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一般警察特考 三等 消防警察人員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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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
114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
消防警察人員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2小時 座號:
※注意:使
使
代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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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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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某
定,就該事務訂有裁量基準。嗣該行政機關於處理其管轄範圍內之某一
個案時,不依上開裁量基準裁處,逕自考量該個案之具體情節後,於法
定授權裁量範圍內,作成裁量決定。試問:該行政機關此一裁量行為是
否合法?若不合法時,其存有何種裁量瑕疵?(25 分)
二、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某執勤捷運警察,非例假日之日間
上班時間,發現人民甲違反大眾捷運法 50 條第 1項第 9規定,於
其所轄大眾捷運系統中,經劃定為禁止飲食區域之捷運車廂內喝水,
當場製作裁處書,處甲新臺幣 1,500 元罰鍰(下稱「裁處書」,並當場
交甲請其簽收惟甲拒絕簽收該承辦員警遂將甲拒絕收領時間及事由
記明於送達證書後,將該裁處書留置於該捷運車廂內甲所坐座椅上,並
拍照存證;與此同時,該承辦員警並以口頭方式,當場向甲宣讀該裁處
書之內容。試問:上開主管機關對甲之裁罰處分是否生效?(25 分)
參考法條
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第 1項第 9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
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
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域內飲食……。
三、某管轄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總統、副總統安全維護事宜,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 6條第 2項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官邸至總統府間,總統、
副總統座車行經路段,為同法第 6 1項第 6款規定之公共場所
並將上開指定行為之法律依據、內容,公告於其機關網站上廣為周知。
試問:此一指定行為是否發生效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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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2條第 3項: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
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6條第 1項第 6、第 2項:(第 1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
之場所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者(第 2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防止犯罪或處理重
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
長官為之。
四、行政機關與人民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締結行政契約,約定行政機關之給付
義務為作成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例如徵收某範圍內土地或免除某建築
起造建停義務民之務為定金給付
(例如繳納一定金額之回饋金或代金)雙方並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試問:如行政機關或人民不履行該行政契約之給付義務時,該契約之他
方當事人得否以此一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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