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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期間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 |||||||||||
姓名 | 單位名稱 | 職務名稱 | 專任教師助理員 | |||||||||||
考核項目 | 權重 | 內容 | 評分標準 | 主任 評分 | 校長 評分 | |||||||||
一 | 工作績效 | 30分 | 指能在預定時間內確實完成所賦予之工作 | 100%如期完成 | 尚能90%如期完成 | 尚能80%如期完成 | 須催促方能達成70% | 做事緩慢毫無效率 | ||||||
30-26 | 25-21 | 20-16 | 15-11 | 10-0 | ||||||||||
二 | 工作品質 | 30分 | 指能正確執行交辦工作 | 未曾發生錯誤 | 正確率在90%以上 | 正確率在80%以上 | 正確率在70%以上 | 經常錯誤 | ||||||
30-26 | 25-21 | 20-16 | 15-11 | 10-0 | ||||||||||
三 | 配合度 | 20分 | 指對於加班、輪休、主管交辦事項及與同事間互相合作協調的意願與態度 | 全力配合加班、輪休,任勞任怨,合作無間 | 大致配合加班、輪休,與同事及主管之配合度佳 | 偶爾配合加班及輪休,與同事及主管之配合度尚可 | 偶爾配合加班及輪休,與同事間配合度較差 | 不太理會主管要求且難以與人配合 | ||||||
20-17 | 16-13 | 12-9 | 8-5 | 4-0 | ||||||||||
四 | 責任感 | 20分 | 指負責盡職的態度 | 非常盡職,可放心交付工作 | 可賦予一般責任而交付工作 | 偶爾推諉卸責 | 時常推卸責任 | 缺乏責任感 | ||||||
20-17 | 16-13 | 12-9 | 8-5 | 4-0 | ||||||||||
五 | 獎懲情形 | 參考 | 直屬長官評比分數可參考個案年度獎懲情形 | 嘉獎 | 記功 | 申誡 | 記過 | |||||||
次 | 次 | 次 | 次 | |||||||||||
考核總分 | 主任評分+校長評分/2: | |||||||||||||
考核結果 (甲乙丙丁) | ||||||||||||||
考核獎懲 | □甲等:給與一個半月工資之一次年終獎金□乙等:給與一個月工資之一次年終獎金 □丙等:不予獎勵□丁等:解僱 | |||||||||||||
備註 | ||||||||||||||
承辦人: 主任:校長: |
註:1、請進用臨時人員之業務單位(非預算開支單位)於每年12月第一週前考核完成。
2、臨時人員年終考核表,請送行政處庶務科彙整,以利出納科統一造冊。
3、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有關年終獎金部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依本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57條規定:記申誡二次以上或請事、病假逾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5、本考核表之「考核獎懲」欄位請依本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55條規定勾選。
6、臨時人員之考核與獎懲,請依本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53至58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