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延長服務單位推薦表
114.3修訂
單位 | _______學院_______系(所) | 職稱 | 教授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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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於年滿65歲後繼續於本校服務,並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 被推薦教師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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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核定延長服務情形(第一次申請者,免填) |
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本次(第
次)延長服務情形 |
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依本校辦理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請依序於(一)基本條件(二)特殊條件及(三)校訂條件項下打「ˇ」: |
(一)基本條件:下列基本條件均須符合(請審核後打ˇ) |
□1.體格健康仍堪繼續從事教學工作者。 □2.在教學研究上經學校評鑑優良者。
□3.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兼課未超過規定時數並於延長服務期間亦得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者。 □4.於本校任教一年以上者。 |
(二)特殊條件:至少須符合其中一款(請在符合款項打ˇ,並檢附佐證資料) |
□1.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2.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
□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 □3.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 □4.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
□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 □師鐸獎。 □5.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
□6.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一本以上個人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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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三次以上,著有國際聲望。 學年度 | 創作(展覽、表演)名稱 | 創作(展覽、表演)時間 | 創作(展覽、表演)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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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訂條件:至少須符合其中一款(請在符合款項打ˇ,並檢附佐證資料) |
□1.自屆齡當月或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五年內擔任二件以上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主持
人,且核有本校管理費。 計畫名稱 | 計畫編號 | 執行期限 | 是否核有本校管理費 (請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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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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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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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2.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一次以上。獲獎年度:_____年
□3.自屆齡當月或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五年內執行產學合作計畫總金額達二百萬元以上。
□4.自屆齡當月或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五年內有三篇以上SCI/SCIE、SSCI、A&HCI、TSSCI第一級及THCI第一級期刊論文發表。 年度 | 期刊論文名稱 | 領域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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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TSSCI第一級(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THCI第一級(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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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TSSCI第一級(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THCI第一級(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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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E(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A&HCI(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TSSCI第一級(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THCI第一級(Taiwan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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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獲諾貝爾獎或國際知名之國家院士或本校仍獲獎助之講座教授。
□2.自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起往前逆算三年內,曾獲本校最近二次核定之研發成果績效獎勵至少一次,且獎勵分數達該年度所屬學院受獎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以內。(本項無須檢附佐證資料) |
教學需要 理由 |
單位主管簽章: |
系(所)教評會審議 |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教評會(請檢附會議紀錄) 審議結果:□推薦□不推薦 教評會召集人簽章: |
系(所)務會議審議 (初次/第二次申請適用) |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系(所)務會議(請檢附會議紀錄) 審議結果:□推薦□不推薦 主席簽章: |
院教評會 審議 |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教評會(請檢附會議紀錄) 審議結果:□推薦□不推薦 教評會召集人簽章: |
教務處 | □___學年度第__學期休假研究,仍有指導研究生。 □
___學年度第__學期授課___小時,加計指導研究生,已達基本授課時數。 □
___學年度第__學期主管減授___小時,授課___小時,已達基本授課時數。 □___學年度第__學期申請____減授,講授___門課加計指導研究生,符合本學期授課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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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 一、符合第一項基本條件並具以下特殊條件之一:
□符合
五年內有一本以上個人著作出版或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
□符合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獲獎年度:_____、_____年
□不符合規定,原因:
二、校訂條件:
□符合
五年內擔任二件以上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主持人且核有本校管理費。 □符合
曾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勵一次以上。獲獎年度:_____年
□符合
五年內有三篇以上SCI/SCIE、SSCI、A&HCI、TSSCI第一級及THCI第一級期刊論文發表。
□不符合規定,原因:
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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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營運處 |
□符合
五年內執行產學合作計畫總金額達二百萬元。
□不符合規定,原因:
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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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 □符合
三年內曾獲本校最近二次核定之研發成果績效獎勵至少一次,且獎勵分數達該年度所屬學院受獎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以內。_________年度 __________分、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分。
□不符合規定,原因:
主管簽章: |
人事室 | 一、教師屆滿65歲之日為年月日。 二、□本學期校外兼課未超過時數,且延長服務期間未申請休假研究。 三、□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本校仍獲獎助之講座教授。 四、□初審符合規定,擬提本校____年___月___日校教評會審議。 □不符規定,原因: |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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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推薦教師延長服務案得由系(所)因教學需要提所屬系(所)教評會審議,當事人無請求延長服務之權利。
2.本表請依「本校辦理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各項規定填寫;各級教評會應逐級嚴謹審議,並檢附會議紀錄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若需經系(所)務會議審議,亦請檢附會議紀錄。
3.各教學單位應依下列時程辦理:
辦理第一次延長服務:
屆齡生日為八月至次年一月者或二月至七月者,應分別於屆齡前一學期之四月底前或十月底前將教師延長服務案件送人事室彙整陳核,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辦理第二次以後延長服務:
延長服務於七月三十一日屆滿者或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者,應分別於屆期當學期五月中旬前或十月中旬前將教師延長服務案件送人事室彙整陳核,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