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推薦表 推薦單位:
職 別 | 姓名 | 出生 | 年 月 日 | ||||||||
教師 證書字號 | 字 第 號 | 前次核定延長服 務 | 備查日 期文號 |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 推薦情形 | 第 次推薦 | |||||
時 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擬申請延長服務期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符合本校延長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條件之一(請在適當款項上打「ˇ」,並檢附相關資料) | |||||||||||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三、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 □四、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 □六、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推算五年內,有個人專書(經審查後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系所教學研究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名列主要貢獻者),對學術確有貢獻者。 □七、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三次以上,國際聲望卓著。 □八、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或非政府委託之教學研究計畫三件以上,對學術界 有具體貢獻。 □九、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三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或非政府委託之研究或產學計畫總金額(含技轉金額)達五千萬元,對學術或產業界有具體貢獻。 | |||||||||||
系(所)務會議或院、校單位主管推薦理由(具體事蹟) | 系(院、校)主管簽章: | ||||||||||
符合上述第三款至第八款條件之一者 | 系(所) 審查意見 | 經本系(所) 年 月 日第 次教評會審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 系(所)主管簽章: | |||||||||
院審查意見 | 經本院 年 月 日 第 次教評會審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 院長簽章: | ||||||||||
符合上述第一款至第二款或第九款條件之一者 | 逕提校教評會審議 | ||||||||||
人事室會簽 | 奉核後,擬提校教評會審議。 | 主任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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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 批 示 | |||||||||||
校教評會審議日期及結果: 年 月 日第 次校教評會 結果為: 承辦人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