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460  全一頁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消防警察人員
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A擁有之住宅,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定係 104 年9月1日後核發之使用執照所
生之違建,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應予拆除,遂函請 A於公文送達後
7日內接受疏導、自行改善並拆除之,惟 A不予理會,逾期仍未拆除。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便核定委請第三人 B拆除,代行拆除費用為新臺幣 30 萬元,後 B因故無法
進行拆除作業,最後由該局自行辦理,以自己人力逕行拆除之。試問前述過程中,以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觀察對象,其共為幾個法律與事實行為?A對該局所為之不
同階段的行為,如表示不服,得為何等之救濟措施?(50 分) 
二、A欲經營餐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餐廳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對附近之
鄰居住家產生噪音危害,應要求其裝置隔音設備。根據可能產生之實際影響的不同,
主管機關對於 A之申請,得附加不同類型之附款,或選擇與之締結行政契約。請分
析在此不同場合,主管機關可能之選擇、行政行為所產生之效力。(25 分) 
三、某營業 A違反相關營業、安全、治安等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斷水斷電。請就此斷
水斷電措施,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效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