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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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20 全一張
(正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警察人員
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某主管機關核給甲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之補助金,期間自民國 105 1
3月為止,共計 30 萬元。其後,因主管機關作業疏失,於期間屆至後仍持續提供
甲每月 10 萬元之補助金,至 105 6月發現溢發為止,共計溢發補助金 20 萬元。
試問:該主管機關應如何請求甲返還其溢領之 20 萬元補助金?(25 分)
二、行政處分依法應經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後始得作成,卻未經該他機關之同意或核准
即作成該行政處分者處分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補正此一瑕疵?25 分)
三、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項規定未經取得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建築
物之違規行為人除依同法第 86 條第 3款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拆
除執照手續。其後,除該違規拆除行為已經停止外,違規行為人未及繳納罰鍰及履
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即已死亡。試問:主管機關得否命該違規行為人之繼承人,繳
納上開罰鍰或補辦上開拆除執照手續?(25 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
25 條第 1項前段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
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86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
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擅自使用者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20 全一張
(背面)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警察人員
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四、某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規定發函通知甲民宿經營者,擬進入其所經營
之民宿設施實施檢查,但為甲所拒絕。試問:主管機關於此一情形,得否依行政執
行法第 3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或第 4章「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強制
進入檢查?(25 分)
參考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
37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
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
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54 條第 3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
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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