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度表檢定技術規範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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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度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1.用詞定義


  1. 本節新增。

  2. 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明確定義電度表相關名詞。

1.1電度表(Electricity meter):一種裝置,用於量測及記錄電功率與其相關時間的積分,簡稱電表。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4607第2.1節定義「電度表」名詞。

1.1.1電子式電度表(Static electricity meter):

一種電度表,用於量測及記錄電功率與其相關時間的積分,是利用電流及電壓作用於電子組件而產生一相對且正比於瓦時、乏時或需量之計量輸出;通常以千瓦時(kilowatt-hour)

、千乏時(kilovar-hour)或千瓦(kilowatt)為計量單位。


  1. 本節新增。

  1. 參照CNS 14607第2.2節及第2.3節定義「電子式電度表」名詞。

1.1.2瓦時計(Watt-hour meter):

一種電度表,專用於量測及記錄有效功率與其相關時間的積分;通常以千瓦時(kilowatt-hour)為計量單位。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1428第2.2節定義「瓦時計」名詞。


1.1.3乏時計(Var-hour meter):

一種電度表,專用於量測及記錄無效功率與其相關時間的積分;通常以千乏時(kilovar-hour)為計量單位。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0316第2.2節定義「乏時計」名詞。

1.1.4需量瓦時計(Watt-hour demand meter):一種電度表,由瓦時計及需量計量器所組成,專用於量測及記錄總用電能量及某一定期間之最大需量。瓦時計通常以千瓦時(kilowatt-hour)為計量單位,需量計量器通常以千瓦(kilowatt)為計量單位。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4608第2.1節定義「需量瓦時計」名詞。


1.2變比器(Instrument transformer):

比流器及比壓器之總稱,期使加於其一次側電路之電流或電壓,以一定比率重現於其二次側電路上,以便於量測或控制之用。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1437第2.1節定義「變比器」名詞。


1.2.1比流器(Current transformer,簡稱CT):

變比器的一種,其一次側與被量測或控制的載流導體串聯,而二次側電流成比例於一次側電流,以便於量測或控制之用。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1437第2.2節定義「比流器」名詞。


1.2.2比壓器(Voltage transformer,簡稱VT:或Potential transformer,簡稱PT):

變比器的一種,其一次側繞組與被量測或控制的電壓電路並聯,而二次側電壓成比例於一次側電壓,以便於量測或控制之用。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1437第2.3節定義「比壓器」名詞。


2.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電子式電度表、瓦時計、乏時計、需量瓦時計(四者以下簡稱電度表)及匹配於電度表之比壓器、比流器(二者以下簡稱變比器)。但不包括電壓600 V以上之電度表、攜帶式電度表、標準電度表及大於標稱系統電壓69 kV之變比器。

1.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瓦時計(有效電度表)、乏時計(無效電度表)、瓦時需量表(以下簡稱電度表)及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但不包括電壓600 V以上之電度表及大於標稱系統電壓69 kV之變比器。

  1. 節次變更。

  2. 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對電度表之分類方式,重新分類電度表種類,爰適用範圍新增電子式電度表。

  3. 統一法規用詞將「瓦時需量表」修正為「需量瓦時計」。

  4. 本規範草案第1.1.2節及第1.1.3節用詞定義已定義瓦時計及乏時計,爰刪除「(有效電度表)及(無效電度表)」。

  5. 參照CNS 14607第1.2節將攜帶式電度表及標準電度表排除於本規範適用範圍外。

3.構造

2. 構造

節次變更。

3.1電度表上之標示、標記及分度線應明顯不易磨滅,並無誤認之虞。

2.1 電度表上之標示、標記及分度線應明顯不易磨滅,並無誤認之虞。

節次變更。

3.2外觀標示

2.2 外觀標示

節次變更。

3.2.1電度表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3)型號及器號。

(4)使用電路之相數及線數。

(5)額定電壓及頻率。

(6)基準電流 (或試驗電流) 及額定電流 (或電流等級、最大電流)。

(7)製造年份。

(8)電度表常數。

(9)準確度等級代號。但2級電度表得免標示。

(10)電子式電度表應有功能標示(瓦時、乏時或需量功能)、代號或標記。

2.2.1電度表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3)型號及器號。

(4)使用電路之相數及線數。

(5)額定電壓及頻率。

(6)基準電流 (或試驗電流) 及額定電流 (或電流等級、最大電流)。

(7)製造年份。

(8)電度表常數。

(9)準確度等級代號。但2級瓦時計及乏時計得免標示。

  1. 節次變更。

  2. 2級電度表為通用之器具,一般未標示準確度等級,爰修正電度表免標示之規定。

三、配合檢定實務需求,應由業者標示電子式電度表所具功能,據以施檢,爰新增電子式電度表應有功能(瓦時、乏時或需量功能)標示、代號或標記。

3.2.2配合變比器使用之電度表,應另加附屬標記;其變比器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3)型號、器號及製造年份。

(4)額定一、二次電壓(比壓器);

額定一、二次電流(比流器)。

(5)額定頻率。

(6)額定輸出及其對應的準確度等級。

(7)設備最高電壓或標稱系統電壓。

(8)額定絕緣等級或得僅稱絕緣等級。

(9)額定短時間熱電流及不同於額定短時間熱電流2.5倍之額定動態電流(比流器)。

2.2.2配合變比器使用之電度表,應另加附屬標記;其變比器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名稱。

(2)製造廠商之名稱或標記。

(3)型號、器號及製造年月。

(4)額定1、2次電壓、電流及頻率。

(5)額定負擔。

(6)端子記號。

(7)準確度等級。

(8)絕緣等級。

(9)設備最高電壓或標稱系統電壓。

(10)額定短時間熱電流及不同於額定短時間熱電流2.5倍之額定動態電流。

  1. 節次變更。

  1. 參照CNS 11437第5.4節及及6.11節修正變比器標示規定。



3.3電度表記錄器所指示之單位,應標明於記錄器銘板上,以便查讀。如有乘率,其乘率須為整數,亦應標明於銘板或其他易見之處。

2.3 電度表記錄所指示之單位,應標明於記錄器銘板個位字輪或個位針盤之上方或針盤之下方,以便查讀。如有乘率,其乘率須為整數,亦應標明於銘板或其他易見之處。

  1. 節次變更。

  2. 將「記錄」修正為「記錄器」,使文句上下連貫。

  3. 記錄器所指示之單位標示位置,不影響指示之讀取,爰刪除「個位字輪或個位針盤之上方或針盤之下方」之要求。

3.4跳字型記錄器之文字寬度,不得小於4 mm,高度不得小於5 mm,小數位字輪之文字,得略小之。

2.4 跳字型記錄器之文字寬度,不得小於4 mm,高度不得小於5 mm,小數位字輪之文字,得略小之。

節次變更。

3.5記錄器指示有小數位者,應使小數位讀數與整數位讀數易於識別,以免誤讀。

2.5 記錄器指示有小數位者,應使小數位讀數與整數位讀數易於識別,以免誤讀。

節次變更。

3.6電度表之基準電流(或試驗電流),於單獨使用式電度表應為10 A、15 A、20 A、30 A、40 A、50A,於併用變比器式電度表應為2.5 A、5A。

2.6電度表之基準電流(或試驗電流),於單獨使用式電度表應為10、15、20、30、40、50A,於併用變比器式電度表應為2.5、5A。

  1. 節次變更。

  2. 依據「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單位標示。

3.7電度表之機械構造應堅固耐用,動作裝置須全部固定於表底,並以表蓋蓋妥,表底與表蓋間應加襯墊,以防止塵埃等外物侵入。

2.7電度表之機械構造應堅固耐用,動作裝置須全部固定於表底,並以表蓋蓋妥,表底與表蓋間應加襯墊,以防止塵埃等外物侵入。

節次變更

3.8電度表表蓋與表底間應有適當封印位置。

2.8電度表表蓋與表底間應有適當封印位置。

節次變更

3.9電度表端子蓋與表底間,應有適當封印位置;除開啟封印外,應無法接觸內部組件。

2.9電度表端子或表蓋,應有適當封印位置。

  1. 節次變更。

  2. 配合業者需要,新增除開啟封印外,應無法接觸內部組件之規定。

3.10變比器應有適當之封印位置,如有下列各項之情形者,應符合該項之要求。

(1)變比器之切換用分接頭以及其他主要部分應有檢定用封印裝置,除非開啟封印用手加以調整外,變比器之特性應無法改變。

(2)箱蓋及重要開閉部分應有封印裝置。

(3)二次端子如有蓋子時,亦應加裝封印裝置。

(4)如有特別指定,一次側端子亦應加裝封印裝置。

2.10乾式及油入式變比器應於對角線兩端設有鉛封位置;模鑄式應有適當之封印位置。

  1. 節次變更。

  2. 參照CNS 11437第4.6.7節修正變比器之封印位置。

3.11電度表之軸承及指示結構,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經久耐用,不易故障。

2.11電度表之軸承及指示結構,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經久耐用,不易故障。

節次變更

4.檢定、檢查與公差

3.檢定、檢查與公差

節次變更。

4.1 檢定、檢查設備: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及不確定度驗證證明。

(1)瓦時標準器:準確度 ±0.3 ﹪以內(於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功率因數1.0)。
準確度 ±0.4 ﹪以內(於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功率因數0.5 (滯後))。

(2)乏時標準器:功率因數0及0.866(滯後)。

(3)高阻計:直流500 V。

(4)單相二線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 A~60 A、測試頻率60 Hz。

(5)單相三線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 A~60 A、測試頻率60 Hz。

(6)三相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 A~60 A、測試頻率60 Hz。

(7)需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 A~60 A、測試頻率60 Hz。

(8)單相電子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 A~60 A、測試頻率60 Hz。

(9)三相電子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 A~60 A、測試頻率60 Hz。

(10)標準比流器:5 A~5 000 A,準確度 ±0.1 ﹪以內。

(11)標準比壓器:3 .3 kV~69 kV,準確度 ±0.1 ﹪以內。

(12)交流耐電壓試驗裝置:交流0 V~150 kV,準確度 ±3 ﹪以內。

(13)比壓器檢定台:測試電壓0 V~69 kV、測試頻率60 Hz。

(14)比流器檢定台:測試電流0 A~5 kA、測試頻率60 Hz。

3.1 檢定、檢查設備: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及不確定度驗證證明。

(1)瓦時標準器:準確度 ±0.3 ﹪(於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功率因數1.0)。

準確度 ±0.4 ﹪(於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功率因數0.5)。

(2)乏時標準器:功率因數0及0.866。

(3)高阻計:直流500 V。

(4)單相二線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60 A、測試頻率60 Hz。

(5)單相三線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60 A、測試頻率60 Hz。

(6)三相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60 A、測試頻率60 Hz。

(7)需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60 A、測試頻率60 Hz。

(8)電子式電度表檢定台:測試電壓110 V / 220 V、測試電流0~60 A、測試頻率60 Hz。

(9)標準比流器:5~5 000 A,準確度 ±0.1 ﹪。

(10)標準比壓器:3 .3~69 kV,準確度 ±0.1 ﹪。

(11)交流耐電壓試驗裝置:交流0~150 kV,準確度 ±3 ﹪。

(12)比壓器檢定台:測試電壓0~69 kV、測試頻率60 Hz。

(13)比流器檢定台:測試電流0~5 kA、測試頻率60 Hz。

  1. 節次變更。

  2. 將準確度新增「以內」之文字,以明確文詞用語。

  3. 因功率因數0及1.0以外者,有超前或滯後兩種形式,爰將其新增「(滯後)」之文字,避免誤解。

四、依據「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單位標示。

五、配合檢定實務需要,將電子式電度表檢定台分列為單相電子式電度表檢定台及三相電子式電度表檢定台。

























4.2在額定之電壓與頻率下,電度表及變比器之檢定、檢查公差均為正負差,其器差之計算公式如下:

3.2 在額定之電壓與頻率下,電度表之檢定檢查公差均為正負差,其器差之計算公式如下:

  1. 節次變更。

  2. 參照電度表器差計算之規定,新增變比器之檢定、檢查器差計算規定。

4.2.1瓦時計、乏時計檢定:

3.2.1瓦時計、乏時計檢定:

節次變更。


4.2.2瓦時計、乏時計檢查:

3.2.2瓦時計、乏時計檢查:

節次變更。

4.2.3需量瓦時計之需量部分檢定、檢查:

3.2.3需量瓦時計之需量部分檢定檢查:

  1. 節次變更。

  2. 新增「、」之文字,以明確文詞用語。

4.2.4無標示滿刻度值之需量瓦時計,其需量部分檢定、檢查:

3.2.4無標示滿刻度值之需量瓦時計,其需量部分檢定檢查:

  1. 節次變更。

  2. 新增「、」之文字,以明確文詞用語。

4.2.5需量瓦時計之瓦時部分檢定、檢查器差依據瓦時計規定計算。


  1. 本節新增。

  2. 參照電度表器差計算之規定,新增需量瓦時計之瓦時部分檢定、檢查器差規定。

4.2.6電子式電度表之檢定、檢查器差規定如下:

(1)瓦時部分依據瓦時計規定計算。

(2)乏時部分依據乏時計規定計算

(3)需量部分依據需量瓦時計之需量部分規定計算。


  1. 本節新增。

  2. 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對電度表之分類方式,重新分類電度表種類,及參照電度表器差計算之規定,新增電子式電度表之檢定、檢查器差規定。

4.2.7變比器之檢定、檢查器差規定如下:

比流器器差

=


(knIs-Ip)


Ip


比壓器器差

=


(knUs-Up)


Up

kn=額定變比

Ip=實際一次電流

Is=Ip流通時量測之實際二次電流

Up=實際一次電壓

Us=Up施加時量測之實際二次電壓


  1. 本節新增。

  2. 參照CNS 11437第2.47節新增變比器之器差計算規定。

4.3電度表之誤差容許限度測試條件與檢定、檢查公差規定如下:(以下功率因數0.5係指0.5(滯後)、功率因數0.866係指0.866(滯後))。

3.3 電度表之測試條件與允許公差規定如下:

  1. 節次變更。

  2. 參照CNS 14607增訂測試名稱為「誤差容許限度」。

三、配合檢定實務需要,新增「檢定、檢查」文字,以明確說明公差種類。

四、簡化以下功率因數有「滯後」之用詞,爰統一說明。

4.3.1瓦時計:

(1)各等級瓦時計規定如表1。

表1

等級

功率因數

基 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5級

1.0

100

0.5

0.5

10

0.5

100

0.5


1級

1.0

100

1.0

1.0

10

0.5

100

1.0


2級

1.0

100

2.0

2.0

10

0.5

100

2.5


註:1.三相三線瓦時計功率因數0.5應測試正相序及逆相序。

    2.單相三線式瓦時計功率因數1.0、基準(或試驗)電流100%應測試各元件電流電路之器差。


(2)直流電度表在額定電流範圍內檢定公差為3 ﹪,檢查公差為4 ﹪。

3.3.1 瓦時計:

(1)各等級瓦時計規定如表1。

表1

等級

功率因數

基 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5級

1.0

100

0.5

0.5

10

0.5

100

0.5


1級

1.0

100

1.0

1.0

10

0.5

100

1.0


2級

1.0

100

2.0

2.0

10

0.5

100

2.5



(2)直流電度表在額定電流範圍內檢定公差為3 ﹪,檢查公差為4 ﹪。

一、節次變更。

二、配合檢定實務,新增三相三線瓦時計功率因數0.5應測試正相序及逆相序,以及單相三線式瓦時計功率因數1.0、基準(或試驗)電流100%應測試各元件電流電路之器差等2項測試。

4.3.2乏時計規定如表2。

表2

功率因數

基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檢查公差(%)

0

100

2.5

2.5

10

0.866

100

2.5



3.3.2 乏時計規定如表2。

表2

功率因數

基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檢查公差(%)

0

100

2.5

2.5

10

0.866

100

2.5



節次變更。

4.3.3需量瓦時計:瓦時部分依表1規定,需量部分規定如表3。

表3

功率因數

基準 (或試驗) 電流(%)

檢定公差(%)

檢查公差(%)

1.0

100

2.0

3.0


3.3.3 需量瓦時計:瓦時部分依表1規定,需量部分規定如表3。

表3

功率因數

基準 (或試驗) 電流(%)

檢定公差(%)

檢查公差(%)

1.0

100

2.0

3.0


節次變更。

4.3.4電子式電度表

電子式電度表具備之瓦時、乏時或需量功能規定如下:

(1)瓦時部分規定如表4。

表4

等級

功率因數

基 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2級

1.0

100

0.2

0.2

10

0.5

100

0.3


0.5級

1.0

100

0.5

0.5

10

0.5

100

0.6


1級

1.0

100

1.0

1.0

10

0.5

100

1.0


2級

1.0

100

2.0

2.0

10

0.5

100

2.0


註:1.三相三線電子式電度表之瓦時部分功率因數0.5應測試正相序及逆相序。

    2.單相三線式電子式電度表之瓦時部分功率因數1.0、基準(或試驗)電流100%應測試各元件電流電路之器差。

(2)乏時部分規定如表5。(功率因數0無法測試時,以0.5測試)

表5

等級

功率因數

基 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2級

0

100

0.2

0.2

10

0.866

100

0.3


0.5級

0

100

0.5

0.5

10

0.866

100

0.6


1級

0

100

1.0

1.0

10

0.866

100

1.0


2級

0

100

2.0

2.0

10

0.866

100

2.0


3級

0

100

3.0

3.0

10

0.866

100

3.0



(3)需量部分規定如表6。

表6

等級

功率因數

基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2級

1.0

100

0.2

0.3

0.5級

0.5

0.8

1級

1.0

1.5

2級

2.0

3.0


3.3.4 電子式電度表

(1)各等級瓦時計規定如表4。附乏時功能者,另加測乏時誤差,其規定如表5。

表4

等級

功率因數

基 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2級

1.0

100

0.2

0.2

10

0.5

100

0.3


0.5級

1.0

100

0.5

0.5

10

0.5

100

0.6


1級

1.0

100

1.0

1.0

10

0.5

100

1.0


2級

1.0

100

2.0

2.0

10

0.5

100

2.0









(2)乏時計規定如表5。(功率因數0無法測試時,以0.5測試)

表5

等級

功率因數

基 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2級

0

100

0.2

0.2

10

0.866

100

0.3


0.5級

0

100

0.5

0.5

10

0.866

100

0.6


1級

0

100

1.0

1.0

10

0.866

100

1.0


2級

0

100

2.0

2.0

10

0.866

100

2.0


3級

0

100

3.0

3.0

10

0.866

100

3.0



(3)需量瓦時計:瓦時計部分依表4規定。附乏時功能者,另加測乏時誤差,其規定如表5。需量部分規定如表6。

表6

等級

功率因數

基準 (或試驗) 電流 (%)

檢定公差 (%)

檢查公差 (%)

0.2級

1.0

100

0.2

0.3

0.5級

0.5

0.8

1級

1.0

1.5

2級

2.0

3.0


一、節次變更。

二、配合用詞定義之電度表分類,且電子式電度表係多功能電度表,爰將瓦時計、乏時計及需量瓦時計修正為瓦時部分、乏時部分及需量部分,以明確說明電子式電度表之功能分類。

三、配合檢定實務,新增三相三線電子式電度表之瓦時部分功率因數0.5應測試正相序及逆相序,以及單相三線式電子式電度表之瓦時部分功率因數1.0、基準(或試驗)電流100%應測試各元件電流電路之器差等2項測試。


































4.4電度表始動電流之檢定在額定電壓、額定頻率下通以如表7所示之功率因數(瓦時計為1.0,乏時計為0)及電流時,即應開始連續計量。

表7

電度表種類

功率因數

各準確度等級之始動電流「基準電流(或試驗)電流(﹪)」

瓦時計/需量瓦時計

乏時計

電子式電度表

0.5級

1級

2級

0.2級

0.5級

1級

2級

3級

單獨使用式

1.0

0.5

0.5

1.0

-

0.4

0.4

1.0

1.0

-

0

-

-

-

1.0

-

-

-

1.0

1.0

併用變比器式

1.0

0.5

0.5

1.0

-

0.2

0.2

0.5

0.5

-

0

-

-

-

1.0

-

-

-

0.5

0.5


3.4 電度表始動電流之檢定在額定電壓、額定頻率下通以如表7所示之功率因數(瓦時計為1,乏時計為0)及電流時,即應開始連續計量。

表7

電度表種類

功率因數

各準確度等級之始動電流「基準電流(或試驗)電流(﹪)」

瓦時計

乏時計

電子式電度表

0.5級

1級

2級

0.2級

0.5級

1級

2級

3級

單獨使用式

1

0.5

0.5

1.0

-

0.4

0.4

1.0

1.0

-

0

-

-

-

1.0

-

-

-

1.0

1.0

併用變比器式

1

0.5

0.5

1.0

-

0.2

0.2

0.5

0.5

-

0

-

-

-

1.0

-

-

-

0.5

0.5


  1. 節次變更。

  2. 配合用詞定義之電度表分類,參照CNS 14607新增需量瓦時計規定。

  3. 依通用規則將功率因數「1」修正為「1.0」。

4.5電度表潛動之檢定、檢查在額定頻率及在額定電壓之110 ﹪下,如無電流通過電流線圈,20分鐘內電度表轉盤不應轉動1週以上、電子式電度表不得有1個以上之脈波輸出。

3.5 電度表潛動之檢定檢查在額定頻率及在額定電壓之110 ﹪下,如無電流通過電流線圈,20分鐘內電度表轉盤不應轉動1週以上、電子式電度表不得有1個以上之脈波輸出。

  1. 節次變更。

  2. 新增「、」之文字,以明確文詞用語。

4.6併用變比器式之電度表,其測試電流以所併用比流器二次側之額定電流測試。

3.6併用變比器式之電度表,其測試電流以所併用比流器二次側之額定電流測試。

節次變更。

4.7用直流500 V之高阻計測量時,電度表之各線圈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值,應大於5 MΩ,電壓線圈與電流線圈間之絕緣電阻值,應大於5 MΩ,其測試溫度為 296 K ± 5 K ( 23℃± 5 ℃)。

3.7用直流500 V之高阻計測量時,電度表之各線圈與外殼間絕緣電阻值,應大於5 MΩ,電壓線圈與電流線圈間之絕緣電阻值,應大於5 MΩ,其測試溫度為 296 ± 5 K ( 23 ± 5 ℃)。

一、節次變更。

二、依據「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規定修正單位標示。

4.8電度表耐熱及防火性能測試:

電度表之端子組、端子蓋和外殼應確保安全性以防止火災危險,不應與之接觸的帶電元件過熱而著火,為了滿足要求應進行下列測試。

按照IEC 60695-2-10、IEC 60695-2-11或IEC 60695-2-12規定,以下列溫度進行測試:

(1)端子組:960 ℃ ± 15 ℃。

(2)端子蓋及外殼:650 ℃ ±10 ℃。

(3)試驗時間:30 s ± 1 s。

與熾熱線(Glow-wire)之接觸點可選在任意位置。端子組若與底座為一體成形者,僅需端子組部分作試驗。


  1. 本節新增。

  1. 考量電度表安全性,爰參照CNS 14607 第8.4.4節新增耐熱及防火性能測試要求。


4.8.1每一型號電度表應出具由第三者實驗室測試,並符合第4.8節規定之測試證明文件。但不同型號電度表採用相同材質及規格時,得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審查,則免具測試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合格者,其同一型號電度表則免再送審。


  1. 本節新增。

二、考量電度表安全性,要求每一型號電度表應提供電度表耐熱及防火性能測試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其安全性。

4.9變比器應依CNS 11437「變比器」規定作誤差、交流耐壓及極性測試。惟非屬CNS 規格之變比器,得以銘板標示之額定輸出、額定一、二次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等作測試,變比器之誤差容許限度及相位移規定如下:

3.8匹配電度表之變比器,應依CNS 11437「變比器」規定作誤差、交流耐壓及極性測試。惟非屬CNS 規格之變比器,得以銘板標示之額定負擔、額定1、2次電壓、額定電流、額定頻率等作測試,其檢定公差 (為正負差) 、變比改正因數與相角之限制值,規定如下:

  1. 節次變更。

  2. 參照CNS 11437修正「誤差容許限度及相位移」測試項目名稱。

  3. 依據第3.2.2節標示規定,將「額定負擔」修正為「額定輸出」。

4.9.1變比器之誤差容許限度測試條件與檢定、檢查公差規定如表8 (在功率因數0.6(滯後)至1.0時)。

表8

種 類


公差



準確度等級

比流器

比壓器

在100%額定電流之檢定、檢查公差(%)

在10%額定電流之檢定、檢查公差(%)

在90%至110%額定電壓之檢定、檢查公差(%)

0.3級

0.3

0.6

0.3


3.8.1 計費電度表用之變比器檢定公差規定如表8 (在60 ﹪至100 ﹪功率因數、滯後負載時)。

表8

種 類


檢定公差


準確度等級

比流器

比壓器

在100%額定電流之檢定公差(%)

在10%額定電流之檢定公差(%)

在90%至110%額定電壓之檢定公差(%)

0.3級

0.3

0.6

0.3

0.6級

0.6

1.2

0.6

1.2級

1.2

2.4

1.2


  1. 節次變更。

  1. 依據用詞定義統一用詞將「計費電度表用之變比器」修正「變比器」。

  1. 參照CNS 11437修正功率因數、準確度等級,及新增檢查公差。




4.9.2 變比器之器差除符合表8之規定外,其相位移亦應符合下列條件。

(1)比流器:

於100 % 額定電流:

-0.3≦比流器器差×100+(β×100/2600)≦+0.3

於10 % 額定電流:

-0.6≦比流器器差×100+(β×100/2600)≦+0.6

註:β為比流器以分表示之相位移

(2)比壓器:

-0.3≦比壓器器差×100+(γ×100/2600)≦+0.3

註:γ為比壓器以分表示之相位移





3.8.2 計費電度表用變比器之變比改正因數與相角之限制值。在圖1及圖2中之變比改正因數,係指實際變比除以標稱變比之值。

(1)計費電度表用比流器,應符合圖1之規定 (在100 ﹪額定電流時之準確度規定亦適用於變比器之連續熱電流定額)。

圖1

(2)計費電度表用比壓器,應符合圖2之規定 (在90 ﹪至110 ﹪額定電壓時,變比器之特性須坐落在平行四邊形範圍內)。

圖2



  1. 節次變更。

  1. 依據用詞定義統一用詞將「計費電度表用之變比器」修正「變比器」。

三、參照CNS 11437第5.2.2節及第6.9.2節修正比流器與比壓器相位移限度之規定,並將圖示予以文字化。

4.11電度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下列各規定年限止:

3.9 電度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下列各規定年限止:

節次變更。

4.12.1寶石軸承電度表為7年。

3.9.1寶石軸承電度表為7年。

節次變更。

4.12.2磁力軸承電度表:

(1)防突波不附變比器或不附需量計量器者為16年,單相插座型者為20年。

(2)防突波附變比器或附需量計量器者為8年。

3.9.2磁力軸承電度表:

(1)防突波不附變比器或不附需量計量器者為16年,單相插座型者為20年。

(2)防突波附變比器或附需量計量器者為8年。

節次變更。

4.12.3電子式電度表為8年。

3.9.3 電子式者為8年。

  1. 節次變更。

  2. 配合用詞定義之電度表分類,將電子式者修正為電子式電度表。

5.檢定合格印證

4. 檢定合格印證

節次變更。

5.1電度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本體之外殼開啟處,以封印穿鎖檢定合格號碼牌(含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及編號);並得將該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另標示於器具正面明顯處。

4.1 電度表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本體之外殼開啟處,以金屬線與封鉛穿鎖檢定合格號碼牌(含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及編號),用壓印鉛封;並得將該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另標示於器具正面明顯處。

節次變更。

5.2變比器以封印穿鎖檢定合格號碼牌。


  1. 本節新增。

  2. 參照電度表檢定合格印證之規定,新增變比器檢定合格印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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