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620
30720 全一張
(正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目: 行政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某甲原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資訊中心技術員資位電腦作業員。其於
105 年度經臺鐵核予其記一大過之懲處;同年臺鐵資訊中心核予其嘉獎一次之獎勵。
臺鐵審認其於 105 年度內,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依 105 年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7點第 1項規定:「發給對象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三)年度中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達記過二次……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發給某甲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
獎金,並於 106 年1月18 日匯入其郵局個人帳戶。某甲不服臺鐵減發其 105 年年終
工作獎金之決定,主張 105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臺鐵苛扣其三分之二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問: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臺鐵「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並匯入某甲郵局個人帳戶」行為之法律
性質為何?(10 分)
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5分)
二、某甲原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聘任之正訓練
師,並與該分署簽訂聘約 A,聘期自 106 年1月1日起至同年 12 月31 日止。桃竹
苗分署因某甲具有違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職業訓練師管理方案參、具
體措施第 7點考核機制(三)年終成績考核(聘任)2.(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
判決者,不予續聘之要件,經該分署職業訓練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不予續聘,並
以107 年2月6日不予續聘書 B,通知某甲自收受該書之次日起不予續聘。問:A、
B之法律性質各為何?某甲應如何提出救濟?(25 分)
參考法條:
職業訓練法第 24 條: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10 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
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
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項第 4款: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