並說明專長設置之預期教育目標與宗旨。
參與教學單位
說明 : 跨域專長應由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共同規劃與執行,請說明參與本跨域專長之教學單位,並敘明主辦教學單位與其所屬學院 (主辦教學單位可為學院,如主辦單位為學系、所等二級教學單位,則需敘明其所屬學院)。跨域專長召集人以由主辦教學單位所屬學院院長擔任為原則,亦得視需要由主辦學院指定所屬教師擔任。
跨域專長之課程架構
說明 :
針對跨域專長之培養,規劃完整之課程地圖 (課程架構),其中應包括基礎課程、核心專業課程及跨域專長課程等三個層級課程 (詳見下方圖表說明)。
學生應先具備相關領域所需之ㄧ定程度專業知能,故教學單位進行第三層級跨域專長課程規劃時,亦應考量可搭配相對應哪些學系的核心專業課程 (第二層級),進而提出此跨域專長的三層級課程架構,以呈現跨域專長養成之各階段學習目標與學生所需具備之能力。
各層級課程說明:
跨域專長應修課程與總學分數
說明 :請詳細說明第三層級跨域專長課程之規劃,包括課程名稱、學分數、必/選修、開課系所、授課老師、課程內容規劃簡介等,並列出學生於修習第三層級課程前,應修畢之先修課程與學分數,或者其他先備能力具備之條件。
請詳述跨域專長認證條件
第三層級跨域專長課程修課規定,包括應取得多少必/選修學分 (總共至少 15 學分)。
其他專長認證要求。
跨域專長課程總學分數至少為 15 學分,且以學士班三年級以上(課號 3 字頭以上)課程為原則。
跨域專長課程應為專業進階課程,亦得規劃總整課程,確實掌握且整合學生專業學習情況,並協助學生將大學所學與未來生涯規劃接軌。
建議單一學系開設課程學分數以不超過課程總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以利學生確實得以修習不同學科領域之課程。
教學單位應從第二層級核心專業課程中,挑選合適之課程做為跨域專長的先修課程。
學生應依教學單位規定,修畢特定第二層級的核心專業課程及格,始得修習第三層級的跨域專長課程,以確定學生對於該課程已具有足夠之先備知識。
若學生能提出相關事實證明已具備先備知能,並經跨域專長主辦教學單位同意後,始得修習跨域專長課程。
授課師資
修畢學生之資格審核程序
其他特殊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