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文府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計畫
93年2月19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94年 2月 3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5年 3月 7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5年8月23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6年 1月 2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6年8月10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7年 8月 6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2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9年 1月 9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99年8月16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12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月18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8月 3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8月16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2月8日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依據
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實施目的
為因應社會變遷,運用學校設施及人力,提供學童課後藝能學習,開展多元智慧與能力。
實施原則
(一)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後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三)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實施對象
以招收本校附設幼兒園至六年級學生及教職員工子女為對象。
實施時間
開學期間之週一、二、四、五下午4:00~5:30。
辦理模式
(一)學校負責招生、場地提供、師資與活動內容設計之審核、教學評鑑等。
(二)家長會負責協同行政策劃、遴聘師資與教學評鑑。
七、成立組織
設立「課後社團推行委員」以辦理社團相關事宜,委員會組織與工作執掌如附件一。
八、師資遴聘:
(一)大專院校教師及國家認定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領有證書之專業教練(師)。
(三)本校現任專職教師(於下班時間始可擔任)或兼代課教師、退休教師。
(四)接受已立案之民間機構或團體的相關課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五)具特殊才藝、體育專長且持有團體或競賽成績證明文件者。
(六)具特殊才藝有足夠證明之社區人士。
(七)開課教師需遵守學校規範,若有違反本校規定情節重大者,本校課後社團委員會得經會議決議教師之聘任資格。
九、活動實施
(一)課後社團依活動課程性質得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每班以不超過25人為原則。其他相關事宜由活動組每學期擬定本校「申設注意事項」並公告之。
(二)校內教師以開設2班(不論性質)為限,校外師資不受此限。
(三)學生學習安全及課程安排由授課教師負起完全責任,詳細事宜如附件二「文府國小學生課後社團指導教師同意書」所示。
(四)課後社團以每學期上課16次,活動費用2100元為原則,實際收費得依當學期上課次數按比例調整;除活動費用,教師得視課程性質訂定教材費用,並由本校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審議後通過之。
(五)教師申請表件如附件三。
十、活動場地
本校校內空間。
十一、經費收支
(一)一切收支由學校設專戶代收代付,其收支明細表定期以書面方式對學童家長公開,並張貼於校內公佈欄一星期以上。
(二)社團負責老師必須提出社團經營之課程規劃與經費需求,並經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三)對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童,得憑社政單位證明減免一半學費。
(四)各社團所收費用,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105.5.16高市教小字第10532912000號函修正)第十三條暨第十五條為標準支付指導教師鐘點費,教師鐘點費至少占總收費之70%,行政費含水電費、業務費、設備及維護費、保險費、辦理成果發表會及參與相關展演、競賽或交流費用等與課後社團活動相關之必要費用,以上費用不得超過總收費之30%為原則。
(五)教師若違反本校學童課後社團指導教師同意書規定(累計三點),則扣除5%鐘點費做為雜支費用。
(六)各項活動收費,採月繳或期繳方式由推行委員會自行決定,惟採期繳而家長因故無法全期繳交,應允其分期或按月繳,不得拒絕其參加社團活動。
(七)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後活動之時數(次數),應按比率減收或退還費用。
(八)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繳交費用之七成;自實際上課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繳交費用之半數;參加課後社團活動期間已逾權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九)報名成功(未繳費)而退出未告知者之停權次數以社團數量為單位,報名一個社團退出未告知停止一個學期課後社團(或一期冬夏育樂營)報名權限。
(十)報名後不得轉班,欲改選者須由原社團辦理退出,並扣除行政費用(500元),再於期程內辦理加選。
(十一)每期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如有結餘,依繳費學生人數比例計算,逾每位學生達新台幣十元以上者,應依比例退還費用。
十二、獎懲
每學年結束後圓滿完成,相關人員得報請敘獎。
十三、活動評鑑
教師部分
課後社團指導老師應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學期活動紀錄製成檔案(檔案中須檢附活動照片)暨教師自我檢核表(如附件四)提交推行委員會備查。
學校部份
推行委員會於學期課程中不定時的進行抽堂檢核。
推行委員會依據教師提交的活動檔案及自我檢核表對課後社團進行評鑑,作為持續經營之參考。
十四、本要點經課後社團推行委員會通過後,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承辦人員: 學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