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翠屏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實施辦法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高市教小字第10532912000號函修正
經109年12月2日課後社團委員會通過
依據:
「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訂定此實施辦法。
實施原則:
(一)學童課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實施對象:以招收本校一至六年級學生及該校教職員工子女為對象。
實施時間:
(一)平日上課期間須於學生放學後辦理,且活動以每次至多二小時為限。
(二)上課期間之週末假日。
(三)寒暑假期間。
辦理模式:
(一)學校自辦:學校負責招生、場地安排、行政策劃、遴聘師資、活動內容設計與教學評鑑。
(二)學校主辦、家長會協辦:
1、學校負責招生、場地提供、師資與活動內容設計之審核、教學評鑑等。
2、家長會負責協同行政策劃、遴聘師資與教學評鑑。
成立組織:學校成立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課後社團推動事宜,其組成人員須經校務會議決議,惟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皆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師資遴聘:
(一)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國寶級專業教練、專業教練(師),領有證書者。
(二)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三)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四)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五)本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退休教師或兼代課教師。
活動實施:
(一)課後社團依活動課程性質得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每班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
(二)學校應妥為規劃課後社團活動之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童上下學安全。
活動場地: 在不影響學校正常上課的原則下,得充分運用禮堂、操場、普通教室等場地與設施,並應依「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繳交相關費用。
經費收支:
(一)一切收支由學校設專戶代收代付,其收支明細表定期以書面方式對學童家長公開,並張貼於校內公布欄一星期以上。
(二)社團負責老師必須提出社團經營之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經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對於身心障礙、單親、低收入戶、清寒等學童,領有社會局及區公所證明者,得酌予減免指導費之20%。
(四)各項社團所收費用支用如下:
1.鐘點費及行政費合計結果,教師鐘點費至少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支用項目得包含:水電費、業務費、設備及維護費、保險費、以上幾項得占行政費百分之十五,辦理成果發表會及參與相關展演、競賽或交流費用等與課後社團活動相關之必要費用得占行政費百分之十五。
2.行政費以實際負責籌辦或參與活動之有關人員為限,支用標準由各校推行委員會訂定之。
(五)各項活動收費,採月繳或期繳方式由推行委員會自行決定,惟採期繳而家長因故無法全期繳交,應允其分期或按月繳,不得拒絕其參加社團活動。
(六)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活動之時數(次數),應按比率減收或退還費用。
(七)學生欲中途退出,自開課日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學費的半數,逾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八)每期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若結餘款倘有每位學生退費額度高於十元以上(含十元)者,應依比率退還學生。
鐘點費支領:依第七點聘任之教師鐘點費支領標準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但具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國家級專業教練者,以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上限。助理教師鐘點費支領標準以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學生收費標準:每人每小時以一百二十元為上限。(材料費另計)
注意事項:社團活動應於開學後進行,不得於學生入學前進行招生。
活動評鑑:
(一)各校社團活動計畫請提交校內推行委員會備查,無須送局,惟相關資料留校三年,以備查核。
(二)社團指導老師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活動紀錄暨檢討報告表提交推行委員會,以為下學期社團活動開設之參酌。
(三)推行委員會應對社團進行評鑑(評鑑內容規劃由各校推行委員會訂定,惟不得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獎懲:社團活動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之學校,經查屬實,視情節分別予以議處、糾正、限期改善、停止辦理等處分。另辦理課後社團活動績效良好之學校,本局得視辦理情形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