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總收入專案及無工作能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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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家庭總收入篇 

 
一、家庭總收入包括哪些項目?  
答:  
(1)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  
(2)家庭擁有之動產及不動產所得收益(例如利息、股息、地租、
房租收入…等)。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例如退休金、保險給付…
等)。  
 
二、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答: 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
入,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但如果是
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
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
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
作能力)。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
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宣告。  
 
三、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有哪些?  
答:  
(1)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2)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必要時,得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
協助判斷。 
 
四、我的小孩滿18歲,現在沒有繼續升學,算是有工作能力人口
嗎? 
答: 子女滿18歲未繼續升學,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則都算是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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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2)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的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
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
作能力)。  
(4)獨自扶養6歲以下的子女致不能。  
(5)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
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6)受監護宣告。  
 
五、如果子女有在打工,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嗎? 
答: 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
他收入。因此子女打工而有工作所得,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
圍。  
 
六、已就業的外籍配偶,如果還未領有我國身分證,在低收入戶審
查時是否要列計其工作收入? 
答:依據1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修正新制,尚未設有戶籍的
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因此外籍
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雖有工作收入,仍不予計算。 
 
七、實際並無就業,為何在審查時還是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答: 基於工作倫理考量,社會大眾普便遍認為有工作能力者應該去
工作,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實際有工作能力
卻不願外出工作,所以在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精神下,針對有工作能
力而未就業的民眾,仍然應該鼓勵其就業自立而非接受政府補助,
因此規定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八、雖有工作能力卻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在審查低收入戶時,又要
怎麼計算工作收入呢? 
答: 針對有心工作卻無法順利就業之民眾,只要是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
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
業訓練期間可以不計算工作收入,但是所領取的失業給付或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九、如果實際領取的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為何仍要以基本工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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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答: 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能是非全時性工作(像是僅上半天
班,半天未上班),或是一年間僅於部分時間就業,其他時間未就
業,這種情況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以基本
工資核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的民
眾,會有失公平。至於若確實是全時工作,薪資未達基本工資,這
種情況就屬雇主違法,支薪未達法定最低薪資,則民眾應當勇於檢
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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