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1
,离现在 3
年 226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附表二甲 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
一、
等級判定原則
(一) 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
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1. 如舊制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可明確判定其所對應之現制身心障礙類別,應納入身心障
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如無法明確判定其所對應之現制身心障礙類別者,則不應
納入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
2. 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
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
1 級,以 1
級為限。
3. 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
度為準;而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鑑
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之外,其餘身心障礙類別以此障礙
程度為準。
4. 第二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係因不同感官功能或構造所致且最高障礙
程度相同時,等級應晉升
1 級,但以 1 級為限。
5. 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
等級應晉升
1 級,但以 1 級為限。
6. 障礙程度 1 亦即輕度;障礙程度 2 亦即中度;障礙程度 3 亦即重度;障礙程度 4 亦即
極重度。
(二)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者,若八大身心障礙
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構造,至少應以程度
1 級列等。
二、
身心障礙鑑定基準
:身體功能及構造
(一) 下列身心障礙類別及向度說明: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身心障礙類別
及其向度,另經器官移植或裝置替代器材後,應依矯治後實際狀況進行重新鑑定。
(二) 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身體功能及構造損傷,且經積
極治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或有足夠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
年以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惟鑑定向度另有規定者,從其所定。
(三)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者或未滿六歲由早期
療育醫院或中心之醫師評估後,具有認知發展、語言發展、動作發展及社會情緒發展
等四項中二項
(含)以上或具有全面性發展之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時,應於該欄位內勾
選身心障礙類別;若與八大身心障礙類別同時具有相同類別之障礙時,該類障礙程度
以八大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為準;其餘判定基準同等級判定原則(一)第
1 點。
(四) 鑑定向度 b110 意識功能,若每日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及工
作,限診斷編碼
ICD-10-CM:R40.2 或 R40.3 者填寫,初次鑑定者重新鑑定效期至多
為一年。
(五) 癲癇患者,應經二種(含)以上抗癲癇藥物治療無效,始可進行鑑定向度 b110 意識功能
鑑定。
(六) 鑑定向度 b16701 閱讀功能及 b16711 書寫功能限評年滿八歲,且被診斷為發展性或腦
傷導致者;應排除因視力、聽力、智能、動作、教育或社會文化等不利因素所導致者。
(七)鑑定向度 b440 呼吸功能,限評經積極治療六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
(八) 鑑定向度 s810 皮膚區域構造之損傷定義:包含排汗功能喪失、肥厚性疤痕或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之皮膚病變。
24
類 別
鑑定
向度
障礙
程度
基準
一 、
神 經
系 統
構 造
及 精
神 、
心 智
功能
b110
意識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ㄧ年內平均每個月有兩次或持續ㄧ日以上
(含)明顯的意識喪失,或意
識功能改變,導致明顯妨礙工作、學習或影響與外界溝通之嚴重間
歇性發作者。
4
每日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及工作者。
b117
智力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智商介於
69 至 55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69 至 55,或於成
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1。
2
智商介於
54 至 40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54 至 40,或於成
年後心智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2。
3
智商介於
39 至 25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39 至 25,或於成
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3。
4
智商小於或等於
24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小於或等於 24,或於
成年後心智年齡未滿三歲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3 且溝通能力完全喪
失。
b122
整體心
理社會
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41 至 50。
2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31 至 40。
3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21 至 30。
4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
20(含)。
b140
注意力
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持續有重度症狀困擾
(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對社
會、職業或學校功能方面有負面影響,產生中度持續顯著失能
(如:
無朋友;無法保有工作;學業或工作時,經常需他人提醒,經常粗
心犯錯,以導致成就明顯低於一般基本水平下限;生活自理經常需
要他人提醒,才能勉強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
2
持續有嚴重程度症狀困擾
(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
難以對環境之目標依據需求警覺或專注,在社會、職業、學校或生
活等多方面都難以獨立維持功能
(如:在學校嚴重適應困難,需在他
人協助下才能進行學習;無獨立工作能力;經常需要他人提醒或協
助,才能完成生活自理,且常無法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
4
持續有極嚴重程度症狀困擾
(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
等
),幾乎完全無法有目的注意任何目標,對環境之明顯刺激也難以
警覺,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立維持功能
(如:在他人個別協助
之下,仍難以進行學習或工作;需他人持續提醒或協助,才能完成
生活自理
)。
b144
記憶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有顯著登錄、儲存及提取資訊的記憶困難,以致一般日常生活及學
業、工作等方面之活動有明顯持續適應困難。
25
2
有嚴重程度登錄、儲存及提取資訊的記憶困難,以致一般日常生活
及學業、工作等方面之活動有嚴重適應困難。
3
因登錄、儲存及提取資訊的記憶困難,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
立維持功能。
b147
心理動
作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41 至 50。
2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31 至 40。
3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21 至 30。
4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
20(含)。
b152
情緒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41 至 50。
2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31 至 40。
3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21 至 30。
4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
20(含)。
b160
思想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41 至 50。
2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31 至 40。
3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21 至 30。
4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
20(含)。
b164
高階認
知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目標導向相關的執行功能有顯著困難,造成一般日常生活及學業、
工作等功能方面有明顯持續適應困難或負二個標準差
(不含)至負三個
標準差
(含)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1。
2
目標導向相關的執行功能有嚴重程度困難,在一般日常生活及學
業、工作等多方面之活動有嚴重適應困難或低於負三個標準差或臨
床失智評估等於
2。
3
因目標導向相關的執行功能困難,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立維
持功能或臨床失智評估大於或等於
3。
b16700
口語理
解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可以聽懂簡單是非問題與指令,亦可理解部分簡單生活對話;對較
複雜的語句則無法完全理解。
2
經常需要協助,才能聽懂日常生活中的簡單對話、指令或與自身相
關的簡單詞彙。
3
完全無法理解口語訊息。
b16710
口語表
達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說話時經常因語句簡短不完整、詞不達意等問題,以致只有熟悉者
才能瞭解其意思,對日常溝通造成明顯限制。
2
口語表達有顯著困難,以致熟悉者也僅能了解其部分意思,常需大
量協助才能達成簡單生活溝通。
3
幾乎完全無法口語表達或所說的別人完全聽不懂。
26
b16701
閱讀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閱讀能力測驗得分低於就讀年級負二個標準差〈不含〉。
2.年滿十二歲,且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或未就學者,閱讀能力測
驗得分低於國小六年級常模負二個標準差。
b16711
書寫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書寫語言能力測驗得分低於就讀年級負二個標準差〈不含〉。
2.年滿十二歲,且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或未就學者,書寫語言能
力測驗得分低於國小六年級常模負二個標準差。
二 、
眼 、
耳 及
相 關
構 造
與 感
官 功
能 及
疼痛
b210
視覺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或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
小於
0.1(不含)時,或矯正後優眼視力 0.4,另眼視力小於 0.05(不
含
)者。
2.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0dB(不含)
者。
2
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1 時,或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1,另眼
視力小於
0.05(不含)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15dB(不含)
者。
3
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01(或矯正後小於 50 公分辨指數)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 20dB(不含)
者。
b230
聽覺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六歲以上: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45.0%至 70.0%,或一耳聽力閾
值超過
90 分貝(含)以上,且另一耳聽力閾值超過 48 分貝(含)以上
者。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
閾值計算。
2.未滿六歲: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22.5%至 70.0% 如無法取得純音
聽力閾值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六歲以上
不適用本項基準。
2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
70.1%至 90.0%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
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
3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大於等於
90.1% 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者,以
ABR 聽力閾值作為純音聽力閾值計算。
b235
平衡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平衡機能障礙致步行困難者。
2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站立者。
3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者。
s220
眼球構
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3
雙眼結構完全喪失或組織結構,包含無眼球、眼球癆及不可逆之眼
球萎縮。
27
s260
內耳構
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3
雙耳耳蝸完全喪失。
三 、
涉 及
聲 音
與 言
語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b310
嗓音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發出的嗓音音質不佳,包括沙啞、鼻音過重、氣息聲、音調過低或
過高,大部份時間影響溝通對象的辨識。
3
無法發出嗓音。
b320
構音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構音明顯偏差,大部份時間影響溝通對象的理解。
3
構音嚴重偏差,使溝通對象完全無法理解。
b330
言語功
能的流
暢與節
律
0
未達下列基準。
1
說話的流暢度或韻律明顯異常,大部份時間造成溝通困擾。
3
說話的流暢度或韻律明顯異常,幾乎完全無法與人口語溝通。
s320
口構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或咀嚼機能受損,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
於
25mm 或口腔內剩餘牙齒數目少於 14 顆,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
法或難以修復者。
2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或咀嚼機能受損,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
於
15 mm 或口腔內剩餘牙齒數目少於 6 顆,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
法或難以修復者。
3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度小於
5 mm,經手術處理仍無法或難以修復
者,或口腔嚴重疾病導致牙齒完全缺損,僅能進食流質者,經手術
或贋復治療仍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s330
咽構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損傷
25%至 49%。
2
損傷
50%至 95%。
3
損傷
96%至 100%。
s340
喉構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喉頭部份切除
25%至 49%。
2
喉頭部份切除
50%至 96%。
3
全喉切除。
四、
循環
、造
血、
免疫
b410
心臟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有鬱血性心衰竭病史及證據,藥物治療六個月,且介入性治療或手
術預期無法改善症狀,但可用藥物控制症狀者。
2.發紺性先天性心臟病經矯治後,血氧飽和度介於 85%至 90%。
3.永久性心律調節器置放者。
28
與呼
吸系
統構
造及
其功
能
2
1.有鬱血性心衰竭病史及證據,藥物治療六個月,尚難完全控制症狀
且介入性治療或手術預期無法改善症狀者。
2.發紺性先天性心臟病經矯治後,血氧飽和度介於 80%至 84%。
3.先天性心臟病手術後六個月,殘存心臟結構異常,心臟機能損害第
二度。
3
1.有鬱血性心衰竭病史及證據,心臟機能損害第三度,藥物治療六個
月無改善且介入性治療或手術預期無法改善症狀者。
2.發紺性先天性心臟病經矯治後,血氧飽和度介於 70%至 79%。
3.先天性心臟病手術後六個月,殘存心臟結構異常,心臟機能損害第
三度。
4
1.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
2.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者。
3.心室跳動過速或心室顫動經證實者。
4.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為多形性二連脈或 couplets 以
上)。
5.確認診斷病竇症候群合併心室心博速率小於每分鐘 40 下且心臟射
出率小於或等於
50%者,並尚未裝置永久性心律調節器前。
6.心電圖校正後,QT 間期超過 480 毫秒且有 QT 間期過長之昏厥家
族史。
7.射血分率 35%以下。
8.左主冠狀動脈狹窄達 70%以上。
9.難以控制之鬱血性心衰竭,心臟機能損害第四度,經治療三個月仍
無法改善且介入性治療或手術預期無法改善症狀者。
10.發紺性先天性心臟病經矯治後,血氧飽和度小於 70%。
11.先天性心臟病手術後六個月,殘存心臟結構異常,心臟機能損害
第四度。
12.符合心臟移植之條件,但未獲心臟移植前。
b415
血管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患有下肢深部靜脈疾病具有顯著下肢水腫,導致血管機能遺存障
礙,室內生活可自理,但室外活動仍受限制,或有危險性者。
2
患有夾層性主動脈瘤或動脈瘤無法手術完全切除,導致血管機能遺
存障礙,室內生活可自理,但需賴藥物治療,無法從事輕度勞動
(第
三度
)或勞動可能導致生命危險者。
3
患有肢體周邊動脈阻塞性疾病
(經超音波或血管攝影證實),無法手
術,但經藥物治療三個月以上仍有缺血性潰瘍,導致血管機能遺存
顯著障礙,生活自理能力欠缺,需賴醫藥及家人周密照顧者。
b430
血液系
統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血色素值小於 8g/dL,或白血球小於 2000/uL,或中性球小於 500/
uL,或血小板小於 50,000/uL,連續兩次且同間隔三個月以上的檢
29
驗報告。
2.第八、九凝血因子介於 5%至 30%之間。
3.血小板數目介於五萬至十萬之間持續超過十二個月的時間。
4.第八、第九凝血因子以外的凝血因子缺乏者(患有罕見出血性疾病
者
)。
5.抗 磷 脂 質 抗 體 症 候 群 或 抗 血 栓 因 子 (Protein C 、 Protein
S、Antithrombin)缺乏引起的血栓症。
2
1.經治療三個月後,血色素值小於 8g/dL,白血球小於 2000/uL,中
性球小於
500/uL,血小板小於 50,000/uL,控制穩定。
2.第八、九凝血因子介於 1%至 5%。
3.血小板數目兩萬至五萬之間持續超過十二個月的時間。
4.類血友病第二型,及類血友病第一型 vWF 活性低於 25%者。
5.抗 磷 脂 質 抗 體 症 候 群 或 抗 血 栓 因 子 (Protein C 、 Protein
S、Antithrombin)缺乏引起的血栓症經治療或停藥後首次血栓復
發。
6.罕見出血性疾病出血症狀含一項嚴重出血症狀者(腦出血、胃腸出
血、關節出血或肌肉內出血
)。
3
1.經治療後控制不良者,須持續輸血治療者持續超過三個月的時間。
2.第八、九凝血因子小於 1%以下且無抗體存在。
3.血小板數目五千至兩萬之間持續超過三個月的時間。
4.類血友病第三型(vWF 活性小於 5%者)。
5.抗 磷 脂 質 抗 體 症 候 群 或 抗 血 栓 因 子 (Protein C 、 Protein
S、Antithrombin)缺乏引起的血栓症,經治療或停藥後兩次以上復
發者。
6.罕見出血性疾病出血症狀含兩項以上嚴重出血症狀者(腦出血、胃
腸出血、關節出血或肌肉內出血
)。
4
1.經治療後持續惡化,且發生經治療後持續惡化,且發生與貧血相關
休克,敗血症,內臟器官出血。
2.第八、九凝血因子小於 1%以下,合併抗體存在。
3.血小板數目小於五千持續超過三個月的時間。
4.抗 磷 脂 質 抗 體 症 候 群 或 抗 血 栓 因 子 (Protein C 、 Protein
S、Antithrombin)缺乏引起的血栓症合併有體內器官嚴重傷害或衰
竭者
(含腦中風後遺症、心、肺、腎等功能明顯傷害或衰竭或腸子
切除明顯影響營養攝取者
)。
5.罕見出血性疾病合併體內器官嚴重傷害者(含腦出血後遺症、關節
肌肉系統功能明顯傷害等
)。
b440
呼吸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PaO
2
介於
60 至 65 mmHg 或 SpO
2
介於
93%至 96% (呼吸常壓空氣時
或經氣切術後未長期使用呼吸器病患
)。
2.FEV1 介於 30%至 35%。
3.FEV1/FVC 介於 40%至 45%。
30
4.DLco 介於 30%至 35%。
5.十九歲以下於未用呼吸器時 PaCO
2
介於
50 至 55mmHg。
2
1.PaO
2
介於
55 至 59.9 mmHg 或 SpO
2
介於
89%至 92% (呼吸常壓空氣
時或經氣切術後未長期使用呼吸器病患
)。
2.FEV1 介於 25%至 29.9%。
3.FEV1/FVC 介於 35%至 39.9%。
4.DLco 介於 25%至 29.9%。
5.十九歲以下於未用呼吸器時 PaCO
2
介於
56 至 60mmHg。
3
1.PaO
2
介於
50 至 54.9 mmHg 或 SpO
2
介於
85%至 88% (呼吸常壓空氣
時或經氣切術後未長期使用呼吸器病患
)。
2.FEV1 小於 25%。
3.FEV1/FVC 小於 35%。
4.DLco 小於 25%。
5.因呼吸常壓空氣時或經氣切術後,血液動脈分析 PaCO
2
介於
50 至
55mmHg 或 PaO
2
介於 60 至 65mmHg,且每日使用非侵襲性呼吸
器超過
6 小時。
6.十九歲以下於未用呼吸器時 PaCO
2
介於
61 至 65mmHg。
4
1.PaO
2
小於
50 mmHg 或 SpO
2
小於
85% (呼吸常壓空氣時或經氣切術
後未長期使用呼吸器病患
)。
2.侵襲性呼吸器依賴(Invasive Ventilator-dependent)。
3.十九歲以下於未用呼吸器時 PaCO
2
大於 65mmHg。
s430
呼吸系
統構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肺臟切除一葉或以上未達兩葉者。
2
1.肺臟切除兩葉或以上未達一側肺者。
2.氣管腔內徑狹窄大於 70%以上。
3
肺臟切除或先天缺失一側
(含)以上者。
五 、
消化
、 新
陳 代
謝 與
內 分
泌 系
統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b510
攝食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食道嚴重狹窄經擴張術後或口腔嚴重疾病僅能進食流質者。
2
因吞嚥機能缺損而需長期以管食方式或造廔灌食維持生命者。
s530
胃構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胃全部切除,經口飲食但無法保持理想體重的
75%,或需長期全靜
脈營養治療者。
s540
腸道構
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因醫療目的,將腸道部分外置於體表,需裝置永久性人工肛門,終
生由腹表排便。
3
因醫療目的將小腸大量切除或因先天短腸症,腸道蠕動異常或腸道
吸收黏膜缺陷等,無法經口飲食保持理想體重
75%,或需長期全靜
脈營養治療者。
s560
肝臟構
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室內生活可自理,室外生活仍受限制者,且符合
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級之 Child’s class B 者。
31
2
1.符 合 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 級 之 Child’s
class B,且合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破裂出血者。
2.反覆性膽道狹窄或肝內膽管結石經兩次以上手術,仍有反覆性膽管
發炎者。
3.因先天膽管阻塞或狹窄,經手術後,仍有生長遲滯或反覆膽管發炎
者。
3
1.肝硬化併難治性腹水。
2.肝硬化併反覆發生及肝性腦病變。
3.肝硬化併反覆發生之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破裂出血。
4.反覆發生自發性腹膜炎。
5.肝硬化併發生肝肺症候群或門脈性肺高壓。
4
1.符 合 Pugh’s modification of Child-Turcotte criteria 等 級 之 Child’s
class C 者。
2.符合肝臟移植之條件,但未獲肝臟移植前。
六 、
泌 尿
與 生
殖 系
統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b610
腎臟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減退,肌酸酐廓清試驗
(eGFR)每分鐘在 31 至 60 公撮之間,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照顧,
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2
腎臟機能或泌尿系統疾病遺存極度障礙,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照
顧,而有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衰竭且肌酸酐廓
清試驗
(eGFR)每分鐘在 16 至 30 公撮之間,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
者。
3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衰竭,日常生活需要醫藥
或人周密照顧,且肌酸酐廓清試驗
(eGFR)每分鐘在 15 公撮以下,且
合併有高血壓或貧血,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4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尿毒症,需長期透析治療,生活
無法自理,經常需要醫藥或家人周密照顧者。
b620
排尿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2
1.膀胱造廔,終生需由腹表排尿者。
2.因神經受損致膀胱功能異常,無法正常排尿,需長期導尿照護者。
3.因神經病變、長期憋尿、攝護腺肥大或尿液長期無法排空引發感染
後膀胱收縮力變差,導致膀胱功能失常,膀胱變大、缺乏收縮
力,膀胱脹卻無尿意感,導致滿溢性尿失禁者。
s610
泌尿系
統構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2
裝置永久性人工膀胱,終生需由腹表排尿者。
七 、
神經
、 肌
肉 、
骨 骼
b710a
關節移
動的功
能
(上
肢
)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一上肢之肩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2.一上肢之肘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3.一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4.兩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32
之 移
動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5.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
6.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7.兩上肢之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2
1.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2.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3.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4.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
5.兩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3
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b710b
關節移
動的功
能
(下
肢
)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一下肢之髖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2.一下肢之膝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3.一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4.兩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2
1.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2.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3.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活動度喪失 70%以上者。
3
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b730a
肌肉力
量功能
(上肢)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關節肌力程度為 3 分(含)以下者。
2.一上肢之肩關節肌力程度為 2 分者。
3.一上肢之肘關節肌力程度為 2 分者。
4.一上肢之腕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5.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
6.一上肢之五指肌力程度為 2 分者。
2
1.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2.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3.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肌力程度為 2 分或 3 分者。
4.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
5.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
6.兩上肢之五指肌力程度為 2 分者。
3
1.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2.兩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
b730b
肌肉力
量功能
(下肢)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 3 分(含)以下者。
2.一下肢之髖關節肌力程度為 2 分者。
3.一下肢之膝關節肌力程度為 2 分者。
4.兩下肢或一下肢之踝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5.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關節肌力程度為 3 分(含)以下者。
2
1.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2.兩下肢之髖或膝關節,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33
3.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肌力程度為 2 分或 3 分者。
3
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
1 分者。
b735
肌肉張
力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一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
級,抓握控制困難,僅能部分協助日常生活。
2.一下肢或兩下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級,顯著影響站立或步態。
2
1.兩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
級,抓握控制困難,僅能部分協助日常生活。
2.一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
級,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
3.兩下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
級,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
1.兩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
級,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
2.兩下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
級,無法站立或行走。
b765
不隨意
動作功
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巴金森氏病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三級,明顯動作遲滯、
姿勢平衡受損,影響站立或步態。
2.腦性麻痺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第二級,行走受限、
步態異常。
3.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
肉性疾病等症狀,影響站立或步態。
4.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
肉性疾病等症狀,手部操控有困難,日常活動需要調整或部分協
助。
2
1.巴金森氏病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
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2.腦性麻痺 Gross Motor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第三級,行動需要輔
具或大量協助。
3.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
肉性疾病等症狀,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
1.巴金森氏病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五級,無法站立或行
走。
2.腦性麻痺 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第四或五級,無法功
能性行走,須以輪椅行動。
3.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
肉性疾病等症狀,無法站立或行走。
4.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
肉性疾病等症狀,雙手操控顯著困難,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
34
s730
上肢構
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
2.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或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
3.兩手部分指節欠缺之手指共五指以上者。
2
1.一上肢腕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2.一上肢肘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3.一上肢肩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4.兩手之大拇指及食指中兩指(至少含一大拇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
者。
5.兩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或食指)自掌指關節處欠缺者。
3
兩上肢腕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s750
下肢構
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一下肢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2.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者。
3.兩下肢正面 X 光片由股骨頭上端至脛骨下端之長度,相差 5 公分以
上者。
(註:請於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內填寫下肢長度)
左下肢長度:
_________公分;右下肢長度____________公分。
4.兩下肢正面 X 光片由股骨頭上端至脛骨下端之長度,相差十五分
之一以上者。
(註:請於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內填寫下肢長度)
左下肢長度:
_________公分;右下肢長度____________公分。
2
1.一下肢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2.一下肢髖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3.兩下肢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3
兩下肢膝關節及遠端欠缺者。
s760
軀幹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頸椎與胸椎 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皆各有超過一半以上
的脊椎融合,且經脊椎側面
X 光檢查,胸腰椎交界處之 Cobb 角度
大於
70 度。
2.頸椎與腰椎 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頸椎有超過一半以上
的脊椎融合,且腰椎前彎
Schober 測試達 2 公分以下。
2
頸椎與胸椎
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皆各有超過一半以上的
脊椎融合,且經脊椎側面
X 光檢查,胸腰椎之 Cobb 角度大於 70
度,及腰椎
X 光片出現脊椎韌帶骨贅變化,且腰椎前彎 Schober 測
試達
2 公分以下。
八 、
皮 膚
與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b810
皮膚保
護功能
0
未達下列基準。
1
由於掌蹠角皮症而對肢體關節活動困難者,請加評關節移動的功
能。
s810
皮膚區
域構造
0
未達下列基準。
1
1.缺鼻二分之一,單側上顎或下顎缺損二分之一以下造成明顯中線偏
移者。
2.頭、臉、頸部損傷面積佔頭臉頸部 30%至 39%,而無法或難以修
35
復者。
3.因先天性、後天性疾病造成顏面外觀改變且無法或難以修復,面積
佔頭臉頸部
30%以上,而對社會生活適應困難者。
4.頭臉頸部以外之身體皮膚損傷面積佔身體皮膚之 31%至 50%,而
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2
1.缺鼻、眼窩、雙側上顎、下顎二分之一者。
2.頭、臉、頸部損傷面積佔頭臉頸 40%至 59%,而無法或難以修復
者。
3.頭臉頸部以外之身體皮膚損傷面積佔身體皮膚之 51%至 70%,而
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3
1.頭、臉、頸部損傷面積佔頭臉頸部 60%以上,而無法或難以修復
者。
2.頭臉頸部以外之身體皮膚損傷面積佔身體皮膚之 71%以上,而無法
或難以修復者。
□ 未達下列基準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者且無法區分其障礙程度
等級之未滿六歲兒童,或六歲以上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
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
請選擇下列身心障礙類別〈可複選〉:
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未達下列基準
□ 未滿六歲由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之醫師評估後,具有認知發展(應屬第一類)、語言發展
(應屬第一、第三類)、動作發展(應屬第七類)及社會情緒發展(應屬第一類)等四項中兩項
(含)以上或具有全面性發展之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
請選擇下列身心障礙類別〈可複選〉:
身心障礙類別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36
附表二乙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1. 十八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有工作無學籍者
領域 t.直接施測
題目
能力
上肢活動
(0):無協助
(1):監督或提醒
(2):一些協助
(3):很多協助
(4):完全協助
下肢活動
領域 1.認知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別人協助
表現困難程度
生活情境下能力
困難程度
D1.1 專心
(0)無、
(+8)有
(0)無、
(+8)有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D1.2 記得
(0)無、
(+8)有
(0)無、
(+8)有
D1.3 解決
(0)無、
(+8)有
(0)無、
(+8)有
D1.4 學習
(0)無、
(+8)有
(0)無、
(+8)有
D1.5 了解
(0)無、
(+8)有
(0)無、
(+8)有
D1.6 交談
(0)無、
(+8)有
(0)無、
(+8)有
領域 2.四處走動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別人協助
表現困難程度
生活情境下能力
困難程度
D2.1 長站
(0)無、
(+8)有
(0)無、
(+8)有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D2.2 站起
(0)無、
(+8)有
(0)無、
(+8)有
D2.3 移動
(0)無、
(+8)有
(0)無、
(+8)有
D2.4 外出
(0)無、
(+8)有
(0)無、
(+8)有
D2.5 走遠
(0)無、
(+8)有
(0)無、
(+8)有
37
領域 3.生活自理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別人協助
表現困難程度
生活情境下能力
困難程度
D3.1 洗澡
(0)無、
(+8)有
(0)無、
(+8)有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D3.2 穿衣
(0)無、
(+8)有
(0)無、
(+8)有
D3.3 吃
(0)無、
(+8)有
(0)無、
(+8)有
領域 4.與他人相處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別人協助
表現困難程度
生活情境下能力
困難程度
D4.1 陌生人
(0)無、
(+8)有
(0)無、
(+8)有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D4.2 朋友
(0)無、
(+8)有
(0)無、
(+8)有
D4.3 親近者
(0)無、
(+8)有
(0)無、
(+8)有
D4.4 新朋友
(0)無、
(+8)有
(0)無、
(+8)有
領域 5-1.生活活動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別人協助
表現困難程度
生活情境下能力
困難程度
D5.1 處理家務
(0)無、
(+8)有
(0)無、
(+8)有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D5.2 做好家務
(0)無、
(+8)有
(0)無、
(+8)有
D5.3 完成家務
(0)無、
(+8)有
(0)無、
(+8)有
D5.4 盡快家務
(0)無、
(+8)有
(0)無、
(+8)有
領域 5-2.工作/學習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別人協助
表現困難程度
生活情境下能力
困難程度
D5.5 工作/學校 (0)無、
(+8)有
(0)無、
(+8)有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D5.6 做好任務
(0)無、
(+8)有
(0)無、
(+8)有
38
D5.7 做完任務
(0)無、
(+8)有
(0)無、
(+8)有
(4):極重度
(9):不適用
(4):極重度
(9):不適用
D5.8 盡快任務
(0)無、
(+8)有
(0)無、
(+8)有
領域 6.社會參與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別人協助
表現困難程度
生活情境下能力
困難程度
D6.1 社區活動
(0)無、
(+8)有
(0)無、
(+8)有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0):沒有困難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9):不適用
D6.2 戶外運動
(0)無、
(+8)有
(0)無、
(+8)有
D6.3 逛街購物
(0)無、
(+8)有
(0)無、
(+8)有
D6.4 交通工具
(0)無、
(+8)有
(0)無、
(+8)有
D6.5 公民活動
(0)無、
(+8)有
(0)無、
(+8)有
D6.6 宗教活動
(0)無、
(+8)有
(0)無、
(+8)有
領域 7.健康對個體和家庭的影響
題目
影響或困難程度
D7.1 影響情緒
(0):無影響
(1):輕度
(2):中度
(3):重度
(4):極重度
D7.2 放鬆娛樂
D7.3 時間花費
D7.4 影響經濟
D7.5 影響家人
D7.6 環境致困難
D7.7 尊嚴
39
2. 六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有學籍者
領域 t.直接施測
題目
能力
上肢活動
(0):無協助
(1):監督或提醒
(2):一些協助
(3):很多協助
(4):完全協助
下肢活動
領域 1.居家生活參與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參與頻率
參與獨立性
C1.1 家人互動
(0)無、
(+8)有
(0):相同或更多
(1):少一些
(2):少很多
(3):完全沒有
(0):獨立
(1):監督或輕度協助
(2):中度協助
(3):完全協助
C1.2 朋友互動
(0)無、
(+8)有
C1.3 幫忙家務
(0)無、
(+8)有
C1.4 用餐/自理
(0)無、
(+8)有
C1.5 移動
(0)無、
(+8)有
C1.6 家中溝通
(0)無、
(+8)有
領域 2.鄰里社區參與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參與頻率
參與獨立性
C2.1 社區互動
(0)無、
(+8)有
(0):相同或更多
(1):少一些
(2):少很多
(3):完全沒有
(0):獨立
(1):監督或輕度協助
(2):中度協助
(3):完全協助
C2.2 社區活動
(0)無、
(+8)有
C2.3 社區移動
(0)無、
(+8)有
C2.4 社區溝通
(0)無、
(+8)有
領域 3.學校生活參與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參與頻率
參與獨立性
C3.1 參與課業
(0)無、
(+8)有
(0):相同或更多
(1):少一些
(2):少很多
(3):完全沒有
(0):獨立
(1):監督或輕度協助
(2):中度協助
(3):完全協助
C3.2 同學互動
(0)無、
(+8)有
40
C3.3 學校移動
(0)無、
(+8)有
C3.4 教材設備
(0)無、
(+8)有
C3.5 學校溝通
(0)無、
(+8)有
領域 4.家庭社區參與
題目
輔具
輔具名稱
參與頻率
參與獨立性
C4.1 做家事
(0)無、
(+8)有
(0):相同或更多
(1):少一些
(2):少很多
(3):完全沒有
(0):獨立
(1):監督或輕度協助
(2):中度協助
(3):完全協助
C4.2 買東西
(0)無、
(+8)有
C4.3 作息管理
(0)無、
(+8)有
C4.4 交通工具
(0)無、
(+8)有
41
「侵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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