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附件2
100年1月24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3959號函訂定
104年4月1日高市教小字第10432039000號函修正
為鼓勵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於寒暑假期間踴躍開辦學生營隊,並健全其行政組織和運作,以充實學生課外生活並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學生營隊,指學校為培養學生多元興趣並推廣正當休閒活動,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具技藝、體育、休閒活動、才藝以及其他多元教育性藝能課程活動之團隊。
實施原則:
(一)辦理學生營隊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並徵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學生營隊活動而變更原訂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生營隊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不得藉學生營隊活動之名義進行各學科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五)學校應妥為規劃營隊活動之安全工作,以維護學童安全,如活動於校外場地辦理,相關安全事項之規劃應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四、學生營隊行政組織:
(一)營主任:由學校校長兼任,綜理營隊各項事宜。
(二)總幹事:由學校辦理處室主任或組長兼任,主辦營隊各項事宜。
(三)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學校遴選人員兼任,負責營隊各項行政、資料、美工及場地等事宜。
(四)教學活動組:
1、置組長一人,由學校遴選人員兼任,負責營隊各項教學活動事宜。
2、依各學生營隊內容和性質,下設各分營隊。
(五)生活輔導組:置組長一人,由學校遴選人員兼任,輔導學生生活及安全事宜。
(六)醫務組:由學校遴選一人兼任,負責學生醫務事宜。
(七)總務組:由學校遴選一人兼任,負責經費收支結算及財務採購事宜。
(八)輔導教師:隨隊輔導學生各項活動。
1、動態營隊:營隊以校外參觀及體能活動為活動主題者,學生每八人增置輔導教師一人。
2、靜態活動:營隊以校內訓練、研習為活動主題者,學生每二十人增置輔導教師一人。
(九)輔導員:遴選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擔任,協助輔導教師各項活動。
(十)學校依營隊行政需求得增減設置本點所列組別或人員。各組人員得跨組別兼任。
五、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遴聘資格及條件:
(一)優先聘任校內具有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
(二)如需外聘師資,其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相關專長之合格教師。
2、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下列相關專長學經歷之一且備
有相關證明文件:
(1)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2)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
(3)參加縣(市)層級以上之政府機關辦理之公開能力檢核或比賽,取得前三名或優等以上之成績。
(三)未具前二款之資格,經學校審核具備指導能力者得聘任之。
(四)指導教師和助理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營隊教師。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六、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於受聘期間負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聘任辦法第十條所列之義務。
七、經費收支處理原則:
(一)營隊活動應由學校或指導教師提出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依校內經費報支程序審核通過後辦理。
(二)學生收費標準:
1、電腦營隊、體育營隊及文藝營隊以每小時每人收費新臺幣
八十元;游泳營隊以每小時每人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上述收費標準為收費上限,每營隊開辦前應先核實計算收費標準。其餘各動態營隊核實收費。
2、本款收費標準包含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鐘點費、行政費及學生保險;教材和雜支等另計收。
(三)營隊聘請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比照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鐘點費支領標準。
(四)助理教師鐘點費以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指導教師和助理教師鐘點費合計至少占所收費用百分之八十。
(五)行政費項目計有第六款規定之工作人員工作費、意外責任
保險費、業務費、水電費等辦理營隊必要費用,行政費不
得超過所收費用百分之二十。
(六)各營隊得聘工作人員(含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擔任之輔導員),活動工作費每日支給新臺幣三百元,半天支給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帶領學生過夜,每日支給新臺幣六百元。上述支給標準為上限,且工作人員工作費不得超過行政費百分之五十。
(七)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學校之因素而未辦理營隊活動之時數(次數),應按未辦理時數(次數)減收或退還學生繳交費用。
(八)學生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出應提出書面申請,扣除學生參加營隊必要費用以及學生已參加之課程所須支應之人事費和行政費後,退還所餘學生繳交費用。
(九)除本局投保專案保險額度外,所有參加營隊人員之保險額度得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
(十)營隊招生人數不足支應人事費時,不予開辦學生營隊活動,並退還學生繳交費用。但經指導教師同意降低鐘點費支領標準者,仍可開辦學生營隊活動。
(十一)收支情形應依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管理,並應開立收據。
(十二)於每期營隊活動辦理完畢後十四日內,應將結算收支結
果於學校公布欄公告七日以上,如有結餘,依繳費學生人
數比例計算,逾每位學生達新臺幣十元以上者,應依比例
退還費用;其餘滾存學校教育發展基金運用。
(十三)持有證明之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或係高風險家庭、中輟及高關懷學生,得酌予減免費用,經費得運用相關計畫或方案挹注。
八、獎勵規定:
(一)每一寒假或暑假開設一分營隊,得於嘉獎額度六次上限內依實際狀況調整配額。但敘獎人員應含總幹事、行政組組長或實際負責籌劃之人員以及未支領鐘點費之指導教師和助理教師。每增設一分營隊得增加敘獎一次。但每一寒假或暑假,每位教職員工至多敘獎二次。
(二)輔導教師協助單一營隊得敘獎一次。但每一寒假或暑假,每位輔導教師至多敘獎二次。
(三)輔導員函請就讀學校給予獎勵或由學校核頒感謝狀。
(四)教職員工敘獎案應於寒暑假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核定,於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發布,校長獎勵部分應於一個月內報局核辦。
九、私立學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