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110.02.17修訂
姓名 | 單位 | 生日 | ||||
第 次推薦 | 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符合延長服務(一)基本條件1、2、3、4款(每款皆需符合) | □ 1.身心健康仍願繼續從事教學工作者。 | |||||
□ 2.在教學研究上經學校評鑑優良者。 | ||||||
□ 3.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兼課未超過規定時數並於延長服務期間亦可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者。 | ||||||
□ 4.在本校擔任專任教職三年以上者。 | ||||||
及右列特殊條件之一(請在適當款項上打”V ”) | □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他國國家科學院院士者。 | |||||
□ 2.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者。 | ||||||
□ 3.曾獲總統科學獎者。 | ||||||
□ 4.曾獲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者。 | ||||||
□ 5.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 | ||||||
□ 6. 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者。 | ||||||
□ 7.自屆齡當學期終止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前一年(8月1日或2月1日)為基準之三年內,有個人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以本校名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至少3篇須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SSCI/EI/TSSCI,學術確有貢獻者。Impact Factor介於10-20或排名前10%之論文等同兩篇論文,Impact Factor大於20或排名前5%之論文等同三篇論文。Impact Factor及排名以論文發表前一年度為準。 | ||||||
□ 8.教授藝能科目者最近三年內每年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著有國際聲望者。 | ||||||
□ 9.所擔任課程經認定屬高科技或稀少性一時難以羅致接替人選者。 | ||||||
目前 授課情形 | 科目1:()□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2:()□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3:()□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4:()□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5:()□必修□選修()時數 | ||||||
延長服務期間 擬開授課程 情形 | 科目1:()□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2:()□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3:()□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4:()□必修□選修()時數 | ||||||
科目5:()□必修□選修()時數 | ||||||
目前校外兼課 情形 | □ 無兼課 □ 有兼課 ( )學校( )時數 | |||||
近三年主持政府機構或經本校研發處登錄有案之研究計畫 | ___學年度: | |||||
___學年度: | ||||||
___學年度: |
教學表現 | |
近三年 內之個 人著作 | (表格如不敷使用請另紙接續) |
服務表現 | |
其他 榮譽事蹟 |
備註:教授填具本表時請另檢具本校教師e-portfolio系統輸出之近三年內相關教學、研究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