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太平國小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課後社團申請表及課程進度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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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小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課後社團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社團名稱


招生對象

(  )年級~(  )年級

指導老師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最低開班人數

(   )人

最多人數限制

(   )人

最多25人為限

收費說明

*教學12 次,費用:(     )元。

*開課後需另收教材費(     )元。

上課時間

星期(  ),時間(   -   

聯絡電話

手機:

電話:

e-mail


課程內容(請用30字簡要說明,課程表另附)


課程計畫

*於附件說明

指導老師資格

*於附件說明


…………………………以下勿填……………………....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結果

通過

不通過

  • 社團宗旨不符

  • 課程計畫不符

  • 指導老師資格不符

審核意見


生活組長學務主任校長


      】社團課程表

次數

日期

課程進度

備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高雄市太平國小

「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一、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二、宗旨:為充份運用本校設施及人力,提供學童課後藝能學習,開展多元智慧與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三、辦理單位:主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協辦單位為其他處室。

四、辦理原則:

(一)學童課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

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加廣、加深或補

救教學。

五、招生對象:以招收本校附設幼兒園至六年級學生及教職員工子女為對象。

六、實施時間:

(一)平日上課期間須於學生放學後辦理,且活動以每次至多二小時為限。

(二)上課期間之週末假日。

七、成立組織:

(一)組織成員:成立本校「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組成共計九位委員,校長為

擔任總召集人,學務主任為總幹事外,另由總召集人遴聘生活組長

為執行秘書、三位校內代表及三位家長代表擔任委員,負責課後社

團推動事宜。

(二)組織工作:負責招生、場地之安排及規畫、師資與活動內容設計之審核教學

評鑑等。

八、社團指導教師資

(一)大專院校教師及國家認定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領有證書之專業教練(師)。

(三)立案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四)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五)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六)或他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退休教師或兼代課教師。

九、社團指導教上課規定:

(一)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上課內容應依課程計畫進行,若需更改應徵得學員及家長同意,但不得超出社

團宗旨。

(三)請假規定:

  1. 請假時應聘請符合資格之代理老師,並以同一人為宜。

  2. 若無法聘請符合資格之代理老師,應全數退還該堂課之費用。

  3. 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日數四分之一。

(四)上課教師對於學員上課期間之安全應負完全之責任。

(五)指導教師應負責學員放學之導護工作。

(六)上課期間及上課結束後指導教師應指導學員維護場地之整潔。

十、社團指導教師之遴聘與解聘

(一)遴聘:經本校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審核後,由校長遴聘。

(二)學校聘用校外之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先行查

證。

(三)解聘:

  1. 若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況嚴重者,經本校課後社團推行委會決議後得予以立即解聘,並依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學員費用。

  2. 若違反本辦法除第九條規定,本校得視其嚴重性予以警告或立即解聘,並列入記錄作為下一學期審核之參考。

  3. 本社團指導教師若違反教師法及相關教師規定者,經本校課後社團推行委會決議後得予以立即解聘,並依上課時數比例退還學員費用。

十一、活動實施:

(一)課後社團依活動課程性質得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每班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

原則。

(二)各社團應妥為規劃課後社團活動之導護工作,並由社團老師負責,待學生安

全離校後,社團老師始得離校。

十二、經費收支:

(一)一切收支由學校設專戶代收代付,並依規定支付

(二)社團負責老師必須提出社團經營之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經課後社團推行

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鐘點費及行政費合計結果,教師鐘點費至少占百分之七十, 行政費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支用項目得包含:水電費、業務費、設備及維護費、保險費、

辦理成果發表會及參與相關展演、競賽或交流費用等與課後社團活動相關之

必要費用。

(四)鐘點費支領標準:

1.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國寶級專業教練,每小時以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2.下述人員每小時以八百元為上限:

  1. 大專院校講師、助教、專業教練(師),領有證書者。

  2. 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3. 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個人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4. 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5. 他校現職教師。

  6. 退休教師。

  7. 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或兼代課教師。

(六)指導老師鐘點費應於各社團課程結束前一週檢據核撥。

(七)各項活動收費,以期繳方式為原則但不得拒絕月繳。

(八)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活動之時數(次數),應按比率減收或退還費用。

十三、經費退費處理原則:

學生參加課後社團因個人因素中途退出應提出書面申請,所繳交費用得依下列標準退還:

(一)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繳交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

課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繳交費用之半數;參加課後社團活動期

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課後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學校所訂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訂之標準,並公告退費標準。

十四、獎懲:

(一)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之課後社團活動,經查屬實,視情節分別予以糾正、限

期改善、停止辦理等處分。

(二)辦理課後社團活動績效良好之行政人員,每學年結束後得報請敘獎。

十四、活動評鑑

推行委員會應對課後社團進行評鑑,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十五、本案奉 鈞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注意事項

一、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課後社團活動申請截止日期為114521;請填妥申請表後以電子檔案寄至學務處生活組莊老師E-mail[email protected]。學校電話:07-8019006#220

*檔名請以114學年度第一學期課後社團○○○社申請表」,送件資料務必要完整,以免因資料不全喪失受審資格。

二、活動費用若要另外收教材費及材料費者,ㄧ定要在申請表中清楚註明,且收據需寫學校全銜「高雄市小港區太平國民小學」及學校統編08262527,以利申請經費。

三、開課日期:114101日至1141225日,週一至週五,12週次。

四、第一次上課時,請指導老師提早10分鐘到2樓學務處拿點名單至上課場地,並到圖

書館前將學生集合完畢後帶領至上課教室。

五、上課教室為二樓以上的指導老師,請在第一次上課時至總務處借用電梯磁扣與教室

鑰匙,並於最後一次社團課程結束後歸還。磁扣與鑰匙請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需

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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