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異動與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規範適用問答
110/03
我國訂定經營權異動與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規範之目的?
答:按經營權移轉對經營困難公司之轉型存在一定助益,惟考量該等公司因組織重整及營業範圍變動,尚需建置完善之公司治理、會計及內部控制制度以符相關法令規章要求。經參酌各國對借殼上櫃之監理規範,於保障股東權益之前提下,訂定經營權異動與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相關規範,期使證券市場制度更完善。
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與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處置措施為何?
答:本中心於102年12月4日公布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復於103年10月6日修正及105年4月15日修正),規範上櫃公司倘發生經營權異動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時,將停止其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作為公司調整觀察期間,並要求公司揭露未來營運計畫相關資訊,使投資人知悉。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後六個月內,公司如符合資本額、獲利及公司治理等要件,得恢復普通交易,倘屆期仍未符合相關規定者,則改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後二年內仍無法符合恢復普通交易要件者,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停止買賣後滿六個月仍未恢復其有價證券買賣者,終止其有價證券上櫃。
何謂經營權異動?
答:
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規定之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稱「經營權異動」係指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ㄧ者:1.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上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致有控制權移轉情事者。2.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掌握董事會過半表決權致有上櫃公司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者。3.其他特殊情況經本中心認有經營權異動者。
舉例說明如下:
A單獨(或與B共同)經由應募或收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甲上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股份致有控制權移轉情事者,則不論甲公司董事有無改選或改選後A(或與B)指派或擔任甲公司董事之席次數為何,甲公司之經營權即被認有異動之情事。
A單獨(或與B)指派或擔任甲公司4席董事(甲公司計有7席董事)致甲上櫃公司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者,則甲公司之經營權即被認有異動之情事。
乙為上櫃公司甲之大股東,持有甲公司百分之三十八之股權並擔任甲公司過半以上董事席次,今倘A取得乙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則股權交易完成後,A即間接控制甲公司過半以上董事席次,故甲公司經營權即有被認異動情事之虞。
上櫃公司「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是否即屬經營權異動?
答:按公司董事變動之原因很多,如自行辭任、股東會解任、裁判解任、增設獨立董事、法人董事代表人改以自然人身分當選,或公司經理人獲選為董事等事由,故將「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單獨列為判斷上櫃公司經營權是否異動之指標,恐有將經營權並未實質異動之公司視為經營權異動之情事。
是以,當上櫃公司全體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以上時,本中心將檢視該公司是否併同發生股權結構變動致有控制權移轉或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之情事。亦即,倘全體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公司併有股權變動或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之情事,將被視為經營權異動。
何謂營業範圍重大變更?
答:依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所稱「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變動主要經營業務且本期累計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使用權資產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中心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上開(一)所稱變動主要經營業務,係指本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累計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去年同期累計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去年同期累計營業收入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上開(四)規定之情形,如上櫃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
上開(一)規定之舉例,假設上櫃公司檢送109年Q3財務報告:
去年同期 108/01/01-108/09/30 累計營收 | 本期 109/01/01-109/09/30 累計營收 | 是否符合 上開(一)規定 |
0% ≦業務A比重< 20% | 業務A比重≧50% 業務A屬變動主要經營業務 | 是 |
業務A比重≧20% | 業務A比重≧50% 業務A非屬變動主要經營業務 | 否 |
0% ≦業務A比重< 20% 0% ≦業務B比重< 20% | 20% ≦業務A比重< 50% 20% ≦業務B比重< 50% 業務A及B均屬變動主要經營業務 業務A+B合計比重≧50% | 是 |
0% ≦業務A比重< 20% 0% ≦業務B比重< 20% | 20% ≦業務A比重< 50% 20% ≦業務B比重< 50% 業務A及B均屬變動主要經營業務 業務A+B合計比重< 50% | 否 |
上櫃公司本期前十大進貨廠商及銷貨客戶變動均達二分之一,是否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
答:倘上櫃公司因市場需求變化快速,新舊產品交替更迭,為拓展新客戶而新增客戶及供應商,而有前十大進貨廠商及銷貨客戶變動均達二分之一之情事,惟其主要經營業務收入之變動並未達上開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第1及2款所訂標準,則尚難認定該公司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之情事。惟遇特殊個案,本中心得依同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第5款實質判斷。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1項第17款,規範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且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本中心將停止其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為何?
答:依上開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檢送之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最近期財務報告,或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財務報告之期間內任一期財務報告,檢視上櫃公司是否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
舉例:
假設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為110年3月25日 | 經營權異動前已檢送 | 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 | ||
最近年度 | 最近期 | |||
可能情況1 | 於110年3月22日檢送109年Q4財報 | 109年Q4 | 109年Q4 | 110年Q1、Q2、Q3、Q4 111年Q1、Q2、Q3、Q4 |
可能情況2 | 於110年3月31日檢送109年Q4財報 | 108年Q4 | 109年Q3 | 109年Q4 110年Q1、Q2、Q3、Q4 111年Q1、Q2、Q3 |
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上櫃公司經本中心為相關處置後,其恢復普通交易之標準為何?
答:
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上櫃公司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經本中心停止其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者,於停止買賣六個月內,出具承銷商評估報告並符合下列情事者,即可恢復普通交易:
最近四期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合計數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一以上。
上櫃普通股股本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第一上櫃公司依其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比例核算之淨值數額達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
未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第1、3、4、6、7、8及12款所定情事者;第一上櫃公司未有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9條第1、3、4、5及7款所定情事。
股權分散合於本中心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就其持有該公司普通股之全部提交集中保管(募集發行股份)或出具書面承諾不予轉讓(私募股份)且於承諾限制轉讓期間,經核准補辦公開發行者,應將該等股份提交集中保管。自符合本款規定經本中心恢復其有價證券之普通交易方法之日起一年後,始得領回或轉讓。
上櫃公司未能於停止買賣後六個月內符合上開1至6條件者,本中心將變更其上櫃有價證券交易方法,變更交易方法二年內符合上開2至6條件,且最近四期已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稅前淨利合計數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者,得恢復普通交易方法。倘未能於變更交易方法後二年內符合者,本中心停止其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停止買賣後六個月仍未能符合者,則終止上櫃。
所有上櫃公司是否均需檢送「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又於何時檢送?
答:為瞭解上櫃公司營業範圍是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本中心於上開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上櫃公司依法令期限向本中心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併檢附經會計師覆核之「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
如何查詢經營權異動公司或(及)營業範圍重大變更公司相關資訊?
答: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投資專區項下之「經營權及營業範圍異(變)動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