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編號:3-270-623 訂定單位:人事室 | 版次:20221017 頁數:第1頁/共3頁 |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講師升等專用)
送審人姓名: 原職等級:
所屬科(中心)別: 原職年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計 年 月
申請等級:
審查項目 | 審查具體要項與重點 | 佐證 資料 | 評核人員或單位 | 建議 | |||||||||||||
送審人自我評鑑 20% | 教師同儕 評鑑 10% | 學生評鑑 10% | 行政配合 評鑑 60% | 科教評會初評 | 校教評會複評 | ||||||||||||
基準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
壹 、 教 學 項目 | 一、教學準備(含教學計劃、大綱、講義、教具、或媒體等)(4%) | 如附件( ) | 2 | 1 | 1 | 一、第一至六項考核以教師自評、同一教學單位教師同儕評鑑及學生教學評量結果為主。 二、第七項行政配合評鑑部分,依據教務處之統計資料評核。 三、第八項行政配合評鑑部分,由各科(中心)主任評核;一級主管由校長評核。 四、第九項評核含成績考評及繳交學生成績等情形,依據教務處之統計資料評核。 五、第十項評核之行政配合評鑑,由教務處配合評核。 六、學生評鑑以本校學生教學意見反應之結果為依據,由教務處加以換算評核。 七、各送審人應盡量提供授課計畫、講義、製作之教學媒體等佐證資料送相關教評會評核。 八、教評會得酌予加減分數。 | |||||||||||
二、教學方法(含妥適性、生動程度、自製教學媒體配合教學、教材教具應用等)(4%) | 如附件( ) | 2 | 1 | 1 | |||||||||||||
三、教學內容(含教材之質與量及充實性)(4%) | 如附件( ) | 2 | 1 | 1 | |||||||||||||
四、教學態度(含教學評量、與學生互動性、授課時課室管理、實施補教教學等)(4%) | 如附件( ) | 2 | 1 | 1 | |||||||||||||
五、學生課業輔導(含對學生課外輔導、疑難解答或實務專題之指導等)(5%) | 如附件( ) | 2 | 1 | 2 | |||||||||||||
六、學生成績之考評(含對學生作業之指定、測驗及批閱等)(5%) | 如附件( ) | 2 | 1 | 2 | |||||||||||||
七、授課出勤、缺調補課之情形(含課程之缺課、調課、補課及相關之行政作業程序等)(18%) | 如附件( ) | 2 | 1 | 2 | 13 | ||||||||||||
八、教師與科(中心)之整體配合(20%) | 如附件( ) | 2 | 1 | 17 | |||||||||||||
九、教師與學校教務行政、科(中心)之整體配合(18%) | 如附件( ) | 2 | 1 | 15 | |||||||||||||
十、其他有關教學事項(含編訂、出版教材,校內外與教學有關之獲獎及實務經驗等)(18%) | 如附件( ) | 2 | 1 | 15 | |||||||||||||
教學項目成績: |
審查項目 | 審查具體要項與重點 | 佐證 資料 | 評核人員或單位 | 說明 | ||||||||||||||||||||||
送審人自我評鑑 23﹪ | 教師同儕評鑑 23﹪ | 行政配合評鑑 54﹪ | 科教評會初評 | 校教評會複評 |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
貳 、 服 務 項目 | 一、輔導及行政服務(65%) (一)擔任導師,對班級輔導之整體表現。積極參與學生輔導研習會、導師知能研習營或科導師會議。 (二)輔導社團得獎(含校內、外評鑑得獎前三名或優等獎以上)或對校譽、校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三)擔任社團、學藝或運動團隊、學會、各學生刊物、學生表演或展覽指導老師等有關學生活動輔導業務情形及表現。 (四)對學生之輔導工作有具體之行為或成效。 (五)兼任本校各級主管或科(中心)行政教師之情形及表現。 (六)協助執行本校行政事務(如義務協助行政、課程規劃、財產管理等)之情形及表現。 (七)擔任本校及科(中心)各項委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之情形及表現。 (八)協助完成校務與科(中心)推展與招生工作之情形 (九)其他輔導服務表現,且能提出具體實證者。 | 如附件( ) | 15 | 15 | 35 | 一、本項以送審人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務處等單位配合評鑑。 二、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 ||||||||||||||||||||
二、專業服務(10%) (一)策劃或協助辦理學術性講座、研討會、研習、入學考試、展覽或表演等活動之情形及其表現。 (二)擔任或兼任校內外學術性學會職務、學術刊物編審、教育專業活動審查委員、擔任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或計畫案審查委員專業評審等之情形。 (三)其他專業服務表現,且能提出具體實證者。 | 如附件( ) | 2 | 2 | 6 | 一、本項以送審人自評、教師同儕評鑑、教務處、研發處、各科(中心)主任配合評鑑,由所屬教學單位負責彙整。 二、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 |||||||||||||||||||||
三、綜合整體服務(25%) (一)參與推廣教育的規劃開發、設立或配合授課。 (二)參與公民營企業委託辦理推廣教育情形。 (三)參與校內或社區各項文教推廣活動或教學服務。 (四)具專利、專利技轉、產學合作計畫或校內外研究計畫。 (五)服務表現績優獲政府機關、學會或有立案之相關團體、法人等核頒服務有關獎勵之事蹟。 (六)參與地方公益、社教活動卓有績效等特殊事項(含校內外有關之獎勵)。 (七)前述各項以外之其他服務表現。 | 如附件( ) | 6 | 6 | 13 | 一、本項以送審人自評、教師同儕評鑑、人事室配合評鑑。 二、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 加減分數。 | |||||||||||||||||||||
服務項目成績: | ||||||||||||||||||||||||||
本案經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本科(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附會議紀錄)□通過 □不通過 | 單位主管核章 | |||||||||||||||||||||||||
原始 分數 | 教學項目成績 | 加權分數 (各佔50%) | 教學項目成績 | 教學服務初評總分數 | ||||||||||||||||||||||
服務項目成績 | 服務項目成績 | |||||||||||||||||||||||||
本案經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不通過 | ||||||||||||||||||||||||||
原始 分數 | 教學項目成績 | 加權分數 (各佔50%) | 教學項目成績 | 教學服務複評總分數 | ||||||||||||||||||||||
服務項目成績 | 服務項目成績 | |||||||||||||||||||||||||
| 文件編號:3-270-623 訂定單位:人事室 | 版次:20221017 頁數:第1頁/共3頁 |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升等專用)
送審人姓名: 原職等級:
所屬科(中心)別: 原職年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計 年 月
申請等級:
審查項目 | 審查具體要項與重點 | 佐證 資料 | 評核人員或單位 | 建議 | ||||||||||||
送審人自我評鑑 20% | 教師同儕 評鑑 10% | 學生評鑑 10% | 行政配合 評鑑 60% | 科教評會初評 | 校教評會複評 | |||||||||||
基準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
壹 、 教 學 項目 | 一、教學準備(含教學計劃、大綱、講義、教具、或媒體等)(4%) | 如附件( ) | 2 | 1 | 1 | 一、第一至六項考核以教師自評、同一教學單位教師同儕評鑑及學生教學評量結果為主。 二、第七項行政配合評鑑部分,依據教務處之統計資料評核。 三、第八項行政配合評鑑部分,由各科(中心)主任評核;一級主管由校長評核。 四、第九項評核含成績考評及繳交學生成績等情形,依據教務處之統計資料評核。 五、第十項評核之行政配合評鑑,由教務處配合評核。 六、學生評鑑以本校學生教學意見反應之結果為依據,由教務處加以換算評核。 七、各送審人應盡量提供授課計畫、講義、製作之教學媒體等佐證資料送相關教評會評核。 八、教評會得酌予加減分數。 | ||||||||||
二、教學方法(含妥適性、生動程度、自製教學媒體配合教學、教材教具應用等)(4%) | 如附件( ) | 2 | 1 | 1 | ||||||||||||
三、教學內容(含教材之質與量及充實性)(4%) | 如附件( ) | 2 | 1 | 1 | ||||||||||||
四、教學態度(含教學評量、與學生互動性、授課時課室管理、實施補教教學等)(4%) | 如附件( ) | 2 | 1 | 1 | ||||||||||||
五、學生課業輔導(含對學生課外輔導、疑難解答或實務專題之指導等)(5%) | 如附件( ) | 2 | 1 | 2 | ||||||||||||
六、學生成績之考評(含對學生作業之指定、測驗及批閱等)(5%) | 如附件( ) | 2 | 1 | 2 | ||||||||||||
七、授課出勤、缺調補課之情形(含課程之缺課、調課、補課及相關之行政作業程序等)(18%) | 如附件( ) | 2 | 1 | 2 | 13 | |||||||||||
八、教師與科(中心)之整體配合(20%) | 如附件( ) | 2 | 1 | 17 | ||||||||||||
九、教師與學校教務行政、科(中心)之整體配合(18%) | 如附件( ) | 2 | 1 | 15 | ||||||||||||
十、其他有關教學事項(含編訂、出版教材,校內外與教學有關之獲獎及實務經驗等)(18%) | 如附件( ) | 2 | 1 | 15 | ||||||||||||
教學項目成績: |
審查項目 | 審查具體要項與重點 | 佐證 資料 | 評核人員或單位 | 說明 | ||||||||||||||||||
送審人自我評鑑 23﹪ | 教師同儕評鑑 23﹪ | 行政配合評鑑 54﹪ | 科教評會初評 | 校教評會複評 |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基 準 分 | 評分 | |||||||||||||||||
貳 、 服 務 項目 | 一、輔導及行政服務(32%) (一)擔任導師,對班級輔導之整體表現。積極參與學生輔導研習會、導師知能研習營或科導師會議。 (二)輔導社團得獎(含校內、外評鑑得獎前三名或優等獎以上)或對校譽、校務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三)擔任社團、學藝或運動團隊、學會、各學生刊物、學生表演或展覽指導老師等有關學生活動輔導業務情形及表現。 (四)對學生之輔導工作有具體之行為或成效。 (五)兼任本校各級主管或科(中心)行政教師之情形及表現。 (六)協助執行本校行政事務(如義務協助行政、課程規劃、財產管理等)之情形及表現。 (七)擔任本校及科(中心)各項委員會委員或會議代表之情形及表現。 (八)協助完成校務與科(中心)推展與招生工作之情形 (九)其他輔導服務表現,且能提出具體實證者。 | 如附件( ) | 8 | 8 | 16 | 一、本項以送審人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務處等單位配合評鑑。 二、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 ||||||||||||||||
二、專業服務(23%) (一)策劃或協助辦理學術性講座、研討會、研習、入學考試、展覽或表演等活動之情形及其表現。 (二)擔任或兼任校內外學術性學會職務、學術刊物編審、教育專業活動審查委員、擔任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或計畫案審查委員專業評審等之情形。 (三)其他專業服務表現,且能提出具體實證者。 | 如附件( ) | 5 | 5 | 13 | 一、本項以送審人自評、教師同儕評鑑、教務處、研發處、各科(中心)主任配合評鑑,由所屬教學單位負責彙整。 二、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減分數。 | |||||||||||||||||
三、綜合整體服務(45%) (一)參與推廣教育的規劃開發、設立或配合授課。 (二)參與公民營企業委託辦理推廣教育情形。 (三)參與校內或社區各項文教推廣活動或教學服務。 (四)具專利、專利技轉、產學合作計畫或校內外研究計畫。 (五)服務表現績優獲政府機關、學會或有立案之相關團體、法人等核頒服務有關獎勵之事蹟。 (六)參與地方公益、社教活動卓有績效等特殊事項(含校內外有關之獎勵)。 (七)前述各項以外之其他服務表現。 | 如附件( ) | 10 | 10 | 25 | 一、本項以送審人自評、教師同儕評鑑、人事室配合評鑑。 二、教評會得視實際情形酌 予加減分數。 | |||||||||||||||||
服務項目成績: | ||||||||||||||||||||||
本案經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本科(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附會議紀錄)□通過 □不通過 | 單位主管核章 | |||||||||||||||||||||
原始 分數 | 教學項目成績 | 加權分數 (各佔50%) | 教學項目成績 | 教學服務初評總分數 | ||||||||||||||||||
服務項目成績 | 服務項目成績 | |||||||||||||||||||||
本案經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不通過 | ||||||||||||||||||||||
原始 分數 | 教學項目成績 | 加權分數 (各佔50%) | 教學項目成績 | 教學服務複評總分數 | ||||||||||||||||||
服務項目成績 | 服務項目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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