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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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

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

1.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經指定公告之定量包裝商品(

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

本節未修正。

2.用詞定義

2.用詞定義


2.1定量包裝商品

(Prepackaged Products)

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

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

著變,其內容之淨含

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

2.1定量包裝商品

(Prepackaged Products)

指販賣前已完成包裝,

且非經拆封或包裝之顯

著變,其內容之淨含

量不致有所增減之商

本節未修正。

2.2淨含量(Net Quantity)

定量包裝商品(以下

簡稱商品)除所有包裝

材料外,所欲販賣內容

物之實際質量。

在本規範中用符號Qn

來表示商品標示之淨

含量。此處所稱「質量

」,係因檢測商品淨含

量時須以標準法碼傳

遞標準至檢測衡器,以

決定商品之淨含量,而

與一般所稱「重量」(

受環境地點影響)有所

不同。

2.2淨含量(Net Quantity)

定量包裝商品(以下簡

稱商品)除所有包裝材料

外,所欲販賣內容物之實

質量。在本規範中用符

Qn來表示商品標

示之淨含量。此處所稱

「質量」,係因檢測商品

淨含量時須以標準法碼

傳遞標準至檢測衡器,以

決定商品之淨含量,而與

一般所稱「重量」(易受

環境地點影響)有所不

針對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2.3個別商品偏差

(Individual

Prepackage Error)

個別商品經檢測所得到

之淨含量與商品標示淨

含量之差。

2.3個別商品偏差(Individual

Prepackage Error)

個別商品經檢測所得到

之淨含量與商品標示淨

含量之差。

本節未修正。

2.4允許負偏差(Tolerable

Deficiency) T

配合抽樣計畫下,商品

淨含量被允許之最大負

偏差。

2.4允許負偏差(Tolerable

Deficiency) T

配合抽樣計畫下,商品

淨含量被允許之最大負

偏差。

本節未修正。

2.5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指商品單位之集合體,

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

2.5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指商品單位之集合體,

自其中抽取樣本加以檢

本節酌修部分文字,俾

與定量包裝商品管理

辦法原第二條用詞定

義相同

2.6檢驗批量(Inspection

Lot Size)

指檢驗批內商品單位之

數目。

2.6檢驗批量(Inspection Lot

Size)

指檢驗批內商品單位之

數目。

本節未修正。

2.7樣本(Sample)

檢驗批中之商品,用以

提供此批量商品生產製

程之相關資訊。

2.7樣本(Sample)

檢驗批中之商品,用以

提供此批量商品生產製

程之相關資訊。

本節未修正。

2.8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

從檢驗批中抽取商品,

而每一商品都具有同樣

被抽到之機率。

2.8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

從檢驗批中抽取商品,

而每一商品都具有同樣

被抽到之機率。

本節未修正。

2.9包裝質量(Tare Value)

除去商品的內容物後,

所有包裝材料和任何與

該商品包裝在一起的其

其他材料的質量。

2.9包裝質量(Tare Value)

除去商品的內容物後,

所有包裝材料和任何與

該商品包裝在一起的其

他材料的質量。

本節未修正。

2.10不合格商品

(Non-Conforming

Prepackage)

抽測之商品短缺量超

過規定之允許負偏差。

2.10不符合商品

(Non-Conforming

Prepackage)

商品短缺量超過規定之允許負偏差。

本節明確定義不合格商品係指抽測之商品短缺量超過規定者,以與市場購樣(市購)商品有所區隔。

2.11不符合商品(Insufficient Prepackage)

市場購樣商品短缺量

超過規定之允許負偏


  1. 本節新增。

二、針對市場購樣商品

短缺量超過規定者

,予以明確定義,

以與抽測不合格商

品有所區別。

3.檢測準備:

3.檢測準備:


3.1抽測之檢驗批量依下

列情況定:

3.1.1依照表1抽樣計畫

之檢驗批量,決定其

樣本大小。

3.1.2在商品製造包裝現

場抽樣時,檢驗批

量之規定為在相

同生產條件下一小

時內所包裝的商品

數量。

3.1.3在生產廠場或倉儲

、輸入業者之倉

場所或陳列銷售之

經銷場所抽樣時,

檢驗批量之規定,

為在同一抽樣地點

的相同商品數量的

總和。

3.1.4檢驗批量最大限制

10,000,超過時

需加以分隔。

3.1檢驗批量決定:檢驗批量

依下列情況確定:

(1)在商品製造包裝現場抽

樣時,檢驗批量之規定

為在相同生產條件下一

小時內所包裝的商品數

量。

(2)在商品製造、批發或零

售之倉庫及零售現場

樣時,檢驗批量之規定

為在同一抽樣地點的相

同商品數量的總和。

(3)檢驗批量最大限制為

10000,超過時需加以

隔。

一、現行條文第3.2

併入本節,且表

配合修正條文第

2.10節一併修正

之。

二、部分條文酌作文字

修正。



1抽樣計畫

檢驗

批量

樣本大小n

樣本修正因子SCF

合格商品允許之數目

1

1

0







0

2

2

0

3

3

0

4

4

0

5

5

0

6

6

0

7

7

0

8

8

0

9

9

0

10

10

0

11

11

0

12

12

0

13~40

12

0.750

41~79

12

0.826

1

80~149

12

0.860

2

150~399

32

0.465

3

400~4000

32

0.483

4

超過4000

80

0.295

6







3.2抽樣計畫:

檢測商品之抽樣方式應依照表1之檢驗批量決定其樣本大小。

1抽樣計畫

檢驗

批量

樣本大小n

樣本修正因子SCF

符合商品允許之數目

1

1

0







0

2

2

0

3

3

0

4

4

0

5

5

0

6

6

0

7

7

0

8

8

0

9

9

0

10

10

0

11

11

0

12

12

0

13~40

12

0.750

41~79

12

0.826

1

80~149

12

0.860

2

150~399

32

0.465

3

400~4000

32

0.483

4

超過4000

80

0.295

6


本節刪除,併入第3.1

節。

3.2負偏差規定:商品標示

質量之允許負偏差

如表2之規定。

2允許負偏差

淨含量Qn ( g )

允許負偏差(T)

Qn的百分比

g

5~5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10,000

9

4.5

3

1.5

4.5

9

15


3.3負偏差規定:商品標示

質量之允許負偏差應如

2之規定。

2允許負偏差

淨含量Qn ( g )

允許負偏差(T)

Qn的百分比

g

5~5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1,000~10,000

9

4.5

3

1.5

4.5

9

15


本節節次變更,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3.3檢測器具之規定:

3.3.1檢測商品淨含量之

度量衡器,在百分之

九十五信賴水準下,

擴充不確定度不得

大於該商品淨含量

允許負偏差的五分

之一。

3.3.2檢測商品過程中所

用之其他非直接量

測淨含量之度量衡

器,除應符合量測範

圍檢測之要求外,

尚應具追溯性與不

確定度評估。

3.4檢測器具之規定:

(1)檢測商品淨含量之度量

衡器,在百分之九十五

信賴水準下,擴充不確

定度不得大於該商品淨

含量允許負偏差的五分

之一。

(2)檢測商品過程中所用之

其他非直接量測淨含量

之度量衡器,除應符合

量測範圍檢測之要求外

,尚應具追溯性與不確

定度評估,或為檢定合

格並在有效期限內

一、本節節次變更。

二、針對檢測商品過程

中所用之其他非直

接量測淨含量之度

量衡器,除應符合

量測範圍檢測之要

求外,另規定須具

追溯性與不確定度

評估,以確保量測

準確性;至於該度

量衡器是否須經檢

定合格,應回歸度

量衡法相關規定,

爰刪除須經檢定合

格,並在有效期限

內之規定。

3.4測定包裝質量之規定:

3.4.1市場購樣:

依市購數量個別測

定包裝之質量。淨含

量應由下式加以計

算:

質量淨含量= 總質

量-個別包裝質量。

3.4.2抽測

隨機抽樣10個包裝

,測定包裝之質量,

並計算其平均值,適

用於使用過或未使

用之包裝。淨含量應

由下式加以計算:

質量淨含量 = 總質

量-平均包裝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依下

列三種情況決定:

(1)若其平均值不大

於標示淨含量之

十分之一時,可使

用此一平均值作

為平均包裝質量

來決定淨含量。

(2)若其平均值大於

標示淨含量之十

分之一,則再抽樣

15個包裝,計算

總共25個包裝的

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不大

於允許負偏差之

四分之一時,使用

25個包裝的平

均值作為平均包

裝質量來決定淨

含量。

(3)若其平均值大於

標示淨含量之十

分之一,則再抽樣

15個包裝,計算

總共25個包裝的

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大於

允許負偏差之四

分之一時,則須使

用個別包裝的質

量來決定淨含量。

3.5測定包裝質量之規定:

隨機抽樣10個包裝,測

定包裝之質量,並計算其

平均值,適用於使用過或

未使用之包裝。淨含量應

由下式加以計算:

質量淨含量 = 總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依下列三

種情況決定:

(1)若其平均值不大於標

示淨含量之十分之一

時,可使用此一平均

值作為平均包裝質量

來決定淨含量。

(2)若其平均值大於標示

淨含量之十分之一,

則再抽樣15個包裝,

計算總共25個包裝

的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不大於允

許負偏差之四分之一

時,使用此25個包裝

的平均值作為平均包

裝質量來決定淨含量

(3)若其平均值大於標示

淨含量之十分之一,

則再抽樣15個包裝,

計算總共25個包裝

的平均值與標準差。

若其標準差大於允許

負偏差之四分之一時

,則須使用個別包裝

的質量來決定淨含量

一、本節節次變更。

二、本節區分市場購樣

抽測兩種,分別

規定測定包裝質

量計算方式,並酌

作部分文字修正。

3.5對在儲存和銷售過程中

發生淨含量正常變化之

定量包裝商品,度量衡

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於測試淨含量之平均值

及計算個別商品偏差時

應加以考量。

3.6對在儲存和銷售過程中

發生淨含量正常變化之

定量包裝商品,度量衡

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於測試淨含量之平均值

及計算個別商品偏差時

應加以考量。

本節節次變更。

4.檢測實施:標示質量商品淨

含量之基本質量檢測如下:

4.檢測實施:標示質量商品淨

含量之基本質量檢測如下:

本節未修正。


4.1適用商品範圍:本檢測

方法適用於淨含量之標

示為質量量別之一般性

商品。

一、本節刪除。

二、因第適用範圍

已明確說明為

指定公告之定量

包裝商品,係以

質量單位標示淨

含量者為適用商

品之範圍,爰予

以刪除。


4.2檢測器具:滿足3.4

非自動衡器(例如秤或

天平

一、本節刪除。

二、因修正條文第3.3節已規範檢測器具之規定,為避免重複規定,本節爰予以刪除。

4.1檢測步驟:

4.3檢測步驟:

本節節次變更。

4.1.1市場購樣:

(1)量測個別商品之總質

mi並記錄之。

(2)量測個別商品之包裝

質量mTi並記錄之。

(3)下列各式計算個別商品之淨含量Qi,淨含量之平均值並記錄之。

Qi = mimTi

(4)計算不符合商品

Qi<QnT的數目,並

記錄之。

4.1.2抽測:

(1)依表1決定樣本大

小,隨機抽樣。

(2)量測樣本個別商品之總質量mi並記錄之。

(3)3.4.2測定平均包裝質量mT

(4)下列各式計算個別商品之淨含量Qi含量之平均值與樣本標準差s,並記錄之。

Qi = mimT

(5)計算合格商品

Qi<QnT及商品淨

含量Qi<Qn2T

數目並記錄之。

(1)依表1決定樣本大小,

隨機抽樣。

(2)量測樣本個別商品之

總質量mi並記錄之。

(3)3.5測定平均包裝質

mT

(4)下列各式計算個別

商品之淨含量Qi淨含

量之平均值與樣本

標準差s,並記錄之。

Qi = mimT

(5)計算不符合商品Qi<Qn

T及商品淨含量

Qi<Qn2T的數目並

記錄之。

一、本節節次變更。

二、本節將檢測分為市場購樣與抽測兩種。

三、規範市場購樣須檢

測個別商品總質

量、個別包裝質

量、個別淨含量、

淨含量平均值及

不符合商品數目;

規範抽測須依隨

機抽樣方式,檢測

個別商品總質量、

平均包裝質量、個

別淨含量、淨含量

平均值、樣本標準

差及不合格商品

數目。

5.結果判定:

5.結果判定:


5.1市場購樣:

檢驗結果不得有不符合商品Qi<QnT)。



一、本節新增。

二、針對市場購樣檢驗結果之判定。

5.2抽測:

檢驗結果須符合下列三項規定才能判定合格

5.2.1負偏差規定之判定:

合格商品

Qi < QnT)的數

目,不得超過表1

所列不合格商品允

許之數目。

5.2.2兩倍負偏差規定之判

定:不得有任何抽樣

商品實際淨含量

Qi<Qn2T

5.2.3平均值規定之判定:

商品是否符合平均

值規定之判定,須考

慮樣本標準差s與表

1所列之樣本修正因

SCF來決定

滿足下式之情況

視為合乎平均值規

定。

檢驗結果須符合下列三

項規定才能判定合格

5.1負偏差規定之判定:不

符合商品(Qi < QnT)的數目不得超過表1所列不符合商品允許之數目。

5.2兩倍負偏差規定之判定

:不得有任何抽樣商品

實際淨含量Qi < Qn

2T

5.3平均值規定之判定:商

品是否符合平均值規定

之判定須考慮樣本標準

s與表1所列之樣本

修正因子SCF來決定。若檢驗批量達100以上時,須滿足下式之情況

才視為合乎平均值規定。

一、增列「抽測」之文

字,以與市場購樣

檢驗結果判定之

規定區別。

  1. 配合第2.10節作

修正。

  1. 刪除檢驗批量達

一百以上但書之規定,回歸表一及計算公式之規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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