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
1.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 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者) 。 | 1.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 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者) 。 | 本節未修正。 | ||||||||||||||||||||||||||||||||||||||||||||||||||||||||||||||||
2.用詞定義: | 2.用詞定義: | |||||||||||||||||||||||||||||||||||||||||||||||||||||||||||||||||
2.1定量包裝商品 (Prepackaged Products): 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 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 著變更,其內容之淨含 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品 。 | 2.1定量包裝商品 (Prepackaged Products): 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 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 著變更,其內容之淨含 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品 。 | 本節未修正。 | ||||||||||||||||||||||||||||||||||||||||||||||||||||||||||||||||
2.2淨含量(Net Quantity): 指定量包裝商品(以下 簡稱商品)除所有包裝 材料外,所欲販賣內容 物之實際質量。 在本規範中用符號「Qn 」來表示商品標示之淨 含量。此處所稱「質量 」,係因檢測商品淨含 量時,須以標準法碼傳 遞標準至檢測衡器,以 決定商品之淨含量,而 與一般所稱「重量」(易 受環境地點影響)有所 不同。 | 2.2淨含量(Net Quantity): 指定量包裝商品(以下簡 稱商品)除所有包裝材料 外,所欲販賣內容物之實 際質量。在本規範中用符 號「Qn」來表示商品標 示之淨含量。此處所稱 「質量」,係因檢測商品 淨含量時須以標準法碼 傳遞標準至檢測衡器,以 決定商品之淨含量,而與 一般所稱「重量」(易受 環境地點影響)有所不同 。 | 針對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 ||||||||||||||||||||||||||||||||||||||||||||||||||||||||||||||||
2.3個別商品偏差 (Individual Prepackage Error): 個別商品經檢測所得到 之淨含量與商品標示淨 含量之差。 | 2.3個別商品偏差(Individual Prepackage Error): 個別商品經檢測所得到 之淨含量與商品標示淨 含量之差。 | 本節未修正。 | ||||||||||||||||||||||||||||||||||||||||||||||||||||||||||||||||
2.4允許負偏差(Tolerable Deficiency) T: 配合抽樣計畫下,商品 淨含量被允許之最大負 偏差。 | 2.4允許負偏差(Tolerable Deficiency) T: 配合抽樣計畫下,商品 淨含量被允許之最大負 偏差。 | 本節未修正。 | ||||||||||||||||||||||||||||||||||||||||||||||||||||||||||||||||
2.5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 指商品單位之集合體, 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 驗。 | 2.5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 指商品單位之集合體, 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 測。 | 本節酌修部分文字,俾 與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辦法原第二條用詞定 義相同。 | ||||||||||||||||||||||||||||||||||||||||||||||||||||||||||||||||
2.6檢驗批量(Inspection Lot Size): 指檢驗批內商品單位之 數目。 | 2.6檢驗批量(Inspection Lot Size): 指檢驗批內商品單位之 數目。 | 本節未修正。 | ||||||||||||||||||||||||||||||||||||||||||||||||||||||||||||||||
2.7樣本(Sample): 檢驗批中之商品,用以 提供此批量商品生產製 程之相關資訊。 | 2.7樣本(Sample): 檢驗批中之商品,用以 提供此批量商品生產製 程之相關資訊。 | 本節未修正。 | ||||||||||||||||||||||||||||||||||||||||||||||||||||||||||||||||
2.8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 從檢驗批中抽取商品, 而每一商品都具有同樣 被抽到之機率。 | 2.8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 從檢驗批中抽取商品, 而每一商品都具有同樣 被抽到之機率。 | 本節未修正。 | ||||||||||||||||||||||||||||||||||||||||||||||||||||||||||||||||
2.9包裝質量(Tare Value): 除去商品的內容物後, 所有包裝材料和任何與 該商品包裝在一起的其 其他材料的質量。 | 2.9包裝質量(Tare Value): 除去商品的內容物後, 所有包裝材料和任何與 該商品包裝在一起的其 他材料的質量。 | 本節未修正。 | ||||||||||||||||||||||||||||||||||||||||||||||||||||||||||||||||
2.10不合格商品 (Non-Conforming Prepackage): 抽測之商品短缺量超 過規定之允許負偏差。 | 2.10不符合商品 (Non-Conforming Prepackage): 商品短缺量超過規定之允許負偏差。 | 本節明確定義不合格商品係指抽測之商品短缺量超過規定者,以與市場購樣(市購)商品有所區隔。 | ||||||||||||||||||||||||||||||||||||||||||||||||||||||||||||||||
2.11不符合商品(Insufficient Prepackage): 市場購樣商品短缺量 超過規定之允許負偏 差。 |
二、針對市場購樣商品 短缺量超過規定者 ,予以明確定義, 以與抽測不合格商 品有所區別。 | |||||||||||||||||||||||||||||||||||||||||||||||||||||||||||||||||
3.檢測準備: | 3.檢測準備: | |||||||||||||||||||||||||||||||||||||||||||||||||||||||||||||||||
3.1抽測之檢驗批量,依下 列情況決定: 3.1.1依照表1抽樣計畫 之檢驗批量,決定其 樣本大小。 3.1.2在商品製造包裝現 場抽樣時,檢驗批 量之規定,為在相 同生產條件下一小 時內所包裝的商品 數量。 3.1.3在生產廠場或倉儲 、輸入業者之倉儲 場所或陳列銷售之 經銷場所抽樣時, 檢驗批量之規定, 為在同一抽樣地點 的相同商品數量的 總和。 3.1.4檢驗批量最大限制 為10,000,超過時 需加以分隔。 | 3.1檢驗批量決定:檢驗批量 依下列情況確定: (1)在商品製造包裝現場抽 樣時,檢驗批量之規定 為在相同生產條件下一 小時內所包裝的商品數 量。 (2)在商品製造、批發或零 售之倉庫及零售現場抽 樣時,檢驗批量之規定 為在同一抽樣地點的相 同商品數量的總和。 (3)檢驗批量最大限制為 10000,超過時需加以 分隔。 | 一、現行條文第3.2節 併入本節,且表一 配合修正條文第 2.10節一併修正 之。 二、部分條文酌作文字 修正。 | ||||||||||||||||||||||||||||||||||||||||||||||||||||||||||||||||
表1抽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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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抽樣計畫: 檢測商品之抽樣方式應依照表1之檢驗批量決定其樣本大小。 表1抽樣計畫
| 本節刪除,併入第3.1 節。 | |||||||||||||||||||||||||||||||||||||||||||||||||||||||||||||||||
3.2負偏差規定:商品標示 質量之允許負偏差,應 如表2之規定。 表2允許負偏差
| 3.3負偏差規定:商品標示 質量之允許負偏差應如 表2之規定。 表2允許負偏差
| 本節節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 ||||||||||||||||||||||||||||||||||||||||||||||||||||||||||||||||
3.3檢測器具之規定: 3.3.1檢測商品淨含量之 度量衡器,在百分之 九十五信賴水準下, 擴充不確定度不得 大於該商品淨含量 允許負偏差的五分 之一。 3.3.2檢測商品過程中所 用之其他非直接量 測淨含量之度量衡 器,除應符合量測範 圍檢測之要求外, 尚應具追溯性與不 確定度評估。 | 3.4檢測器具之規定: (1)檢測商品淨含量之度量 衡器,在百分之九十五 信賴水準下,擴充不確 定度不得大於該商品淨 含量允許負偏差的五分 之一。 (2)檢測商品過程中所用之 其他非直接量測淨含量 之度量衡器,除應符合 量測範圍檢測之要求外 ,尚應具追溯性與不確 定度評估,或為檢定合 格並在有效期限內。 | 一、本節節次變更。 二、針對檢測商品過程 中所用之其他非直 接量測淨含量之度 量衡器,除應符合 量測範圍檢測之要 求外,另規定須具 追溯性與不確定度 評估,以確保量測 準確性;至於該度 量衡器是否須經檢 定合格,應回歸度 量衡法相關規定, 爰刪除須經檢定合 格,並在有效期限 內之規定。 | ||||||||||||||||||||||||||||||||||||||||||||||||||||||||||||||||
3.4測定包裝質量之規定: 3.4.1市場購樣: 依市購數量個別測 定包裝之質量。淨含 量應由下式加以計 算: 質量淨含量= 總質 量-個別包裝質量。 3.4.2抽測: 隨機抽樣10個包裝 ,測定包裝之質量, 並計算其平均值,適 用於使用過或未使 用之包裝。淨含量應 由下式加以計算: 質量淨含量 = 總質 量-平均包裝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依下 列三種情況決定: (1)若其平均值不大 於標示淨含量之 十分之一時,可使 用此一平均值作 為平均包裝質量 來決定淨含量。 (2)若其平均值大於 標示淨含量之十 分之一,則再抽樣 15個包裝,計算 總共25個包裝的 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不大 於允許負偏差之 四分之一時,使用 此25個包裝的平 均值作為平均包 裝質量來決定淨 含量。 (3)若其平均值大於 標示淨含量之十 分之一,則再抽樣 15個包裝,計算 總共25個包裝的 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大於 允許負偏差之四 分之一時,則須使 用個別包裝的質 量來決定淨含量。 | 3.5測定包裝質量之規定: 隨機抽樣10個包裝,測 定包裝之質量,並計算其 平均值,適用於使用過或 未使用之包裝。淨含量應 由下式加以計算: 質量淨含量 = 總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依下列三 種情況決定: (1)若其平均值不大於標 示淨含量之十分之一 時,可使用此一平均 值作為平均包裝質量 來決定淨含量。 (2)若其平均值大於標示 淨含量之十分之一, 則再抽樣15個包裝, 計算總共25個包裝 的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不大於允 許負偏差之四分之一 時,使用此25個包裝 的平均值作為平均包 裝質量來決定淨含量 。 (3)若其平均值大於標示 淨含量之十分之一, 則再抽樣15個包裝, 計算總共25個包裝 的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大於允許 負偏差之四分之一時 ,則須使用個別包裝 的質量來決定淨含量 。 | 一、本節節次變更。 二、本節區分市場購樣 與抽測兩種,分別 規定測定包裝質 量計算方式,並酌 作部分文字修正。 | ||||||||||||||||||||||||||||||||||||||||||||||||||||||||||||||||
3.5對在儲存和銷售過程中 發生淨含量正常變化之 定量包裝商品,度量衡 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於測試淨含量之平均值 及計算個別商品偏差時 應加以考量。 | 3.6對在儲存和銷售過程中 發生淨含量正常變化之 定量包裝商品,度量衡 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於測試淨含量之平均值 及計算個別商品偏差時 應加以考量。 | 本節節次變更。 | ||||||||||||||||||||||||||||||||||||||||||||||||||||||||||||||||
4.檢測實施:標示質量商品淨 含量之基本質量檢測如下: | 4.檢測實施:標示質量商品淨 含量之基本質量檢測如下: | 本節未修正。 | ||||||||||||||||||||||||||||||||||||||||||||||||||||||||||||||||
4.1適用商品範圍:本檢測 方法適用於淨含量之標 示為質量量別之一般性 商品。 | 一、本節刪除。 二、因第一節適用範圍 已明確說明為經 指定公告之定量 包裝商品,係以 質量單位標示淨 含量者為適用商 品之範圍,爰予 以刪除。 | |||||||||||||||||||||||||||||||||||||||||||||||||||||||||||||||||
4.2檢測器具:滿足3.4之 非自動衡器(例如秤或 天平)。 | 一、本節刪除。 二、因修正條文第3.3節已規範檢測器具之規定,為避免重複規定,本節爰予以刪除。 | |||||||||||||||||||||||||||||||||||||||||||||||||||||||||||||||||
4.1檢測步驟: | 4.3檢測步驟: | 本節節次變更。 | ||||||||||||||||||||||||||||||||||||||||||||||||||||||||||||||||
4.1.1市場購樣: (1)量測個別商品之總質 量mi,並記錄之。 (2)量測個別商品之包裝 質量mTi,並記錄之。 (3)由下列各式計算個別商品之淨含量Qi,淨含量之平均值 Qi = mi-mTi (4)計算不符合商品 Qi<Qn-T的數目,並 記錄之。 4.1.2抽測: (1)依表1決定樣本大 小,隨機抽樣。 (2)量測樣本個別商品之總質量mi,並記錄之。 (3)依第3.4.2節測定平均包裝質量mT。 (4)由下列各式計算個別商品之淨含量Qi,淨含量之平均值 Qi = mi-mT (5)計算不合格商品 Qi<Qn-T及商品淨 含量Qi<Qn-2T的 數目,並記錄之。 | (1)依表1決定樣本大小, 隨機抽樣。 (2)量測樣本個別商品之 總質量mi並記錄之。 (3)依3.5測定平均包裝質 量mT。 (4)由下列各式計算個別 商品之淨含量Qi、淨含 量之平均值 標準差s,並記錄之。 Qi = mi-mT (5)計算不符合商品Qi<Qn -T及商品淨含量 Qi<Qn-2T的數目並 記錄之。 | 一、本節節次變更。 二、本節將檢測分為市場購樣與抽測兩種。 三、規範市場購樣須檢 測個別商品總質 量、個別包裝質 量、個別淨含量、 淨含量平均值及 不符合商品數目; 規範抽測須依隨 機抽樣方式,檢測 個別商品總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個 別淨含量、淨含量 平均值、樣本標準 差及不合格商品 數目。 | ||||||||||||||||||||||||||||||||||||||||||||||||||||||||||||||||
5.結果判定: | 5.結果判定: | |||||||||||||||||||||||||||||||||||||||||||||||||||||||||||||||||
5.1市場購樣: 檢驗結果不得有不符合商品(Qi<Qn-T)。 | 一、本節新增。 二、針對市場購樣檢驗結果之判定。 | |||||||||||||||||||||||||||||||||||||||||||||||||||||||||||||||||
5.2抽測: 檢驗結果須符合下列三項規定才能判定合格: 5.2.1負偏差規定之判定: 不合格商品 (Qi < Qn-T)的數 目,不得超過表1 所列不合格商品允 許之數目。 5.2.2兩倍負偏差規定之判 定:不得有任何抽樣 商品實際淨含量 Qi<Qn-2T。 5.2.3平均值規定之判定: 商品是否符合平均 值規定之判定,須考 慮樣本標準差s與表 1所列之樣本修正因 子SCF來決定,須 滿足下式之情況,才 視為合乎平均值規 定。 | 檢驗結果須符合下列三 項規定才能判定合格。 5.1負偏差規定之判定:不 符合商品(Qi < Qn-T)的數目不得超過表1所列不符合商品允許之數目。 5.2兩倍負偏差規定之判定 :不得有任何抽樣商品 實際淨含量Qi < Qn- 2T。 5.3平均值規定之判定:商 品是否符合平均值規定 之判定須考慮樣本標準 差s與表1所列之樣本 修正因子SCF來決定。若檢驗批量達100以上時,須滿足下式之情況 才視為合乎平均值規定。 。 | 一、增列「抽測」之文 字,以與市場購樣 檢驗結果判定之 規定區別。
修正。
一百以上但書之規定,回歸表一及計算公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