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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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han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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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83.3.13 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96.7.26 九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96.10.19 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111.12.22 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1.07高醫人字第1111104863號函公布

114.09.24 11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4.10.13高醫人字第1141103593號函公布


1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3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

申請116學年度(含)以後之教授休假研究,除前項規定外,最近三年內須曾獲政府機構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或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SSCIA&HCITHCI(Core) TSSCI 論文至少一件。

第一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1. 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2. 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但未依規定返校授課,其年資不予採計。

  3. 借調期間逾四年,其超過部份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其留職期間應併計於休假研究期間內,並予扣減,因公務經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

三、曾停聘後復職或因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應扣除其未到校授課期間後,再行合併計算。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者。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四、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者。

4條 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於每年一月及七月依人資室公告期限內辦理,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請校長核定。

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時,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

5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兩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6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不得超過該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所屬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7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8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9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提出書面報告,逾期未繳交,嗣後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10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11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醫學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83.3.13 第十屆第十五次董事會通過

96.7.26 九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96.10.19高醫人字第0960008632號函公布

111.12.22 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01.07高醫人字第1111104863號函公布

114.09.24 11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14.10.13高醫人字第1141103593號函公布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同現行條文

1

為鼓勵教授充實新知,並提升學術水準,訂定本辦法

本條未修正。

同現行條文

2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經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專任教授。

本條未修正。

3

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七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假研究一學年。

申請116學年度(含)以後之教授休假研究,除前項規定外,最近三年內須曾獲政府機構研究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或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SSCIA&HCITHCI(Core) TSSCI 論文至少一件。

第一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一、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1. 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2. 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但未依規定返校授課,其年資不予採計。

  3. 借調期間逾四年,其超過部份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 修、講學、研究者:於學校核准其休假研究時,其留職期間應併計於休假研究期間內,並予扣減,因公務經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減。

三、曾停聘後復職或因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之計算,應扣除其未到校授課期間後,再行合併計算。

四、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結束後起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 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 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 務期間者。

三、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 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四、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者。

3

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授每連續服

務滿七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

申請休假研究一學期連續服務滿

七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得申請休

假研究一學年,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得申請

一、屆滿退休年齡延長服務之教授,

於延長服務期間者。

二、曾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講學、

研究者,仍於返校履行服務義

務期間者。

三、教授曾經核准休假研究,返校服

務連續未滿七學期者。

四、前項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服務

者:

1.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並

依規定鐘點數返校授課,且

未支鐘點費者,年資得採計。

2.借調期間累計未逾四年,但

未依規定返校授課,其年資

不予採計。

3.借調期間逾四年,其超過部

份年資不予採計。

()曾經核准留職在國內外進

修、講學、研究者:於學校

核准其休假研究時,其留職

期間應併計於休假研究期

間內,並予扣減,因公務經

核准奉派出國者,得不予扣

減。

()曾停聘後復職或因育嬰留

職停薪者:其服務年資之計

算,應扣除其未到校授課期

間後,再行合併計算。

()分段休假研究者,其服務年

資,以核准休假之該學年度

結束後起算。

1.文字修正。

2.為鼓勵教授休假研究與其他學校或研究機構進行學術交流,提升本校學術研究品質,參考友校教授休假研究規定,新增基本門檻,並自116學年度起實施,以符休假研究之目的。

3.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8條,增訂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者不得申請。

4

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 於每年一月及七月依人資室公告期限內辦理,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請校長核定。

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 請休假研究時,須經合聘單位同意,始得提出。

4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統一

於每年一月辦理下一學年度之

案件,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

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

二、合聘於本校附設醫院之教授申

請休假研究時,須經合聘單

位同意,始得提出。

增加為每學期辦理一次。

同現行條文

5

教授休假研究為一學年者,經學校

核准後,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辦

理。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

起兩年內完成,逾期視同自動放

棄。休假研究期間經核准後,不得

擅自變更。

本條未修正。

6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不得超過該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所屬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6

各學院(中心)教授休假研究名額每學年度不得超過該學院(中心)專任教授總人數百分之十五,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之。申請人數如超過時,由院(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文字修正。

7

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7

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其原擔任課程應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教師分擔,不得因此增加專兼任教師員額。

文字修正。

同現行條文

8

教授擔任本校行政主管,因而無法

申請休假研究者,於卸任主管職務

後,其休假研究優先予以考慮。

本條未修正。

9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成果提出書面報告,逾期未繳交,嗣後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9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留職留薪

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報到服

務,並於返校服務三個月內就研究

成果提出書面報告。

1.文字修正

2.增訂未繳交成果報告者不得申請規定。

同現行條文

10

教授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

究為原則,不得擔任其他校內外專

任有給職務。違反規定者,應提報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繳回休假

研究期間所發之薪給。

本條未修正。

同現行條文

11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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